西南绝杀第一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 法》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叶宝忠老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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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与2009年教材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很多内容,包括:
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3.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6.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8.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9.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10.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12.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13.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9号)
1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15.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16.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17.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18.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1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20.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21.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22.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考题评析】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 3分 1.5分 - 10分 14.5分
【说明】
注1/分值:从历年考试情况看,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通常为10分以上。
注2/题型:从考试题型看,客观题各2;主观题中,主要以综合题为主。
【考试提纲】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节 税收优惠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考点精讲】
【考点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内容介绍
一、主表结构
1、主表由表头、正表和表尾组成
2、正表由四大模块组成:
第一是利润总额计算;(第1行~第13行)
第二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14行~第25行)
第三是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
第四是附列资料:(第41行~第42行)
二、关于“表头”
重点掌握:税款所属期间P421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于2009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税款所属期间为( )。
A.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B.2009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
C.2009年7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D.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答疑编号35412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三、主表三要素
□内容:主表第13、23、25行。
(一)主表第13行
1、与“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一致;
2、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基数;
□关于“捐赠”的扣除问题
(1)非公益性捐赠
(2)公益性捐赠
①全额扣除: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29届奥运会;
□2010年上海世博会。
②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法律依据:财税[2009]124号
财税[2008]160号
国税函[2009]202号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40万元,未调整捐赠前的所得额为5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3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万元,直接捐赠给某高校1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12.5万元    B.12.8万元
C.13.45万元   D.16.25万元
[答疑编号35412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0×12%=4.8(万元)
(2)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3+2=5(万元)
(3)准予税前扣除金额=4.8(万元)
(4)纳税调增金额=5-4.8+1=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50+1.2=51.2(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1.2×25%=12.8(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金融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受灾地区的捐赠60万元、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0万元。假设其余项目会计与税法间无差异,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660   B.500   C.440   D.460
[答疑编号3541201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2)向汶川灾区的捐赠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0万元,需要计算捐赠限额。
(3)准予税前扣除金额=80(万元)
(4)纳税调增金额=0(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二)主表第23行
1、为“正数”,表示税法的获利。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P384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4)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为“负数”,表示税法的亏损。
3、税法亏损与会计亏损不同。
(三)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1)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数-纳税调减数
注: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2)确认原则
【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3)是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B.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C.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D.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答疑编号3541201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例题2·单选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的原则是( )。
A.相关性
B.配比制
C.现金制
D.权责发生制
[答疑编号3541201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四、税率
□税率形式:25%/20%/15%/10%
(一)税率10%
1、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
【提示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2】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384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所得中,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有( )。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D.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疑编号3541202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D
【例题2·多选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C.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所得
D.外国政府向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答疑编号3541202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二)税率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税率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必须同时符合的有( )。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C.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D.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答疑编号3541202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四)基本税率:25%
1、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居民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5%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均为10%
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D.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答疑编号3541202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例题2·多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居民企业的有( )。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C.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答疑编号3541202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例题3·多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有( )。
A.在河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B.在日本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石家庄的日资独资企业
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石家庄的办事处
D.在河北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
[答疑编号3541202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 )。
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B.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购买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疑编号3541202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五、利润表与纳税的关系
主表第1~13行,根据“利润表”填列。
利润表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主表的逻辑关系(P425)
□表内关系
(1)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2)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3)第25行=本表第23-24行
(4)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5)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表间关系
【考点2】附表一:收入明细表(P42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2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4 (1)销售货物
5 (2)提供劳务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7 (4)建造合同
8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9 (1)材料销售收入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 (3)包装物出租收入
12 (4)其他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入
23 6.债务重组收益
24 7.政府补助收入
25 8.捐赠收入
26 9.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一)本表反映的内容包括:销售(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提示1】收入总额的组成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内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9项。收入的具体构成为:
1.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下列属于“非货币形式”收入的有( )。
A.应收票据
B.股权投资
C.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D.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答疑编号3541203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参照 P327。
【例题2·单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收入项目中,属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有( )。
A.销售原材料取得的收入
B.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C.销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D.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答疑编号3541203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例题3·多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收入项目中,属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范围的有( )。
A.补贴收入
B.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C.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D.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答疑编号3541203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二)本表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应根据有关账簿资料分析填列。
(四)销售(营业)收入在税法和会计上的口径不同。
(五)本表第1行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计算限额的基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
(2)第2行=本表第3+8行。
(3)第3行=本表第4+5+6+7行。
(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
(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
(6)第17行=本表第18至26行合计。
2、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广宣费的基数)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三、税收政策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1、税法表述: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会计准则表述: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原则,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确认收入: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考点练习】
【例题1·综合题】A企业2010年4月份销售一批产品给B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产品售价4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开出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发出,其实际成本为22万元,并收到B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
贷:库存商品       22
要求:根据上述会计处理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3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附表一(1)4行:40万
附表二(1)3行:22万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例题2·综合题】假设上述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收回可能性较小。但A企业考虑到为了促销以免存货积压,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22
贷:库存商品        22
借:应收账款         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要求:根据上述会计处理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3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附表三(1)19行前三列:0万、40万、40万
附表三(1)40行前四列分别填列:0万、22万、0万、22万
主表14行:40万
主表15行:22万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8)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考点练习】
【例题1·综合题】某电视机厂在“五一”期间销售彩电实行不同方式的让利优惠,销售21寸彩电不含税价为200万元,按八折收取了价款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34寸彩电不含税价1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实际收取85万元。
要求:填列申报表。
【例题·综合题】某服装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8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元
要求: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答疑编号3541203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销售边角料,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入为含税收入,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应调整会计利润,收入应该调整为68376.07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3元,城建税813.68元,教育费附加348.72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1162.40元)。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提示】
参见“第二章 第五节 增值税的计算”
【考点2】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与增值税不予抵扣项目以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有( )。
A.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
B.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C.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
D.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偿债
[答疑编号3541204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例题2·综合题】某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当月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 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借:应付股利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要求: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4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附表一(1)4行:80万
附表二(1)3行:50万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例题3·综合题】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赠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产品实际成本4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乙双方的会计处理:
甲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485万元
贷:库存商品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乙企业:
借:库存商品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585万元
要求: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4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甲企业填表处理:
附表一(1)15行:500万
附表二(1)14行:400万
附表二(1)23行:485万
附表三(1)28行前三列分别填列:485万、0、485万
乙企业填表处理:
附表一(1)25行:585万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四)营业外收入
1、内容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入
23 6.债务重组收益
24 7.政府补助收入
25 8.捐赠收入
26 9.其他
2、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第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有( )。
A.国债利息收入
B.财政拨款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答疑编号3541204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成本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年将该材料转让,转让收入150万元,该企业受赠、转让行为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合计为( )万元。
A.50   B.117   C.150   D.167
[答疑编号3541204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00+17+(150-100)=167(万元)
【考点3】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P43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2)
2 (一)主营业务成本(3+4+5+6)
3 (1)销售货物成本
4 (2)提供劳务成本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6 (4)建造合同成本
7 (二)其他业务成本(8+9+10+11)
8 (1)材料销售成本
9 (2)代购代销费用
10 (3)包装物出租成本
11 (4)其他
12 (三)视同销售成本(13+14+15)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14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15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16 二、营业外支出(17+18+……+24)
17 1.固定资产盘亏
18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9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0 4.债务重组损失
21 5.罚款支出
22 6.非常损失
23 7.捐赠支出
24 8.其他
25 三、期间费用(26+27+28)
26 1.销售(营业)费用
27 2.管理费用
28 3.财务费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一)本表反映的内容包括:
1、第1行 销售(营业)成本;
2、第16行 营业外支出;
3、第25行 期间费用
(二)本表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
1、主营业务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
3、营业外支出
4、销售费用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三)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有关账簿资料分析填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7+12行。
(2)第2行=本表第3行至6行合计
(3)第7行=本表第8行至11行合计。
(4)第12行=本表第13+14+15行。
(5)第16行=本表第17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2、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三、税收政策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的原则是( )。
A.相关性   B.配比制   C.现金制   D.权责发生制
[答疑编号3541205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注1/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
注2/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注3/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及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成本   B.费用   C.损失   D.税金
[答疑编号3541205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某汽车轮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内资),2009年度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510万元;销售轮胎10万套,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4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额117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 )万元。
A.199   B.539   C.374   D.314
[答疑编号3541205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应纳的消费税=(4000+1170/1.17)×3%=150(万元)
(2)应纳的增值税=(4000+1170/1.17)×17%-510=340(万元)
(3)准予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150+340)×(3%+7%)+150=199(万元)
(三)存货的计价
1、会计准则表述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3种方法。
2、税法表述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债务重组
1、税收政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考点练习
【例题1·综合题】甲企业应付乙企业购货款10万元。由于甲企业现金不足,短期内不能支付,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6万元货款,余款不再偿还。甲企业随即支付了6万元货款。会计处理为:
□甲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
贷:银行存款         6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
□乙企业:
借:银行存款         6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10
要求: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5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甲企业:
附表1(1)第23行:4万元
乙企业
附表2(1)第20行:4万元
【例题2·综合题】甲企业应付乙企业购货款10万元。由于甲企业库存现金不足,短期内不能支付,经协商,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6万元,当月产品同类销售价格为8万元(不含税),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企业作为原材料入库,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会计处理为:
□甲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0.64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库存商品                6
□乙企业:
借:原材料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0.64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10
要求: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5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甲企业:
附表1(1)第4行:8万
附表1(1)第23行:0.64万
附表2(1)第3行:6万
乙企业:
附表2(1)第20行:0.64万元
(五)营业外支出
1、内容   16 二、营业外支出(17+18+……+24)
17 1.固定资产盘亏
18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9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0 4.债务重组损失
21 5.罚款支出
22 6.非常损失
23 7.捐赠支出
24 8.其他
2、考点练习
【例题·综合题】某服装生产企业200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4974493.67元,“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动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购的一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四是直接捐赠受灾地区250000元。
要求: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答疑编号3541205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1)向希望小学捐赠款项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捐赠限额12%内税前扣除。
捐赠限额=4974493.67×12%=596939.24小于1000000。所以,应以596939.24元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3060.76元(1000000-596939.24)。
(2)违反劳动法被处罚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在利润基础上应该依法调增所得额180000元。
(3)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属于非行政性罚款,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4)直接捐赠受灾地区250000元,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在利润基础上应该依法调整增加所得250000元。
【考点4】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P44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
3 2.接受捐赠收入 *     *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6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7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
8 7.特殊重组
9 8.一般重组
10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 *
11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2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 * *
13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   *
14 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 * * *
15 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 * * *
16 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 * * *
17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 * * *
18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 * *
19 18.其他
2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21 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 * *
22 2.工资薪金支出
23 3.职工福利费支出
24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5 5.工会经费支出
26 6.业务招待费支出       *
27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 *
28 8.捐赠支出       *
29 9.利息支出
30 10.住房公积金       *
31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32 12.税收滞纳金   *   *
33 13.赞助支出   *   *
34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35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36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37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38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39 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 * *
40 20.其他
4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 *
42 1.财产损失
43 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 *
44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 *
45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 * *
46 5.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 *
47 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 *
48 7.油气勘探投资(填写附表九)
49 8.油气开发投资(填写附表九)
50 9.其他
51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 *
52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
53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
54 七、其他 * *
55 合    计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一)内容:
本附表一共由7类数据组成,分别是:
1、第1行收入类的调整;
2、第20行扣除类(成本,费用,支出)的调整;
3、第41行资产类的调整(损失,折旧,摊销等);
4、第51行准备金的调整;
5、第52行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的利润调整;
6、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
7、第54行其他。
(二)填列方法:
标有*的行次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为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金额栏中没有标注的行次,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核算办法,有差异就填报相应行次,填*号不可填列。
(三)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四)4列的勾稽关系。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3+...+19行。
(2)第20行=本表第21+22+...+40行。
(3)第41行=本表第42+43+...+50行。
2、表间关系
(1)一般工商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
金融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的绝对值。
(3)当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
(4)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5)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6)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7)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8)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9)一般工商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0)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1)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2)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3)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4)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5)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6)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7)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8)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正数时: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负数时: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绝对值。
(19)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20)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三、税收政策
(一)工资薪金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提示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掌握的原则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雇员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有( )。
A.企业职工取得的年终奖
B.企业发给职工的交通补助
C.企业发给职工的加班工资
D.企业发给职工的特困补助
[答疑编号3541206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
(二)职工福利费
1.税收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考点练习】
【例题·综合题】某企业2008年底福利费无余额,2009年根据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中,金额为20万元,本年发生合理工资总额100万元。
要求:填列申报表。
[答疑编号3541206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解析』
(1)福利费实发数=20(万元)
(2)福利费的扣除限额=100×14%=14(万元)
(3)准予税前扣除数=14(万元)
(4)纳税调增数=20-14=6(万元)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B.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C.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合理的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D.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3541206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例题2·综合题】某企业2009年税前可列支的工资是1000万元,则税前可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000×2.5%=25(万元)。
[答疑编号3541206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解析』假定2009年实际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超过了25万元的部分5万元做纳税调增,并且5万元允许向2010年及之后递延;
假如2010年税前可扣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是20万元,实际发生了12万元。则:当年允许扣除的职教费为12+5=17万元,其中5万元做纳税调减。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的有关工资及三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B.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D.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答疑编号3541206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
(五)业务招待费
1.税收政策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
(2)计算招待费第一限额=发生额×60%
(3)计算招待费第二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4)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2)和(3)比较,取小
(5)确认纳税调增数=(1)-(4)
【考点练习】
【例题·综合题】假设有一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
要求: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以及纳税调整。
[答疑编号3541206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第一步:确认实际发生数=80(万元)
第二步:计算第一限额=80×60%=48(万元)
第三步:计算第二限额=20000×5‰=100(万元)
第四步:判断准予税前扣除数=48(万元)
第五步:计算纳税调增数=80-48=32(万元)
(六)借款费用与利息支出
税收政策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扣除标准是: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③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④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下列利息支出项目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研制无形资产过程中的利息支出
B.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的利息支出
C.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过程中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答疑编号3541206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有(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B.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C.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D.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答疑编号354120608: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例题3·单选题】某公司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36万元。经某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21.86      B.26.36
C.30.36      D.33.36
[答疑编号354120609: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银行利率=5×2÷200=5%。
(2)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利息费用扣除限额=60×5%×10÷12=2.5(万元),实际支付3.5万元,可以扣除2.5万元,超标准3.5-2.5=1(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5.36+1=26.36(万元)。
【例题4·综合题】A公司1月从当地中国银行借入500万元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本年支付利息25万元。
要求:
1.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日常经营,计算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答疑编号3541207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答案:25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2.如果有60%是用于在建工程的(未完工),计算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答疑编号3541207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答案:如果有60%是用于在建工程的(未完工),另外有40%才是用于日常经营的,那么,15万元应该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剩余的10万元才能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3.如果A公司7月从B公司借入1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约定年利率8%,本年支付4万元利息。计算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答疑编号3541207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答案:可扣除的金额是:100×5%÷2=2.5万元,超过的1.5万元要做纳税调增)
(七)保险费用
税收政策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的保险费用包括( )。
A.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B.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
C.纳税人为雇员个人缴纳的财产保险
D.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答疑编号3541207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例题2·多选题】下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有( )。
A.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B.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C.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D.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答疑编号3541207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八)租赁费用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可以直接作为费用扣除的有( )。
A.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
B.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
C.融资租赁方设备投入使用后支付的手续费
D.融资租赁方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
[答疑编号3541207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台,租期1年,支付租金1.2万元;
当年6月10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租期2年,每年支付租金50万元。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为5%,使用年限为10年。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费用。
[答疑编号3541207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应扣除的费用=1.2÷12×10+50×2×(1-5%)÷10÷2=1+4.75=5.75(万元)
(九)财产损失 (P344)
税收政策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提示】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2.资产损失是指净损失。包括: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以前年度损失未扣除的处理。
(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2)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提示】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烟厂(一般纳税人)由于霉烂变质损失从农民收购的烟叶一批,实际成本为87万元。则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为( )万元。
A.13        B.87
C.98.31      D.100
[答疑编号354120708: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准予扣除的财产损失=87+87÷(1-13%)×13%=100(万元)
【例题2·多选题】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损失外购钢材30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同意赔付4万元,其余损失已报经税务机关同意扣除。则该企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有( )。
A.税前准予扣除的损失为26万元
B.税前准予扣除的损失为31.1万元
C.税前不得扣除的损失为4万元
D.税前不得扣除的损失为9.1万元
[答疑编号354120709: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存货毁损净损失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净损失包括不得从销项税前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资产净损失=30+30×17%-4=31.1(万元)
(十)手续费及佣金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一)汇兑损失
税收政策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下列企业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借款产生的汇兑损失
B.企业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存款产生的汇兑损失
C.企业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的汇兑损失
D.外商投入资本产生的汇兑损失
[答疑编号354120710: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十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税收政策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处理方法是( )。
A.可以扣除    B.不能扣除
C.只能扣本金   D.只能扣利息
[答疑编号35412071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例题2·多选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企业所得税税款
B.银行罚息
C.合同违约金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疑编号35412071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D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企业之间支付的租金
C.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D.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答疑编号35412071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
【考点5】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年度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第一年 2004 -100   -100 40   60   100   *
2 第二年 2005 40   40 *
3 第三年 2006 -50   -50 * *  20   20 30
4 第四年 2007 80   80 * * *
5 第五年 2008 -20   -20 * * * *   20
6 本年 2009 60   60 * * * * * 50
7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本表由四大块组成:
一是1-4列,反映每年的盈亏情况;
二是5-9列,反映以往年度对亏损的弥补情况;
三是第10列,即本年有盈利的前提下,对前五年的亏损进行弥补的情况;
四是第11列,即假如本年的盈利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候,那结转到以后年度可以继续弥补的亏损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4列=第2列+第3列合计;
2.第9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合计。
3.第11列=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
表间关系:
1.主表第23行=附表第6行第2列;
2.附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三、税收政策
(一)亏损的界定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实施条例】第十条)。即:
公式: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二)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亏损”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大于零的数额
B.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等于零的数额
C.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D.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小于零的数额
[答疑编号3541208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04年开始经营,当年亏损100万;2005年盈利40万;2006年亏损50万;2007年盈利80万;2008年亏损20万;假定2009年盈利60万元。
要求:请填写上述附表。
[答疑编号3541208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参见上表。
『答案解析』相关的亏损应该这样弥补:2004年的亏损100万应该用2005年的盈利40万和2007年的盈利中的60万弥补;2006年的50万亏损,用2007年盈利中的20万弥补,还有30万的亏损,这个亏损用2009年盈利中的30万弥补,然后2008年的亏损20万,用2009年的盈利中的20万弥补,还余10万元。
【考点6】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4+5)
2 1、国债利息收入
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4、其他
6 二、减计收入(7+8)
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8 2、其他
9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0+11+12+13)
10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1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2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13 4、其他
14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15+25+29+30+31+32)
15 (一)免税所得(16+17+…+24)
16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17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18 3、中药材的种植
19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20 5、牲畜、家禽的饲养
21 6、林产品的采集
22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3 8、远洋捕捞
24 9、其他
25 (二)减税所得(26+27+28)
26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7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8 3、其他
29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0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1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2 (六)其他
33 五、减免税合计(34+35+36+37+38)
34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5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36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7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38 (五)其他
39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40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41+42+43+44)
41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2 (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3 (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4 (四)其他
45 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46 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47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一)内容
这张附表由7个一级数据组成,即:
1.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
3.加计扣除;
4.减免所得额;
5.减免税;
6.创投企业的优惠;
7.抵免所得税额。
【提示】以及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时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
(二)税收优惠的种类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三、税收政策
(一)免税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注意区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电力。2009年取得收入24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200万元;购入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价值600万元,2009年末仍处于安装阶段并未投入使用。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800         B.200
C.140         D.0
[答疑编号3541208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应纳税所得额=3200-24000×10%=800(万元)
(2)应纳税额=800×25%=200(万元)
(3)购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未投入使用不得抵免税额
(三)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该企业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万元。
A.1650         B.150
C.200         D.300
[答疑编号3541208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1)当年税前扣除金额=100×(1+50%)+(1000×150%÷10)=300(万元)
(2)加计扣除的费用=100×50%+1000÷10×50%=100(万元)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加计扣除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加计扣除的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8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符合条件开发费用60万元,残疾人工资2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00         B.192.5
C.186.25        D.187.5
[答疑编号3541208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1)应纳税所得额=800-60×50%-25×100%=745(万元)
(2)应纳税额=745×25%=186.25(万元)
(四)减免所得额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企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坚果的种植    B.农产品初加工
C.林木的培育    D.茶的种植
[答疑编号3541208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
A.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3541208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5.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在北京注册的甲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内实现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该企业就技术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         B.37.5
C.150         D.12.5
[答疑编号354120808: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0×25%-500×25%-(600-500)×25%×50% =12.5(万元)
(五)减免税
1.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亏损65万元,2007年度亏损15万元,2008年度盈利200万元,2008年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 万元。
A.18         B.24
C.30         D.40
[答疑编号354120809: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应纳税所得额=200-(65+15)=120(万元)
(2)应纳税额=120×15%=18(万元)
(六)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认定标准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甲企业2009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2年12月31日。甲企业2010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30         B.70
C.100         D.170
[答疑编号354120810: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七)抵免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供电企业2009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该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 )万元。(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A.232.25
B.235.25
C.282.25
D.252.25
[答疑编号3541209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2000-100)-1000+(100-9)+(50-28)+(10-4)+10+100]×25%-500×10%=232.25(万元)
(八)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下列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B.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C.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D.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答疑编号3541209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例题2·多选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B.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在当年及以后应纳税额中抵免
C.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50%加计扣除
[答疑编号3541209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CD
【考点7】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P45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国家或地区 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 可弥补境内亏损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定率抵免
1 2 3 4 5 6(3-4-5) 7 8(6-7) 9 10(8×9) 11 12 13 14(12-13) 15 16 17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一)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本表第3-4-5列。
2.第8列=本表第6—7列。
3.第10列=本表第8×9列。
4.第14列=本表第12—13列。
5.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6.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当计算出的值≥0时,第14列=第15列。
7.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2.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3.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三、税收政策 P367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税前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计算方法:5步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境外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
3.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4.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收入总额-各项合理支出
【提示】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各项合理支出
【提示1】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提示2】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的计算:比照上述第(2)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各项合理支出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综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2.境外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①=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②=来源于某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5%
3.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1)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但不包括:
①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②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2和3比较,取较小的。即: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实际)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2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4
33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5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
A.10万元
B.12万元
C.5万元
D.79万元
[答疑编号3541209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25%=25>20,应补税款=25-20=5(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国有企业2009年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均为税后所得)有三笔,其中来自甲国有两笔所得,分别为60万元和51万元,税率分别为40%和15%;来自乙国所得42.5万元,已纳税7.5万元(甲国、乙国均与我国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则2009年该国有企业应纳所得税( )万元。
A.250
B.255
C.248
D.246
[答疑编号3541209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应该将来自一个国家的所得合并要一起抵免。
甲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60÷(1-40%)+51÷(1-15%)〕×25%=40(万元);
在甲国已纳税额=60÷(1-40%)×40%+51÷(1-15%)×15%=49,不用补税。
乙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42.5+7.5)×25%=12.5(万元),应补税额=12.5-7.5=5(万元)
2009年该国有企业应纳所得税=1000×25%+5=255(万元)。
【考点8】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P46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资产种类 期初金额 期末金额 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表示)
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1 2 3 4 5
1 一、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1.交易性金融资产
3 2.衍生金融工具
4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5 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6 1.交易性金融负债
7 2.衍生金融工具
8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9 三、投资性房地产
10 合计
经办人: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1.内容:3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 。
2.纳税调整: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
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考点9】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P46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2 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4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5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7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
8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9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10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11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1.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2.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三、税收政策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考点练习】
【例题·综合题】某服装厂2009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另外视同销售的收入20万元。该年度支付广告费8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5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及纳税调整数。
[答疑编号3541209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80+50=130(万元)
2.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80+20)×15%=90(万元)
3.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90(万元)
4.确认纳税调增数=130-90=40(万元)
【考点10】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P46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资产类别 资产原值 折旧、摊销年限 本期折旧、摊销额 纳税调整额
账载金额 计税基础 会计 税收 会计 税收
1 2 3 4 5 6 7
1 一、固定资产         * *
2 1.房屋建筑物
3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4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6 5.电子设备
7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 *
8 1.林木类
9 2.畜类
10 三、长期待摊费用     * *
11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2 2.租入固定资产的的改建支出
13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4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15 四、无形资产
16 五、油气勘探投资
17 六、油气开发投资
18 合 计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1、本表由六个一级数据组成: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油气开发的投资。
2、本表的数据来源: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成本、费用中的摊销,以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明细账。
二、表内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0时: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第15行第7列为<0时: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三、税收政策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注: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有( )
A.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答疑编号3541210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 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提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D.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答疑编号3541210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提取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是( )。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未使用的房屋
C.未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机器设备
D.融资性租出的固定资产
[答疑编号3541210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为4年
[答疑编号3541210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提示】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下面关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B.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
C.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D.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答疑编号3541210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概念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2、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条件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的有( )。
A.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D.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答疑编号3541210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具备的条件有( )。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C.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20%以上
D.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1年以上
[答疑编号3541210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例题3·多选题】下面可以在税前计算扣除摊销费用的有( )。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自创商誉
D.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答疑编号354121008: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考点11】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P46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准备金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转回额 本期计提额 期末余额 纳税调整额
1 2 3 4 5
1 坏(呆)账准备
2 存货跌价准备
3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4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
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7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8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11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12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 商誉减值准备
14 贷款损失准备
15 矿区权益减值
16 其他
17 合计
注:表中*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专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1、反映内容:16项
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2、勾稽关系:
纳税调整金额(正数调增,负数调减)。
3、数据来源:
相关的减值准备明细账。
二、表内表间关系
1、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
2、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三、税收政策
(一)非流动资产的准备--《资产减值》准则
1、内容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
(3)商誉
(4)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联营、合营投资)
(5)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
(6)生产性生物资产
(7)油气资产
2、账务处理方法
(1)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考点练习】
【例题·计算题】某公司将拥有的一项商标权出售,取得收入800万元,应交的营业税为40万元。该商标权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35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
累计摊销      35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无形资产        7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
营业外收入       610
要求:计算该笔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编号354121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610-200=410(万元)或应纳税所得额=800-(700-350)-40=410(万元)
(二)流动资产的准备
1、内容
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
2、会计准则表述
(1)提取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
(2)转回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税法表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考点练习】
【例题1·计算题】假设2008年末存货的实际成本100万元,市价跌至60万元,计提准备金4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
贷:存货跌价准备     40
问: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答疑编号354121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0万元。
【例题2·计算题】假设2009年末存货市价升至90万元,则会计处理:
借:存货跌价准备  3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
问: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答疑编号3541211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0万元。
【考点12】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P467)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被投资企业 期初投资额 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投资成本 股息红利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会计投资损益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投资转让净收入 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免税收入 全额征税收入
1 2 3 4 5 6(7+14) 7 8 9 10(7-8-9) 11 12 13 14(11-12) 15(11-13) 16(14-15)
1
2
3
4
5
6
合计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行次 项目 年度 当年度结转金额 已弥补金额 本年度弥补金额 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 备注:
1 第一年
2 第二年
3 第三年
4 第四年
5 第五年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内容介绍:
一、特点
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三、税收政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与核算方法(后续计量)
1、范围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2、核算方法
(1)成本法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投资发生(初始计量)
1、会计准则表述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税法表述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交纳增值税;
(2)营业税:
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免征营业税;转让其股权,也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考点练习】
【例题1·综合题】A企业(一般纳税人)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于B企业,其制造成本为60万元,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为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A企业取得B企业20%的股权, 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答疑编号354121104:针对该题提问]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例题2·综合题】A假设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3(1000×20%-117)
贷:营业外收入            83
[答疑编号354121105:针对该题提问]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注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注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股权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税后利润)
1、会计准则表述
(1)成本法:
○投资当年收到股利时
由于投资当年的分红额是来自于上年的被投资方的盈余,而此盈余投资方并未参与创造,因此应作投资成本的返还来处理。
○投资以后年度收到股利时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
○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税法表述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1、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税法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1、会计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2、税法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六)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
□成本法:
投资企业不作账,会计与税法一致。
□权益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税法
被投资方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一般由被投资方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考点练习】
【例题.综合题】假设A企业2008年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向B企业投资,占B企业表决权的50%。2009年B企业发生亏损60万元,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答疑编号354121106:针对该题提问]
【提示】注会税法考试中,没有这样的题型,主要是了解这个知识点。
【考点1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P355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企业重组的内容与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企业重组
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1.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即5条),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提示】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五)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提示】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六)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境内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5个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提示】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二)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考点1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P359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一、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一般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①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①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②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视同销售
1.内容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2.收入的实现
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1.毛利率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计税方法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3.出租收入的实现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计税成本的核算与扣除
(一)计税成本与计税成本对象
1.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2.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3.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二)计税成本的构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三)计税成本核算的程序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
2.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4.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5.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四)间接、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分配方法: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特殊业务的计税成本的确定
1.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3.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六)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扣除
1.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三、有关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三)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六)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考点15】特别纳税调整(P392-412)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注1.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注2.所指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6
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关联申报
(一)关联关系
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
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
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三、同期资料管理
(一)同期资料的内容:
1.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三)时间要求
1.一般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
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
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九、资本弱化管理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法律责任
※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16】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P344/413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一、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计算公式: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四、清算所得的分配
1.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考点练习】
【例题】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价值为200万元,投资成本100万元, 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为30万元。
要求:计算投资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3541213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70×25%=17.5(万元)

【考点17】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P371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提示1】
应纳税所得额①=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2】适用税率一律按25%
【提示3】“应税收入额”的界定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考点练习】
【例题1.单选题】(2009年考题)某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答疑编号3541214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应纳所得税=258/(1-9%)×9%×25%=6.38(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工业企业2009年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收入总额为1300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市财政局下拨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5%,无其它事项。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3541214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100-200)×15%×25%=37.5(万元)。
【考点18】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P387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A.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利息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流转税费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编号3541214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考点19】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P412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预缴期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外币折合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1)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此前规定与下列规定有抵触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本章总结】
1.从历年考试情况看,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通常为10分以上。
2.从考试题型看,客观题各2;主观题中,主要以综合题为主。
3.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节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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