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铃: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8:16:25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深入探索反腐倡廉工作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必须科学确定反腐倡廉任务目标,明确“三个关系”
   任务目标决定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是谋划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十七届五中全会在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反腐倡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要紧紧围绕中央的战略思想、战略部署,科学确定反腐倡廉工作的任务目标。
   一是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现在人们对反腐倡廉“成效明显”和腐败易发高发之间并存的事实存在一些困惑。要解决这种困惑,必须在反腐倡廉短期或阶段性目标的设置上,提出一些与抑制腐败的长期目标明确衔接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明确提出现有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易发高发势头必须迅速得到控制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明确提出防止某些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形成的目标。做到这两条,人们就会实实在在地感到我们在逐渐接近抑制腐败的目标,实现这样的阶段性目标,是完全有可能的。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但我们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一些相应的条件,使特定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情况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较好控制。
   二是反腐倡廉的经常性任务和重点任务的关系。所谓经常性任务,就是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所谓重点任务,就是那些能够实现反腐倡廉阶段性目标的任务。抓重点任务,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已经出现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和部位,要下猛药进行综合整治,务求短期内见效;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和环节,要加强预判预防,防止新的腐败的滋生蔓延。在治理已经出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和预防新的腐败滋生蔓延的问题上,态度和手段都必须更加坚决和有力。否则,对存在的腐败问题治理不力,无以表明反腐败的决心,也不利于坚定反腐败的信心。贺国强同志强调,要及时预判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发生的腐败问题,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动态性,伴随着改革发展的进程,过去先后出现过一些热点领域和部位,将来也还会出现新的潜在的腐败易发领域和部位。
   三是立足本职与拓宽领域的关系。反腐倡廉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大量的因素。从工作的角度看,这些领域和因素与反腐倡廉之间有直接和间接程度上的差异;从职责角度看,有的属于反腐败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有的则大大超出了反腐倡廉机构职能的范围。如果就纪检监察工作抓纪检监察工作,反腐倡廉与其他工作就会搞成“两张皮”;如果把所有相关领域和因素都作为反腐倡廉的直接任务,又会造成反腐倡廉工作的边界不清和措施的泛化,导致协调、推进上的困难和力量上的疲于应付。因此,在工作布局上,一定要把握好“度”。
   二、必须科学运用反腐倡廉措施手段
   科学运用措施和手段来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是工作任务目标能否达成的关键。为实现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各领域改革等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同样,反腐倡廉要实现目标,也有一个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运用好反腐败具体措施和手段的问题。
   首先,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发挥作用的内在特点和规律。任何一项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要收到预期的成效,前提就是要遵循其发挥作用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比如,反腐倡廉教育的对象是人,而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都是有差异的,这就决定了反腐倡廉教育不能一个模式、一种方法,必须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不同职业、岗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又如,监督要发挥作用,不仅要求监督主体具有监督的积极性,而且还要有获取必要信息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往往是愿意管、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不愿管或管不了。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监督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同时也要看到,每一种措施和手段既有其独特的作用,又有其局限性,比如教育手段具有教化功能,能引导人们怎么做,但不能决定人们如何做;制度建设具有治本功能,能有效减少腐败产生,但不能堵住所有漏洞;改革可以减少一些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但不可能铲除所有的腐败土壤和条件;惩处有威慑作用,但单纯的惩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任何措施、手段、方法都不是万能的,而且,单一措施和手段如果使用过度,其效果就会弱化甚至产生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科学定位、科学组合、协调使用,注重整体效果。
   其次,要增强反腐倡廉措施、手段、办法的针对性。要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腐败的不同特点和症结,采取最可行、最管用的措施和办法。比如,对“一把手”是比较难以监督和制约的,但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改变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的状况,为“一把手”的行为设置一些“底线”是有可能的。从近几年“一把手”腐败的案例看,出问题主要集中在用人、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方面,最主要的途径无非是减免税费、帮助融资、插手工程建设等等。因此,就要针对这些最突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通过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等措施,加强对他们的监督。
   再次,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办法要不断创新。腐败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办法也要不断创新。这种创新,必须遵循反腐倡廉措施、手段、办法发挥作用的内在逻辑,并与党和国家大的体制机制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与社会进步的节奏相协调,与现实的环境和条件相适应,做到合乎规律性和具有适应性、可行性、有效性。
   三、必须科学整合反腐倡廉资源力量
   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发展的统筹协调”,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动力,这是从方法论上对工作的指导和安排,为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反腐倡廉工作涉及面很宽,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单独承担,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各种反腐倡廉资源力量。做好这一点,也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要把握腐败与反腐败在信息分布和激励机制方面的一些基本特点。虽然人们一般地都反对腐败,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和有条件去反对某一特定的腐败。有些比较简单的腐败,比如奢侈浪费,群众可以看得很清楚;有些比较复杂的腐败,比如侵吞国有资产、在执行复杂的政府合同中的权钱交易等等,则需要专门机构综合、汇总相关信息才能发现。从反腐败主体来看,如果监督主体受制于客体,监督的积极性就成问题;如果监督者缺乏独立性,监督就会因利益关联而被瓦解。反之,如果监督者完全游离于被监督者之外,又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有关被监督者的相关信息。现实中,我们的一些监督机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就是因为反腐败的资源没有被激活或者作用发挥不充分。
   其次,要认清各种资源在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优势和局限性。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机构、人民群众各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也有各自的局限。专门机关能够进行深度调查,但监察往往具有滞后性;人民群众对一些明显的腐败能及时发现,却没有能力去掌握复杂腐败问题的完整信息。各种反腐倡廉职能机构也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性。研究和了解这些特点,对我们科学整合、有效利用各种反腐倡廉资源、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合力极为重要。
   最后,要把握科学整合反腐倡廉资源力量的一些基本原则。一般而言,最有效的反腐败来自于那些既有监督的积极性又有必要手段或渠道了解相关信息的主体。我们应把这些主体有效整合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同时,还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及通过各种不同机制防治等方面合理配置资源,解决表层的、一般性、综合性的监督太多,而深度的、专业性的监督太弱等问题,实现监督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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