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火过山车:《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华大综〔2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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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号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10年5月24日印发
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以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申报晋升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评聘文件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在此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研修经历等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正高级职务
(一)正常晋升
必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增加1篇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者论文总篇数不变,但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应增加2篇;其他作为资格的本科学报级刊物须为省部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权威学术刊物和学报级刊物的认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下同)。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者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名,或一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
2.科研项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包括校评侨办项目,自然科学类不包括高校专项)1项以上(含1项,下同);或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为前二名,自然科学类为前三名);或主持横向课题自然科学类累计到校金额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校金额10万元以上。
3.研修经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自2013年1月1日起未满40周岁的,须具有半年以上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出国留学等学术研修经历。
(二)破格晋升
必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增加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其他作为资格的本科学报级刊物须为省部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一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者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二名,或一等奖第一名。
2.科研项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并参与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均不包括高校专项)1项以上(前二名);或主持横向课题自然科学类累计到校金额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校金额20万元以上。
3.研修经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并具有半年以上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出国留学等学术研修经历。
二、副高级职务
(一)正常晋升
必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增加1篇发表在省部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者论文总篇数不变,但至少有1篇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三等奖前二名;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前六名,或二等奖前四名,或三等奖前三名;或者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
2.科研项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地厅级或校评侨办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高校专项除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前二名);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前五名);或主持横向课题自然科学类累计到校金额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校金额7万元以上。
3.研修经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自2013年1月1日起未满40周岁的,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破格晋升
必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增加2篇发表在省部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者论文总篇数不变,但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二等奖以上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前四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前二名;或者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
2.科研项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高校专项除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前二名);或主持横向课题自然科学类累计到校金额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校金额10万元以上。
3.研修经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三、中级职务
(一)正常晋升
必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增加1篇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参与科研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3.研修经历:未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申报讲师(含思政讲师)职务,须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不含外语)进修考试合格成绩。
(二)申报确认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符合中级职务评审条件(含本补充规定),可申报确认中级职务。
(三)中级职务原则上不实行破格晋升。
四、初级职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本科院校硕士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分别经3个月、1年考核合格,可申报确认初级职务。
五、从事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及专职科研工作以外的教师,晋升中级、副高级职务原则上要求到本校任教以来至少有一年及以上实践锻炼的经历(含担任班主任、教学科研秘书等)。
六、对一直从事校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指任现职以来每年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占本人教学工作量60%以上)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暂不提高上述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研修经历的要求。
考虑到华文学院师资队伍构成较为特殊,对华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年过渡期(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算,下同),过渡期内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暂不提高上述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研修经历的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建筑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艺术学等特殊学科教师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除了须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要求之外,学校增加的科研成果要求方面,可按以下要求认定刊物级别,即:经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认定的学术刊物可视同权威刊物(不超过3本)或省部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刊物(不超过6本)。具体认定程序、办法另行规定。
以上人员申报破格晋升,按相应级别职务破格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所指“科研成果”均须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其中“论文”指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公开发表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八、在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准印证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等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除外),或未正式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译)著、教科书等,或在非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在半月刊、旬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等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除外),一律不能作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九、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评审文件中正式出版的专(译)著、教科书等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专(译)著、教科书等所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不累加计算;申报人员承担的内容或字数均以书中注明的为准,书中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及所有参编人员出具证明,且其字数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均字数。
十、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科研成果原则上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外出进修等须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也应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
十一、项目及获奖级别的认定
(一)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奖级别的认定以科研处认定为准,并由申报人员到科研处开具证明。标准如下:
1.科研项目
国家级特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重大、重点、杰青、面上、青年等项目);国家973、国家863、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软科学、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等项目及国家级艺术规划、国家级教育规划项目)。
省部级特指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厅、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地厅级特指省政府其他厅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设区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2.获奖级别
国家级科研奖包括国家科技三大奖(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盖国务院章。省部级科研奖包括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盖省级人民政府章;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科学),证书盖教育部章。
(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级别的认定以教务处认定为准,并由申报人员到教务处开具相关证明。
第二条  任职年限指聘任相应职务的年限,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加计算。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更高的学历、学位,其职务任职年限可从获得新的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也可按原学历、学位聘任现职务的年限计算;但原学历、学位不符合申报晋升职务要求的,须从获得新的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任职年限,或按学历破格条件执行。
二、学年度考核等级未达到合格的人员,当年度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该年度也不能作为任职年限累加计算。
三、破格晋升人员的任职年限须达到正常晋升相应级别职务年限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折算后为小数的,四舍五入成整数。
第三条  通过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符合同级别职务任职年限及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和本文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评审要求,方可申请确认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请聘任,除了符合闽人发〔2002〕152号、154号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闽人发〔2004〕145号规定的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外,均应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条  除了35周岁以下(以任职年限截止时间的年龄为准,下同)的教育管理人员、50周岁以下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系列评审条件中要求通过相应计算机考试的人员之外,其余人员计算机考试不作要求。
第六条  晋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度。申报人员的教师工作量、教学评教值、教案、讲义等须符合相应要求,并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表决通过方可晋升。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确认或转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其中新进毕业生应在见习期(考核期)满后及时提出确认申请,转换职务系列者应在转换岗位满一年后及时提出转评(定)申请。
第八条  学校对所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聘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及工作需要,在不降低要求的原则下,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三年。三年内学校将视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重点学科的评审条件。原《关于2001年教师、自然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有关规定》(华大职改办字[2001]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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