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黄小龙虾的做法:铸就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3:19:35

铸就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发布时间:2011-03-10

法制日报记者 于呐洋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此时,全场掌声雷动,出席会议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聆听这个庄严的宣告,共同见证这个难忘的时刻。

 

  “这是中国几代立法者艰辛努力的结果,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又一个辉煌时刻,这是共和国法制史册上浓墨重彩的一个篇章!”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同江市街津口乡渔业村农民刘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动情地说,她为能见证这一历史时刻而自豪。

 

上篇:体系形成篇

 

  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向中外记者介绍,截至2011年2月,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38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现在,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新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历经了一个甲子的艰辛探索,最终铸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共同纲领》和宪法为法律大厦奠基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新中国的法制大厦,是从废除旧法统、制定《共同纲领》开始起步的。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的是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并发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开启了很多妇女的幸福之门。

河南省妇联退休职工赵某的二姐,就是其中的获益者之一。解放前,二姐在父母的包办下,与邻村一个地主的儿子结婚,婚后经常挨打。二姐很想逃脱这段不幸的婚姻但束手无策。婚姻法施行后,二姐终于依法拿到了离婚证明。

 

  1953年12月8日20时30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到中南海勤政殿,相继把自己的选票投进了票箱,选举北京西单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在那段时间,全国人民都兴致高昂地投入到选举的行列。而这种热情是源于一部法律——选举法。

 

  1953年3月1日选举法公布实施。选举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把中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1953年5月,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普选逐步展开。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基层选举,是一次大规模的巨大的民主运动。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人。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1954年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全体代表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

 

  “这部宪法,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国近现代著名的爱国主义者和民主主义教育家黄炎培这样评价。

 

  1954年诞生的宪法,后来被称为“54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与宪法同时诞生的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之际,却遭遇了“寒冬”。

 

  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20年的光阴逝去,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刑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诞生

 

  1978年,随着改革的春风悄然来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蓄意待发。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十六字方针”,为中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1979年3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由彭真担任主任。

 

  法制委员会成立短短三个月内就起草了七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民俗、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差异,全国人大的立法很难完全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那么,地方人大是否应该赋予立法权?

 

  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1982宪法以及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样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同时,省、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开始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3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地方性法规已有8600多件。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这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第八个修正案,已是第八次修订的刑法依然秉承着1979年起草刑法时的宗旨。

 

  乱扣帽子、冤枉好人、酿成大量冤假错案,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留下的恶果。吸取这个教训,1979年起草刑法时,立法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1979年,与刑法一道,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与同时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起,使“文革”中被砸烂的司法机关,由此全面拨乱反正,恢复了办案工作。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填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这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民事诉讼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后,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使“民告官”成为现实。

 

  三部诉讼法共同发力,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构建了诉讼程序法律部门的框架,也为实践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伴随改革的春风,催生了一批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法律——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文件号为“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

 

  这是30年前,内地批准成立的首家外资企业的文件,而这个首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诞生而出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陆续出台。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已有2300多家……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对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浪尖上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革命。无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先后出台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继承法、收养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海商法等一批单行民商法律,都是共和国法治建设的深切呼唤,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进步。

 

  据统计,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15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经济民生社会各领域有法可依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在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密集出台,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

 

  在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经济立法为主,审议通过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直接相关的法律近百件。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标志着中国走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之路。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实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有评论认为:对于证券市场和广大股民来说,这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经济合同法开启了中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大门。此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相继出台。三大合同法“三足鼎立”,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前后,我国及时修改了一批法律,包括3个外资企业法、3个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海关法、保险法等,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

 

中篇:民主立法篇

 

  一个月内,收到全国近十万条意见和建议。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其实是一个共同的意愿——降低车船税。这就是车船税法出台前,来自老百姓的声音。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一个月内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

 

  那么,老百姓的声音对于法律的制定有效果吗?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车船税法,比草案有了明显变化:全国有近九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民主立法的力量。

 

  倾听立法中民主的声音

 

  现在,在立法过程中听到民主的声音不足为奇,但是这种声音并不是“现在时”,它是从上个世纪延续至今的。

 

  半个世纪之前,民主的声音就在中国法制历史的舞台回荡。从1954年开始,我国就开始了民主立法的进程。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也是我国所有法律的统帅。中央人民政府在1954年6月14日把宪法草案公布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2个多月时间内,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这部国家根本大法的讨论,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达118万多条。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做了修改。凝聚全民智慧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提交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后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了4个月。

 

  4个月的全民讨论,八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专门讨论,五次修宪委员会会议,几十部修改的稿本,近百处的补充修改,两年零三个月的历程……讨论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影响之广,都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盛举。

 

  此后,我国四次修宪涉及现行宪法31条(1988年修改两条、1993年修改9条、1999年修改6条、2004年修改14条)。每次修宪不仅有民主的声音,更映衬着时代的脉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资本论关于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邓小平听说了后明确表态: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邓小平的话保护了年广久,推动了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起步。

 

  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11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见证法律里民主的力量

 

  几千年来,中国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通过,改变了原来的历史——“民可告官”,这不仅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也可以在法律里看到老百姓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这是民主的权力。

 

  曾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城市的马路上站着很多戴着红色袖箍罚款的人,自行车没有停放好,罚款;随地吐痰,罚款;甚至看到一个人站在马路上咳嗽了几声,就会有戴着红袖箍的人走过来,等着收他的吐痰罚款……

 

  当时的处罚乱象林林总总。一些地方“罚单满天飞”,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以罚创收”、“以罚养人”。当时甚至出现了一句流行语:“除了戴黑箍的不能罚款,戴其他任何箍的都可以罚款”。

 

  在全社会的热切期待中,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行政处罚法出台前,各地曾有上百种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只保留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6种。

 

  我国著名法学家应松年介绍,在我国首次引入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的一大贡献。“起草这部法律时,要写进听证制度费了好大劲,很多人反对。听证制度最终的写入,是民主机制的一大胜利。”听证制度引入后,在中国迅速发展,立法听证、物价听政、环保听证等等,如今已到处开花。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

 

  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给大家讲了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虽然最终个税起征点只从1500元提到1600元,但这场听证会的意义已远远超过这100元的调整额度本身。

 

  “在参加听证会之前,我一直觉得立法跟我们无关,我们老老实实守法就行了。参加听证会后才发现,原来立法的大门也向我们敞开,我当时有一种当家作主的感觉。”会后,吴志才感慨地说。

 

  2006年3月,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揭开神秘面纱,全文向社会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其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立法机关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草案征集意见,中国立法的大门就这样向公众敞开……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这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将由过去的“公开是例外”,转向今后的“不公开是例外”。

 

  在波澜壮阔的共和国立法活动中,“民主、科学”逐渐成为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成为贯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

 

下篇:立法为民篇

 

  小到一粒纽扣、一份报纸、一个茶杯,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法律表达了人民的心声

 

  2005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一封群众来信,信是用盲文写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阅读了法律草案全文,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这是一名视障患者的来信,他在信中提出了15条具体意见。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生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这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物权法施行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此后不到一个月,北京、长沙、成都等地纷纷出现物权法第一案。物权法成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对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从物权法的研究起草,到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审议,全程参与了这一重要的立法过程。

 

  “物权法的通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筑起了重要支架。物权法最大亮点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这将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和善用财富的积极性。”王胜明说。

 

  法律汇聚着人民的意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老百姓关系紧密,在其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规定,各方面争论不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对这一条的修改程序。当时曾有专家预计,道交法的修正案草案只有近百字,涉及的内容只有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一审通过。

 

  草案修改的内容虽少,却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由法工委连续召开四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法学专家、有关部门、部分司机和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新草案,被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立法程序中的“三审制”(即: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听取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修改稿再作审议,如各方意见趋于一致交付表决),是立法法规定的,被媒体称为“立法法璀璨的制度亮点之一”。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共和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正式走上依法立法的轨道。

 

  “法律清理”促法律更和谐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些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开始凸显,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与此同时,由于立法中的一些技术性因素,有些法律规定存在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的问题,被老百姓戏称为“法律打架”,对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已经迫在眉睫。

 

  党的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09年8月24日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次清理立法机关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多部法律中的“硬伤”。清理结果是,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

 

  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除了2009年的集中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在1954年和1979年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并在198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在开展法律清理的同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加快了清理的步伐。

 

  通过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了法律内部的科学合理和统一和谐。

 

  “经过几代立法者的努力,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向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在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中走向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说,“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任务并不会终结,相反要求会越来越高。相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站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