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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作者: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日期:04-10-13 -

 (1984 年1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8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永登、榆中、皋兰县及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