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道乐: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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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范文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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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第1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纳税人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采取分摊比例法的方法确定。对不按规定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登记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逾期不办税务登记的,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自觉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2000年1月26日 

    【范文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二)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四)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 

    【范文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整治完毕: 

    流花地区、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广州大道、珠江两岸、内环路、外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机场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义路、解放路、长堤大马路、人民路、农林下路、东川路、先烈路、东湖路、东华南路、陵园西路、寺右新马路、昌岗路、宝岗大道、江南西路、东晓路、工业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宝华路、大同路、荔湾路、文昌路、光复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中山大道、体育西路、广园路、禺东路、广汕路、天府路、恒福路、童心路、沙太路、旧广从路、新广从路、黄石路、广花路、双桥路、广清路、广深路、港湾路、护林路、大沙路、丰乐路、荣兴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鹤洞路、龙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罗南大道。 

    (三)其它路段设置的招牌广告,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整治完毕。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费用由招牌广告设置者承担。 

    八、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