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杆机组工作原理图:中国治国理政步入新阶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0:05:10
观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法律体系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海内外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同时从事实标准看,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通过现行法律得到确认和保护。截至2011年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成就,应当被视为当代中国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节点,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事非经过不知难。应当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内部差异大的国家探索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所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新中国诞生之后,一系列废除旧制度、解放人民、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但在“文革”十年浩劫中,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初建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痛定思痛,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高度,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并设定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时至今天,这一目标如期完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不惧艰辛、不懈求索的法治之路,凸显的是中国共产党高度的历史自觉,是对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探索形成的法律体系,是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走的是一条历史新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按照自己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进行探索创新,而与之相伴的法制体现,必然也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地回应和引导中国变革转型的需要,规范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顺应和确定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而不是盲从和照搬别人的东西,简单生硬地套用。
事实说明,这样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一定是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的,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我们的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各项事业的发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毫无疑问,这将为中国继续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长期兴旺发达、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强烈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如果说以往我们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了党和政府的组织力量、行政力量来治理国家、推动发展,那么,在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前提下,实施依法治国就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将成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手段。将一切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观念替代传统意识中的人治观念,以法治方式替代传统意义上的人治手段,全面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便不再是空谈。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力量,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今天,中国依然存在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我们依然能看到不少“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的问题。这意味着下一步我们不光要继续完善、细化和优化法律体系,更要彻底解决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行的突出问题,让法律真正为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驾护航。前路还很漫长,我们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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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国理政步入新阶段 “法治”取代“人治”
2011年03月18日 12:31:10  来源: 北京日报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观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法律体系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海内外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同时从事实标准看,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通过现行法律得到确认和保护。截至2011年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成就,应当被视为当代中国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节点,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事非经过不知难。应当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内部差异大的国家探索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所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新中国诞生之后,一系列废除旧制度、解放人民、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但在“文革”十年浩劫中,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初建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痛定思痛,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高度,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并设定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时至今天,这一目标如期完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不惧艰辛、不懈求索的法治之路,凸显的是中国共产党高度的历史自觉,是对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探索形成的法律体系,是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走的是一条历史新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按照自己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进行探索创新,而与之相伴的法制体现,必然也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地回应和引导中国变革转型的需要,规范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顺应和确定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而不是盲从和照搬别人的东西,简单生硬地套用。
事实说明,这样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一定是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的,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我们的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各项事业的发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毫无疑问,这将为中国继续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长期兴旺发达、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强烈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如果说以往我们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了党和政府的组织力量、行政力量来治理国家、推动发展,那么,在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前提下,实施依法治国就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将成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手段。将一切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观念替代传统意识中的人治观念,以法治方式替代传统意义上的人治手段,全面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便不再是空谈。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力量,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今天,中国依然存在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我们依然能看到不少“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的问题。这意味着下一步我们不光要继续完善、细化和优化法律体系,更要彻底解决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行的突出问题,让法律真正为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驾护航。前路还很漫长,我们仍须努力! (毛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