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新娘普莉希拉本子: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及查处传销的几点思考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6:27:36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及查处传销的几点思考
(2010-08-07 00:28:52)转载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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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网络新营销
自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各地各部门对传销行为的打击从不间断,可仍是屡打屡狂。据公安部门统计,今年仅台州地区就已经查处4个网络传销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总案值达2500多万元,参与人员1600多人。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连锁销售”、“网络运销”、“加盟连锁”、“滚动促销”、“消费联盟”等等各种名义的变相传销。变相传销更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只有正确理解传销的概念,掌握传销的特征,区分传销与直销,才能在查处传销中得心应手。本文试结合我国传销的相关规定和自己在执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大家探讨。
一、传销和直销的概念
传销自1992年进入中国。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多层次传销,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通过发展多层次的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将商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直销方式。”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第二条“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这些规定是我们界定传销和直销的直接依据。
二、传销与直销的异同点
从上面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条文来看,虽然能使我们对传销和直销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条文的不同规定容易使人们的理解产生偏差。从《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多层次传销是一种直销方式;从《传销管理办法》来看,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从《禁止传销条例》来看,传销是一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就使人产生联想,既然传销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国家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而通过制定传销管理办法等措施来规范呢?通过翻看传销和直销的相关资料,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一部分在于翻译上,一部分在于理解上。所谓翻译上,是因为直销、传销的说法都来自于海外华人的翻译,海外对这两种说法并没有特别的区别。例如,安利公司的计划在海外既可称直销,也可称传销,没有区别。所谓理解上,是因为我们几乎已经把传销概念化,成为非法的代名词。在我国,传销几乎与“金字塔”式销售等同,已经成为群体性、连锁性欺诈销售等行为的总概括。如果不将非法传销与直销加以区别,会让社会大众误认为各种非法行为都会合理化。所以国务院同时制定《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使传销和直销概念狭义化,明确化,以避免社会公众的混淆。
那么传销和直销(包括以下所称的传销和直销都是狭义的)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同点
传销和直销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其采用的营销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先进,通过比较主要有以下共同点:
1、都是通过扩大网络,增加网络组织人员数量,来获取更大利益。传销是称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也称发展下线;直销是称招募直销员。
2、都是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面向消费者推销。传销和直销都用了逆向营销学理论。就是说,一般产品从厂家出来,应该是走代理商、批发商、销售商然后被购入消费者手里;而传销和直销不会有代理商、批发商、销售商中间环节,而是直接进入消费者。
3、无论是传销还是直销,都充分运用了市场倍增学理论。最经典的例子是,你第一天给我1元,以后每天把钱翻一番给我,我每天给你10万元,就给一个月(30天),看谁比较划算。答案应该谁都清楚,但具体相差多少,有的人就不知道了。我们先来算一下,根据等比数列前n项的和计算公式,给30天的和就是(230-1)元,计算结果是1073741823元;每天10万元,30天仅是300万元。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了吧。
(二)不同点
从传销和直销的共同点来看,他们都拥有先进的营销方式和手段,有着科学的理论基础。“刀本无罪,杀人快,救人利,意在用者”。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也一样,有时合法与非法在一念之差,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直销企业是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成立,有着严格的成立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如: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要设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保证金金额要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披露直销员总数、直销员计酬和奖励制度、直销产品目录和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和标准说明书等等重要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而传销的主体要求并不高,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无资金限制,隐蔽和欺骗性强,更不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逃避相关部门检查。
2、目的不同。直销的目的是推销商品,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附加成本,从而获取更大利润,使消费者真正取得低价优质商品,物超所值,得益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而传销的目的是骗取钱财,推销商品只是一个幌子,可以有商品也可以无商品,可以是优质商品也可以是劣质商品,名不副实,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传销商品(包括入会费等)是一律不准退货(费)的。直销的产品市场流动,传销的产品在传销人员之间流通。直接由退换货制度,传销没有退欢货制度。
3、组织形式不同。直销和传销虽然都是以增加成员数量来扩大组织,但也有质的区别。直销是建立在推销合同基础上的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直销企业通过签订推销合同招募直销员,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格者发给直销员证,并且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传销是建立在利益锁链基础上的等级关系。传销人员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区分,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待遇,组织者与被发展人员之间利益共存、休戚相关。他们也有培训,但培训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考试发证,而是为了取得更大的欺骗。通过培训洗脑,使非法传销合理化,从而欺骗更多的被发展对象加入到组织者行列中,主动成为传销的宣传对象。被发展对象一旦加入传销组织,由于利益锁链关系,他将被组织者或组织者的组织者监视,就会失去自由,使人欲罢不能。
4、计酬方式不同。直销采取的计酬方式是个人计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而传销采取的计酬方式是团队计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传销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另一种是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对象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传销的销售人员结构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其收益数额由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在收益上多表现为“坐吃分羹”、“不劳而获”,传销人员的报酬直接或间接来自发展人员。
5、结果不同。直销并不违法,它是一种应该值得提倡的营销方式,直接拉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距离,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得益,具有公开性、便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直销的结果是提供给消费者真正需求的优质低价商品,它有利于节省流通费用,有利于节省广告宣传等开支,有利于解决产需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营销方式;而传销是一种非法行为,它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营销方式,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特点。传销的结果往往导致被发展对象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朋疏戚远,它是让多数人的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拉动收入差距,造成两极分化。
三、查处传销的几点思考
传销自传入到现在不过几年时间,发展速度惊人,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传销行为变化多端,手段更加高明,相继出现了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变相传销行为,并且往往借助互联网,以电子商务名义,巧立名目,使人防不胜防,如变相的“连锁销售”、“网络运销”、“网络营销”、“加盟连锁”、“滚动促销”和“消费联盟”等等。这些传销行为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作为执法人员,除能正确区分传销和直销外,还应懂得办案技巧,找准切入点,切忌“瞎子摸象”,被表象所迷惑。
无论是“传商品”,还是“传人头”,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假借代理、专卖、连锁、加盟、联盟、营销、促销等经营方式,只要构成传销,那么在调查取证时就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应有着共同的调查取证方向。   (一)证明有传销奖励分配制度的存在。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5号],传销奖励分配制度是打击传销意见第二点所列六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行为归结为三项)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传销的核心制度。只要参与人按照传销奖励分配制度去运作,并且获得了传销奖励分配制度中规定的回报,传销行为就成立。传销奖励分配制度是传销的核心机密,这里能看到集资钱的来源,也能看到钱利的走向和游戏规则。因此传销奖励分配制度是查处传销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虽然传销奖励分配制度的称谓不一,有的称销售计划,有的称分配制度、报酬计划等等,但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坑人害人的工具。
传销奖励分配制度作为传销的核心机密,越来越被组织者重视。因为取得它,你就取得了其坑人的秘密,所以组织者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把它保护起来,保护它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现在兴起的各种传销,大部分将传销奖励分配制度的查询系统放在互联网上,并且经常变更服务器和域名地址,偷偷地告知传销人,加上传销人之间的利益金锁链关系,组织者对被发展对象的直接或间接监视,以及严格的泄密惩罚措施,使传销人不敢向社会公开。查处传销案件的难度也在于此。因此,执法人员在查处传销案件中,应该先进行蹲点或破解查询系统,收集必要的证据后,找准切入点一举突破,不要以一时的冲动丧失良机。
获取传销奖励分配制度的来源有:参与传销人员的询问笔录、参与传销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容、生产产品的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网上对营销方式的介绍、与服务器租赁方联系或与公安等技术部门合作破解取得等等。
(二)证明传销活动的运行模式
证明传销活动的运行模式也就是证明参与传销人员确有打击传销意见所列的六种行为之一。传销活动的取证方向就是要证明:1、组织者发展传销人员形成了网络,这是取证的前提;2、参与传销人员购买了传销商品或缴纳了传销规费,这是取证的内容;3、组织者和被滚动发展对象存在利益锁链关系,组织者从被滚动发展对象的数量或营销业绩中获取了报酬,这是取证的关键。对此三点的取证,主要围绕着下面两条链开展。
其一,人物链。就是要了解参与传销人员的链接点。即在对参与传销人员的询问笔录中记录当事人如何加入营销组织,如何发展传销对象,如何获取回报,传销商品或传销资金如何流转等等。通过参与传销人员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现场及当事人提供的笔记本上对参加者的记录,绘制出传销人员的组织网络图,然后交由当事人进行确认。一般的案情是通过熟人介绍,根据不同的会员级别,交纳给地区的组织者金额不等的入会费,获得一个相应级别的会员卡,然后再办一个银行卡,由地区的组织者将入门费汇到公司账号或者某些个人的账号上,并将银行卡号和发展他的组织者(一般称上线)的姓名告知最终的组织者,以便于组织者统计每位参与者的营销业绩和奖金发放。
其二,资金链。即调查从银行获取入门费交纳的凭证及获取报酬的往来明细,一是为了证明传销行为已经实施成立,二是为了和当事人及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传销奖励分配制度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其调查分两个方面,一是付出,主要指入门费的交纳,可以通过当事人或者银行提供汇款凭证及存根,也可以通过汇入的账户倒查有多少汇款来自于某地区,如果能够找到最终组织者,还可以到最终组织者那里查证。二是参与者的收益获取,可以通过当事人专门用于获取奖金回报的银行卡的对帐单取证。正常情况下,汇出的款项金额应当与发展的人数相对应;对帐单中反映的奖金往来应当与按照传销分配奖励制度计算出的奖金额以及当事人交代的违法所得金额相互印证。  另外,对取得传销人员发展传销对象的资格条件和无店铺经营等事实也可通过询问笔录证明。
(三)查处传销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其一是要注意进行前期的摸底调查。查处传销一定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派人先暗访或通过内线摸清基本情况,如果涉嫌传销,那么属于哪一种,有何特点,谁是组织者,货物存放在哪里,并制定调查方案,这样才能找准时机,有的放矢。
其二是要做好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密切合作,利用公安的职能查现场、查账户、留置当事人,也可利用其网监、特情的秘密侦查手段摸清网络结构和主要当事人的活动规律。
其三是要做好思想工作。参与传销的行为是非法的,要做好参与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新的线索,对于调查取证非常重要。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部份参与者如果是被强制参与的,应区别对待,可以考虑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以稳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