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黄水母图片:贫富差距七种成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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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差距七种成因剖析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政府的责任应当是维护公正,兼顾均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

文/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7期)

    关键词 收入分配

    在各大网站的两会民意调查中,收入分配问题几乎都位列榜首。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什么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十二五”规划期间,如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处理收入分配“均平”与效率的权衡点,既是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事情,也是非常复杂、很有难度的事情。

    七种原因导致收入差别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至少要作出如下七个层次或七个方面的分析。

    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在传统体制平均主义大锅饭环境中,干好干坏一个样,是养“懒人”的机制,收入差异小,生产力得不到解放。改革开放之后,总体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懒人”的相对差异仍然存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使“懒人”和“勤快人”的收入差异明显扩大。这种以公正为前提,源自努力程度、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或者说作为收入差别中的一种重要构成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出现。 

    二是源于个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社会成员间必然有禀赋和聪明才智方面的一定差异。在竞争环境下,先天禀赋和基于其他原因在后天综合发展起来的聪明才智,结合构成人们各不相同的能力、才干。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必然带来各人收入水平上的差异。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与才干,如企业家才能、科技人员创新才能,比“努力程度”带来的差别往往要高出许多倍。只要权利、机会和竞争过程是公正的,这种在竞争中形成的高收入应无可厚非。 

    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的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每一个具体社会成员在资金、不动产、家族关联、社会人脉等方面必然是有所差异的,而由此带来的收入高低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可能形成传承的“自我叠加”的关系。权利、过程和规则是否公正,是我们判断这方面收入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依据。 

    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较典型的是市场态势变动不居,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纯粹由于时运不同而结果大相径庭,甚至“好运”的好到一夜暴富,“坏运”的坏到血本无归。这里面机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场合,其作用还十分明显。权利、过程和规则的公正,也是这方面应掌握的关键所在。 

    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某些不够合理的“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有些由体制造成的垄断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强烈地影响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又比如,公职人员收入水平与组织安排的具体位置关系极大。这中间的规则即使是“对内一致”的,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已有不少明显的“不公”问题,需要切实地重视和改进。 

    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暂时不被追究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它现实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规范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方式或“内部掌握”方式实施其分配。比如公职人员相当大的一部分“工资外收入”,在没有“暗账翻明”而阳光化、规范化之前,很多可归于这种收入,其因不同条件、不同部门等,又往往差异很大。再比如国有企业在法规不明不细或监管松弛环境下,因怎样“打擦边球”不同而形成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差异,也可能十分显著。这些潜规则许多是明显不公正的,亟需整改。 

    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往往数额巨大,与违法偷逃税款、权钱交易、贿赂舞弊、走私贩毒等相联。这种因素形成的高收入,从起点、过程来看,已经毫无公正可言,不属公民权利,甚至是构成犯罪的。 

    在收入分配中,政府有何责任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政府的责任应当是维护公正,兼顾均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

    如果从权利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应尽之责是制定和维护必要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廓清与保护合法的产权、公民权利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从结果公平的角度来说,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为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应通过税收等规范手段适当调低;低收入阶层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应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措施填补。由于对社会成员的发展而言,前期的“结果”在一定场合又是后期的“起点”,于是应当明确政府的另一项应尽之责,就是努力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政府应该提供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本医疗、住房的社会保障这类“公益品”。这样可以更有利于清晰地形成一些政府职责边界和“政策理性”的要点,解开一些对于公平和效率矛盾的困惑,促成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正确把握与合理化调整,进而有利于一些社会矛盾的缓解与多元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保障和支持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持续发展。接下来,就有必要讨论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分类调节问题。 

    一般地说:

    一,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都应当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加上再分配的适当微调。

    二,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当作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

    三,对于体制性明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

    四,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打击其行为,罚没其收入,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径的滋生土壤与条件。

    五,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一定要以“应保尽保”的原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以上的看法,所强调的是,把握好收入再分配需以对近年收入差异形成原因的正确分析为前提作分类调节。结果的公平与效率确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在我国经济社会“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状态下,正确处理收入分配“均平”与效率的权衡点,既是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事情,也是非常复杂、很有难度的事情,是把握好政府于再分配领域政策理性的核心问题之一。任何一种分配状态都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社会公众总体的可接受程度而言,在维护公正即维护公民权利公平和经济活动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分配结果,是最接近于“合理”的状态,政府只需以再分配手段作适当的“均平”处理即可。相反,如果前面起点、机会的公正和过程的公平没有维护好,那么对于结果无论作多大力度的调节,都必然是进退失据和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