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奇侠录仙豆:刘安:社会学的“品格”和“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框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3:26:46

刘安:社会学的“品格”和“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框架 
 [摘 要]社会学是为解决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世界在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整体危机而诞生的一门学科。这决定了社会学关注结构与秩序、寻求社会与政治整合的学科“品格”。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为重要的群体化生活方式之一,其本质属性在于塑造和维持一定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而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指的是国家之外的非政治领域。经由洛克、黑格尔等人的发展,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结构与秩序的重要来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及相关的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契合了社会学的“品格”,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与秩序,但需要保持一种本土化警觉。
 
[关键词]社会学;品格;结构与秩序;国家与社会
 
 
 

 
现代社会学的产生与这样三个历史事件有关: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现代科学的成长、以及在革命和科学的双重影响下欧洲发生的急剧社会变迁[1]17。尤其是在后者的直接作用之下,近代欧洲社会完成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这带来了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同时摧毁了旧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秩序。传统的手工作坊让位于效率更高的机器化生产,封建经济被资本主义经济取代。大量无产者的出现导致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对抗的产生;尤其重要的是,面对社会结构与秩序的混乱,古典意义上的哲学经受了其诞生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其解释世界的能力遭到了质疑;宗教和神学以前坚如磐石的领地更是被科学一步一步地“侵吞”,虽然还顽强地占据着一些领域与科学作着斗争[2]41-46。
 
上述背景直接决定了社会学作为一门现代科学的“品格”和历史使命,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世界的整体危机而出现的,它的历史使命是整合社会、重建秩序。无论是在创立者孔德,还是在诸如马克思、托克维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那些经典的社会学理论大师那里,社会学的这一学科“品格”都表现的淋漓尽致。孔德试图创立一门实证哲学,即社会学,让社会达成一种道德共识,从而重建秩序;马克思则认为资本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通过革命调整社会结构是重建秩序的唯一出路;托克维尔提倡让公民的自由联合来取代贵族的个人权威;迪尔凯姆则认为重建秩序,需要法人团体成为社会的、同时也是政治组织的本质基础,中央机构为管理一般群体而得到确立;韦伯则从社会的理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说明秩序的重建有赖于一种新的社会宗教形式的确立。这些学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自孔德以来的结构功能流派主张在资本主义体系之内寻找重建社会结构、重塑社会秩序的药方,而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冲突论流派则倡导社会革命来解决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但社会学经典大师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将其理论关怀放在了这样的问题上:那就是社会的现实结构是怎样的?以及如何使社会达成整合与秩序。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社会学的“品格”决定了这一学科对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关怀,并且这种关怀一直影响着作为一门科学的社会学的发展。
 

 
国家无疑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群体化生活方式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3]174。这说明国家的出现迟于家庭、村坊等人类的初级组织形式。“国家”的概念意味着一定的地域范围,这一点,马克思有着精辟的论述,“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3]170-171。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概念意味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这种公共权力往往带有强制甚至是暴力的特征,由国家的政治机器诸如政府、警察、监狱来保障。公共权力一旦出现,也就意味着一个独立于社会个体以及家庭、村坊等其他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与权力空间的形成。并且,国家成为对社会个体影响最大的一种群体化存在方式。由此说来,国家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和权力的概念,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自形成开始,就必然成为社会结构当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国家的出现是基于人类群体化存在方式的需要,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塑造和维持一定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
 
在探讨国家概念的同时,马克思同时从物质生产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如何认识“社会”这一概念。“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4]345。然而,在“社会”所指涉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一,认为社会是一切人类现象的总和。这是从最宽泛的角度来划定社会的范围。其二,认为社会是国家范围之外非政治领域。这种划分的可取之处在于为划分社会范围确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国家,但是这种划分的缺陷在于预设了“国家———政治、社会———非政治”的前提。其三,认为社会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列的一个领域。现代政治学与政治社会学的研究大多是在第二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此时的社会已经非常接近于CivilSociety的用法,因为此种意义上的使用已然将社会与国家置于一种对立的空间与结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也就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
 
其实在政治学的历史上,“国家”这个概念从来都是与“社会”密不可分的,从词源上来说,早期CivilSociety与国家竟是同义。总的来说,“国家”是在与“社会”划清界限的过程当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当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社会”亦是在与“国家”划清界限的过程当中获得了发展动力。从对国家的学理认识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当中将城邦与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家庭、村坊)作了区分,应当说这开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先河。继现代政治学意义上“国家”的使用者马基雅维里之后,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也同样关心政治共同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差异。虽然洛克用“政治社会”的概念取代了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界限,但是洛克的基本思想脉络还是十分清楚的,“他把政府定义为一种信托(trust),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一个把个人从自身状态解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形成的社会接着才建立了政府。政府尽管可以被视为是至高无上,但它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它违背了自己的信用,社会就可以恢复其行动的自由”[5]。也就是说,在洛克那里,社会与国家不仅有先后之分,而且还有高低之分。
 
如果说洛克虽然区分了但仍是含糊地在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黑格尔第一个真正对此进行了区分。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现代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清晰这一历史背景有很大的关系。黑格尔将国家界定为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理性的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和特殊自我意识中才具有这种现实性。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而市民社会,黑格尔将其视为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这里我们似乎看到遥远的亚里士多德的影子。但是同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比国家形成的历史要晚得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6]197-261显而易见,黑格尔的论说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
 
洛克和黑格尔彼此对立的论说开创了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范式。其基本分歧,一方面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得以形成;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此后作为实体和分析工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探讨的基础。
 

 
如前所述,对于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关怀是社会学的学科“品格”。人们发现,社会的结构与秩序在人类早期(未有国家、社会的分化与概念时)需要依靠赤裸裸的暴力或者文化来维持,这也就是韦伯划分权威类型时所界定的“传统权威”和“克里斯玛权威”[7]1。此后,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现代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再是暴力或者文化,而在于权力结构与关系。更加准确地说,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分化基础上的、依靠制度来维系的权力结构与关系。
 
其实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分别使用国家或者社会的概念来分析探究人类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这两个概念出现的时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与社会概念的产生本身就是了解和研究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需要。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般历程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格局经历重大历史变动,转变为国家—社会糅合的民族—国家格局。这一过程历史地体现为从传统国家(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时代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历程。其中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过渡期,就是绝对主义国家,它为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疆域概念和主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支配着人类政治历史发展的主要逻辑,构成了人类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内容。并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历程历史表现为社区和人的生活逐步被“国家化”。尤其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工业化所联结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增长,使得国家更容易渗透到社会当中[8]2。
 
由此说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自然成为考察和理解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亦是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基础。从理想类型的角度讲,主要有这样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第一,“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中,国家动员和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很强,社会群体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国家公共决策的能力也很大。这种模式类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追求和向往的民主化目标之一。第二,“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中,国家几乎垄断和控制着全部的社会资源,从而拥有绝对的自主性与控制社会的能力;相比较而言,社会则处于一种原子化的弱小状态,甚至被国家同构。第三,“弱国家—强社会”的模式。这些国家的特点是,国家的自主性与控制力较弱,而社会力量却强大的多。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中央政府羸弱、地方诸侯割据所反映的国家社会关系就属于此类。第四,“弱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国家的力量很弱,但社会力量也不强大。
 
上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四种理想类型当中,“弱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几乎没有在人类政治历史上出现;“弱国家—强社会”的模式亦因为不符合现代民族—国家的特征而很难在某个特定的国家当中获得发展;“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因为具体地表现为威权主义或者极权主义国家,不符合现代人类社会的民主化发展潮流也逐渐式微。这样说来,四种理想的模式类型当中,“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是被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的一种。
 
当代国家发展历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在国家保持着高效和控制力的同时,拥有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强大、建立在多元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表现为组织化利益集团的社会,这样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造就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相互增权,被不少学者视为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民主化发展的典型代表与趋势,成为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不少国家所仿效的现代化与民主化对象。自文艺复兴以来,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欧洲一直在为“社会”的复兴和崛起在努力和斗争,从工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各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间团体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到了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到NPO、NGO组织的迅速发展,直至所谓“全球公民社会”的到来,都昭示着欧洲社会逐渐告别国家强权时代、走向“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与秩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国内地学术研究领域的相关研究主题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从改革早期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中国的社会中间团体与社会中间层,到此后发展中国的第三部门,直至以城市的社区自治和农村的村民自治为表现的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无不反映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放权与让利、逐渐由改革前与社会同构的状态到国家退出部分社会领域;同时社会的自主性逐步提高,向“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发展的趋势。尽管当代中国正处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的过渡期,但是中外的学者对这一发展过程的必然趋势普遍地持乐观态度,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现代化与民主化的必由之路是达成相互增权、相互赋权的强国家—强社会局面。
 
中国学术界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整合和秩序达成的如此回应,再次映证了此前我们提出的,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四分的理想类型在当代全球现代化与民主化的背景之下,仅仅剩下“强国家—强社会”一种类型在各国的政治实践当中表现出来。“强国家—强社会”或者成为那些民主先行国家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写照;或者成为那些民主后发国家所效仿的对象。此外,学者们强烈地意识到,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强弱四分法无形当中预设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此强彼弱的零和博弈关系。而当代世界各国现代化与民主化进程无不说明了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做单向度的强调,都不适合于现代政治的发展需要与发展趋势。
 
具体到中国的实际而言,一方面当下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变革“全权国家本位”的状况,因此“国家宰割社会”的主张是与这种改革相悖的;而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民反官”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私性品格并未能使中国走向良性的民主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主张也是与包含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国现代化背道而驰的[9]。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相互增权也就自然成为各个国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因为在人类历史当中各个时期,国家相对于社会而言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当代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当中对于“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强调,主要以重视社会力量与社会自主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这一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观念等逐渐成为当今政治社会学研究中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概念框架,并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比如在认识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这一问题上,多数学者推崇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论潜力,认为它是中国现代化与民主化的必然基础;但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应当“破除对CivilSociety的迷思”[10]。有学者运用“全能主义模式→国家社团主义模式→社会社团主义模式→市民社会模式”的连续统一模式[11],试图定位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体位置;有的学者则受法团主义“中介”与“联结”概念的启发,注重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及这种渠道对于国家与社会各自自主性的意义之所在[12]22;还有的学者索性将公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概念相结合,提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13]。
 
显然,将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应用于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包括将“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应用于中国研究时,出现了诸多相互区别甚至矛盾的视角和方法。这归根结底在于学者对于国家、社会、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作为一个实体性概念理解的不同。更深一步,这种情况的出现还根源于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秩序时,以什么作为理论前提。总的来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对于我们把握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作用显而易见,关键在于运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源自西方的概念框架是否具有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的基础?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首先应当对“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取向加以分殊”[14];另外,将国家与社会关系及诸如“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概念作为解释模式考察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时,必须在充分具有本土化警觉的基础之上,考察这些概念与框架是否能够比较全面的概括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并进而说明在此基础之上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特征。
 
 
 
[作者简介]刘安(1979-),男,江西萍乡人,讲师,博士,从事社会学理论、社会治理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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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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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略.市民社会和社团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模式[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99, (25).
 
[12] 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13] 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J].浙江学刊, 2004, (6).
 
[14]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C].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