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妖显灵电影手机观看:赴辽宁云南两省考察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的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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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辽宁云南两省考察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的报告

 

2008年10月22日至2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学习考察组一行10人,由驻厅纪检组叶伟龙组长带队,就矿业权改革和市场建设等问题赴辽宁省和云南省进行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我们强烈感觉到,辽宁云南两省在矿业权改革中思想解放,锐意进取,在法律空白区寻找突破空间,积极稳妥采取各种得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值得借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云南两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辽宁和云南都是矿业和矿产资源大省。辽宁省矿产资源品种齐全,已发现矿产115种。矿业经济占全省工业总产值7.9%,位居全国第四。云南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属全国发现矿产种类最多的省份。2007年全省规模以上矿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达2057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近45%。全省有矿山企业8866个,直接从业人员达到43万人。

(一)明确规定所有矿业权原则上一律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辽宁、云南两省出让新设探矿权,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地质勘查基金、资补费项目按规定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外,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以拍卖为主。为了更好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公开配置力度,《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对采矿权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国务院或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一律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或者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拍挂等有偿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属于政府所有的矿产地采矿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矿权转让,应当以招拍挂方式进行。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转让其探矿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以招拍挂方式转让。还特别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宏观调控矿业权市场,两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和两省政府关系,共同推进矿业权改革。两省由主管国土资源的副省长带队专门就矿业权事宜拜访国土资源部寻求支持。积极协调的结果是,客观上国土资源部停止了两省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全部由两省矿业权市场公开配置。辽宁省对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征询函不予书面答复。云南省的答复函则统一格式文本:鉴于云南省矿业权全部实行招拍挂公开市场配置,建议国土资源部暂停我省矿业权行政审批。同时,两省稳妥处理省市、市县关系。辽宁省实行矿业权招拍挂按发证权限上收一级的做法。云南省则在县(区)不设置矿业权交易中心。国有地勘单位也是矿业权市场改革的重要利益主体,两省也极其认真对待。辽宁省对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矿业权也停止行政审批,全部交由市场配置。云南省政府对国家出资地勘单位探明的矿业权全部收回,由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二)两省均成立省级和地市级矿业权交易中心

云南省于2006年9月25日成立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的矿业权交易中心。2007年9月24日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正式成立揭牌,省委书记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对中心揭牌启动。为了组建矿业权交易中心,辽宁省出台《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省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省级以下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或由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招拍挂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经省批准的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基金和省资补费项目,勘查成果如果转让,必须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由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当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省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后,采矿权的获得者(竞得人或中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两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作,取得较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使得矿业权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透明,净化了民风,促进了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出让和流转。两省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给予充分肯定,社会各界也反映良好。矿业权人普遍认为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的探矿权拍卖活动透明度高并且规范,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在矿业权审批中,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促进了矿产资源向有实力、有经营能力的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业集中,促进了企业走向更强、更加集约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健康发展之路。三是增加政府的矿业权收益。矿业权公开交易使国有矿产资源的价值得以显现,增加了政府的矿业权收益。辽宁省在交易中心举行的首次探矿权出让拍卖会,共有16个探矿权以7013万元拍卖出让,是总起拍价386万元的18倍。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第一年就收取出让费1.57亿元,在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合同金额3.45亿元。四是矿业权实行市场化配置,为两省开展危机矿山深部找矿,实施“走出去”战略找矿提供了较为充实的资金保障,2007年辽宁省通过矿业权收益资金,编列预算3.2亿元用于找矿,是过去前五年的总和。2008年省级勘查资金达到10亿元,全部投放国有地勘单位进行战略性公益性探矿。云南省在近五年时间里共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资金4.5亿元,社会资金投入23亿元。

(三)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金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云南省制定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实的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就高计征”的原则进行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地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按“谁发证,谁征收”进行分级征收和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使用费缴入同级财政金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使用费应缴费额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省征收的使用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企业所在地属地化进行统计汇总后,依据实际入库金额,于次年按照省3 0%、州(市)3 0%、县(区、市)40%的比例分配和返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原则,使用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5 0%)、矿产资源保护支出(4 0%)和管理性支出(1 0%),不得挪作他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增加最低勘查投入,增加了探矿权拥有成本但优先无偿取得采矿权

长期以来,由于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过低,造成部分探矿权人仅以很小的投入就能长期圈占地盘,不利于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云南省决定提高原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即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由2千元提高到1万元,以此类推,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增加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增加1万元。最低勘查投入依据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直接费用进行核定。同时,建立探矿权人信誉制度。对于探矿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从事探矿活动。

两省探矿权都实行优先无偿取得采矿权,都规定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

(五)强调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两省政府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辽宁省级财政投入巨资勘查战略性矿产资源,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矿业权市场。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计划投放。按照规划要求,每年计划投放市场一批矿权,而不是有矿必开。年度计划由各地上报,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再批复各地执行,各地再上报具体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厅批复,各地按审批权限组织出让工作;抓紧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带来的区域封锁、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哄抢资源、恶性竞争等现象。

建立和推行矿业权有计划的投放机制,可以遏制因矿业权设置过多、过滥给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带来的混乱,还可以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擅自配置资源,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为发生。同时,有进有退,提高进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企业取得采矿权后,要履行法定职责,回采率、复垦率等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注销其企业资格,实现了矿业企业的责权统一,改变了过去只能进入没有退出的现象。

(六)严格执法,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辽宁省厅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在矿产资源比较多、矿山企业和热点矿种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辽宁省还建立和完善了公安机关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和打击非法采矿恶势力机制,工商管理部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扣压非法采矿设备、工具及其处置机制,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共同责任及责任追究等七项机制。云南省以铁腕手段治理乱占、乱采、乱卖、乱批、乱收、乱管现象,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云南省633个矿区开展了专项整治,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1188个,追究刑事责任207人。

此外,云南省增加了行政合同监管方式的规定。“鼓励和倡导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后至勘查开工或者矿山开工建设前,采取与其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辽宁云南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突破及争议

(一)新设矿业权和矿业权流转一律进入市场交易问题

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虽然规定3种情形“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但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对拍卖和挂牌两种出让方式也未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所以,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要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自适用的范围,依据还不够充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变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设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审批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矿业权出让人任意选用出让方式的问题。云南省通过省政府令强行规定矿业权流转二级市场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在转让环节上,规定矿业权转让双方必须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出具委托书,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对转让行为进行鉴证,矿业权受让人只有在具有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件后,才有权取得许可证。从而将矿业权的交易行为限定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体现了矿业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意思自治民事行为的范畴。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既是对上位法最好的补充,也为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招拍挂”操作程序上收一级和《行政许可法》衔接问题

《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将招拍挂程序和许可证发放分别规定由不同级别的专门机关行使。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将行政许可行为和市场配置行为分离,上收一级进行市场化配置操作。云南省则取消县一级的矿业权交易市场,而将矿业权交易市场集中由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未取消县级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这些规定如何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还值得商榷。

(三)征收矿产资源规费的法律依据问题

法律规定有偿开采是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征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主要应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矿业尤其是勘查阶段政府是要鼓励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偿取得矿业权征收费用较低,目的在防止跑马圈地和炒卖矿业权。要规范有偿出让收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价款”是矿业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经评估应缴纳的费用,这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投资主体应获得的投资补偿。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规费设置必须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而云南省并没有这样做,受到国家审计署的批评,但实际上得到默许。

三、对广东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矿业权出让,除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外,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有相应的规定。我省要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要明确规定,全省出让新设探矿权,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地质勘查基金、资补费项目按规定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外,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新立采矿权除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及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的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要招拍挂出让。属于政府所有的矿产地采矿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矿权转让,应当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同时请求国土资源部暂停广东省范围内的矿业权行政审批。实现矿业权由从“找市长”到“找市场”的转变,这符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了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取得的原则。

(二)组建省、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

广东省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是必要的、可行的。一是有利于广东省参与全球资源竞争并取得桥头堡位置。全球矿产资源的竞争非常激烈,而广东省又是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广东矿政管理要为保障广东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储备。二是有利于发挥广东区位优势和保障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广东省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我省矿产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培育壮大矿业支柱产业,必须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并使之逐步发展面向港澳、东南亚地区的区域性矿业权交易中心。三是有利于严格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市场能最大范围地掌握矿产资源信息,控制各地矿业权的流转,督促矿业权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并及时反馈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同时严禁场外交易和违法擅自交易,从而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将矿业权市场引上良性发展轨道。四是有利于矿产资源在全省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矿业权的招拍挂出让,需要有矿业权交易中心作为平台。从我省情况来看,全省现有大量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其中相当一部分尚未设置矿业权。还有大部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成矿区也未设置矿业权,都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特别是,目前广东矿业权二级市场比较活跃,但由于全省统一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和统一的矿业权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影响了投资热情和回报。五是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腐败问题,完善国土资源惩防体系,从而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六是有利于切实解决矿业权出让前期经费投入和用地问题。前期经费由矿业权交易中心从交易服务费先期支出,再从出让收入中相应扣除。用地问题由交易中心作为业主提前介入土地征收、征用或租赁和协调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

各地级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建设可采用在现有土地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加挂矿业权交易中心牌子。交易中心的主要功能有:一是国土资源助手功能。协助省厅做好矿业权交易前期工作;二是交易功能。接受市、县委托承办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的具体工作,确认结果和文件制作等;三是咨询功能。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为交易双方释疑解难;四是信息集散功能。为社会提供广泛及时的需求信息服务;五是市场监管功能。从事市场需求研究、价格研究、趋势预测,以及市场运行规则研究,使全省的矿业权交易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三)开征矿产资源权利金和矿业权出让金

一些地方国有矿产资源长期被廉价或无偿使用,无法体现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和真正价值。资源无偿或低价取得,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资源不合理利用现象日益严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我省应利用广东省可以自行设置行政规费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大力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规定凡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的矿业权,必须在领取新勘查、采矿许可证前缴纳出让金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勘查空白区出让金可采取全省统一评估的基准价确定)。这样可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弥补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及治理污染的财政支出,增加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执法,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矿业开发

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协调配合机制,审批发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一条龙”管理,特别是加强市、县两级的监管和动态巡查。同时,专门聘请矿山监督员、巡查专员,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驾护航。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检查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经过依法审批,是否有用地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