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捕获三妹: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陈磊:成都奇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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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陈磊:成都奇遇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2-12 点击: 454

 

 

 

[转贴]陈磊:成都奇遇记

成都是个美丽的地方,但是,这次成都之行却让我印象深刻,许多事,需要记下来,以免忘记。

    
写这些东西,我主要是为了警示,请人们注意,唐福珍,一个女人的自焚,引发起了怎样的蝴蝶效应。

  当然,我也梦想,用自己这些微不足道的细节和故事,来见证漫长转型中国的一个瞬间。(必须声明的是,我这个文章,与我供职的单位——《南方人物周刊》无关,之所以标注身份,是想加强本文的可信度。)

    
一、不明身份保安的查看

    12月5日上午大概十一点多钟的时候,我到成都市金牛区金华社区村委会找人,未果。出来,到旁边的小卖部去打听另外一个人的住址,小店老板说不知道。

    
就在我正准备离去的时候,两个穿保安衣服的人上前拦着我,说要看我的证件。

    
我很惊讶,问拦我的人:你是什么人,为什么要看我的证件,看我的证件前,先出示一下你的证件。

    
穿保安服装的人大约有四五十岁样子,似乎表现出不悦。“你先给我看看你的证件!”他执意向我索要证件。

    
我不想搭理这两人,想离开,被他们阻拦。

    
我有点来气,声音就高了起来,大声道:你是什么人?!凭什么要看我的证件,想要看,先把自己的证件亮出来!

    
许是我的声音大,许是在大街上,有几个群众围过来。看情况不太好,一个便衣警察(后来得知)跑了过来,制止了这两个保安模样的人,让他们不要再查我的证件。

    
这个警察还算礼貌,他向我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并介绍说自己是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派出所负责金华社区的民警。

    
我以礼相待,向这位警官出示了我的证件。不过,这位警官只瞄了一眼记者证的封面,就没再看,笑着向我解释这两个人不了解情况,抱歉之类。

    
然后,我离开了小店。

    
二、文联副主席的盯梢

    
下午大概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和《南方都市报》、《新京报》,还有《北京青年报》几位同行,从金牛村出来,在路口,碰见一位男士,好像《南方都市报》的同行和这位男士认识,还打了招呼。

    
这位男士问我是哪个媒体的,我随口开了个玩笑:“《南方都市报》的实习生”,并笑着问这位男士,是否要找辆车派车送我们啊?

    
这位男士也笑道:行啊!

    
当我们四人继续向村口的大路走去的时候十字路处走,其间,这位男士还问了我手机号,我告诉了他。

没走到路口样子,这位男士突然提出想看我的证件,我随口就说,先把你的证件给我看看如何?这位男士没有掏出自己的证件,却继续要求看我的证件。还喊上路边站立的两个穿警服的人,说:我是区宣传部的,你快去看看他们的证件。

    
两个穿警服的人随即跟到我们几人这边,但没有提出要看我们的证件,只是站在那。这时,这位男士又提出看《新京报》同行女记者的证件,被这位女记者一口拒绝,并遭致同样的反问:先出示你的证件先!

    
看到我们一群人在发生争执,周围的群众围了过来。我记得还曾大声地告诉这位男士:有本事,你先掏出你的证件,告诉周围的群众,我是谁谁谁,然后再来看我们的证件!印象中,这位男士汗都下来了。

    
随后,我们一行四人,分乘两辆电动三轮,离开村子。

    
没想到,在天回街道办事处我们碰头的时候,一辆牌号为川AJ6699的桑塔纳停在了我们不远处。

    
我们四人知道,被盯上了。

    
刚好,成都著名评论家肖雪慧老师从镇上路过,当时我们几人与肖老师也并不认识,只是她目睹了我们被查询、盯梢的全过程,想和同行的郭芳老师帮我们脱围,没想到我们是四个人。

    
于是,简单商议后在市内什么地方碰头后,我和《新京报》记者就先上了肖老师她们的车。

    
但是,在从天回镇到成都市区的大约几十公里道路上,这辆牌号为川AJ6699的桑塔纳一直亦步亦趋地紧紧跟随着我们,最近的时候,我和《新京报》记者和他们挥手,他们同样向我们挥手。

    
最后,我和《新京报》记者在一条人流如织的道路上,下了车,步行离开,这辆牌号为川AJ6699的桑塔纳才不知去向。

    
记得当时这辆桑塔纳上还有另外一男一女两人。

    
第二天(126下午),我才知道这位跟着我们的男士,是金牛区文联常务副主席。我们还握了手,互换了名片。

    
三、复印小店的限制人身自由

    12月6日下午1
点左右,我从金牛区金华村乘车到了临近的新都区三河镇复印东西,一辆汽车在后面盯梢,车内坐了多少人,我没注意。

    
有了前一天的经验,我心想,自己又没做什么,随便你盯好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三河镇政府对面的一间小复印店,正在扫描图片的我,被这辆车上下来的四个男人限制了人身自由。

    
这四个人中,有前一天跟踪我和《新京报》记者的文联副主席,只是当时我依然不知道他的名字。

另一个戴无框眼镜的年轻男子,在124金牛村委会见过,同样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记得《南方都市报》记者说他是金牛区委宣传部的。

    
这四个人,执意要看我的证件,我采取了前两天的策略:想看我的证件,可以,你们必须有人先出示你们自己的证件。

    
这四人中没有人出示证件,只是一味地让我交出证件,我表现出愤怒——你们一路从金牛区金华村一路跟踪我而来,已经让人老大不满意,还这样逼我交出证件。凭什么我要给你看我的证件?!

    
不让他们看证件,这四个人就将我控制在复印店内——四人牢牢站在复印小店门口,堵塞通道,不让其他顾客进来,也不让我出去。

    
那时候,我几乎要出离愤怒了,没有做什么不合法的事情,为什么遭到这样非法的对待?!

    
僵持过程中,复印店的两位老板娘多次请求四人不要阻挡她们做生意,四人不管不问,继续实施他们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间,我两次试图冲出去,均都被这四人阻拦,想拍照留存证据,也被制止。为避免发生更大的冲突,我告知四人:你们这样限制我人身自由,是违法的,我要报警!

    
记不大清楚是哪个人说的了,好像是那个戴无框眼镜的人说:随便你报好了!

    
我就拨打了110报警,讲明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和什么事情。

    
几分钟后,有三个穿便衣的人赶到,其中一人说:我就是警察,跟我走吧!为安全起见,我让此人亮明身份,结果,出示的证件显示,此人为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警察。

    
我十分奇怪。我报警地是在成都市新都区,为何金牛区公安分局的人迅速赶到,而且还穿着便衣?

    
我感到恐惧,随即掏出手机向《南方都市报》记者求援,请帮忙在成都市区拨打110帮我报警。

    
正在僵持不下的时候,新都区三河镇派出所的警察赶来,将我和那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带至三河镇派出所。

    
诡异的是,那个三个穿便衣的金牛区警察神秘消失了。

    
至今,我也不知道那三个便衣警察是谁,那个给我匆匆看过一下警官证的人,他的警号我没有记住。

    
在三河镇派出所,我问那三个便衣是谁——因为三河派出所警察来的时候,那三个便衣抢在我前面,和他们进行了交谈。我想听谈话内容,被便衣训斥:“我们在谈工作,你一边去!”

    
后来,经过多次询问,三河镇派出所的人才告诉,那三个人是金牛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警察。

    
治安大队的人,跑到新都区三河来管复印店的“闲事”,让人费解。

    
四、三河镇派出所内的个人信息被盗

    
在三河镇派出所,我先是被询问做了事情经过的笔录,然后就是等待。他们对我还算客气,弄了杯茶给我。

我担心那四个不亮证件的男人走掉,起来看了一下,他们也都在询问笔录,对于这点,我对三河派出所坐的还算满意。

    
接着,是漫长的等待。

    
其间,副所长郑波要看我的记者证,并称说要复印,我问复印干什么,郑没有回答。拿走了一段时间后,我就在房间百无聊赖地等待。

    
后来,实在无聊,就站起来,在派出所院子里走走。没想到,那四个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都在院子里,尤其是那个戴无框眼镜的年轻男子,一手拖着笔记本电脑,一手正上网查询着什么。

    
果然,这个年轻男子问我了:输入你的记者证号和名字,为何在中国记者网上查不到相关信息?

    
我笑了笑,告诉他:给你补补课,很多杂志的记者证是没上记者网的,知道吧?!这个年轻男子也表现出鄙夷,是吗?不是你说的这样吧,我们是宣传部的,还不知道。

    
果然,一个叫程陈的成都市委外宣办新闻联络处副处长,就一个劲儿的问我身份信息,比如有没有带介绍信,能否给他看看,给他看了,他立即让手下拍照留档。

    
这些,让我十分的不快,我义正严词地告诉这位副处长:我是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报的案,不是让你来查我记者的真假!

    
后来,我突然想到,直到事情完全结束,我的记者证也从没有给那限制我人身自由的四个人看过,记者证编号他们更不可能知道。

    
但是,就在派出所的那位警员拿着我的记者证“去复印”后,他们却一清二楚地知道我的名字和证件号码,还在网上查询。

    
我想问三河镇派出所的是,当时,我只将这些个人信息提供给了你们,为何却传到了他们四人手中?

    
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你们透漏我的信息,这算什么?

    
我当时,很想知道这四个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真正身份是什么?问派出所,他们不肯告诉我。

    
直到晚上六点钟左右,派出所的人说,事情太小,他们不予立案。我不满,但又无可奈何。

    
最后,经过多次要求和抗议后,金牛区宣传部外宣办袁代树主任、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新都区宣传部外宣办杨主任等人费了不少口舌,这四个不亮明身份、却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才极不情愿地在我的采访本上写下他们的名字。

    
直到那时,我才知道戴无框眼镜的那人叫杰敏,125跟踪我的人叫刘汉科,是金牛区文联副主席,另外两个分别是金牛区新闻中心的李力和郑介平。

    
宣传部的人改行负责盯梢和查证了,并还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旷古未闻。

    
五、不提供身份证号码无法立案

    12月8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帮我撰写了一份起诉书,上午起来后,我和李律师的朋友一起前往三河镇所属的新都区法院,起诉那四个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因为,我想讨要一个说法。

    
在新都区法院立案大厅,先是一名女工作人员看了我们的起诉书,稍稍看了看,就说不能立案。

    
我们立即问这名工作人员为什么,她说被告的信息不全,再就是被告四人都是金牛区的人,不能在这里立案,应该到金牛区法院去起诉。我们当然不同意她的说法。,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是在三河镇发生的,归新都区管辖。而且,作为原告,我们有选择诉讼法院的自由。

    
接着,又一名工作人员看了我们的起诉书,还是说不能立案,理由大致相同。我们就说,如果不能立案,那就给我们一个书面的东西吧。无奈中,他们喊来立案庭庭长。

    
这个姓吴的庭长看了看起诉书,说了两点:一、不建议我在新都区法院起诉;二、我们起诉书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可能存在重名的现象,无法予以立案。

    
我同行的朋友立即反驳: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在哪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我们一定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

    
吴庭长的理由是,这是成都市法院系统的要求,我们要求吴庭长出示这要求的书面文本,被拒绝。

    
如果按照吴庭长的说法,没有身份证信息不能立案,但是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又无权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此一来,岂不是陷入一个永远无法起诉的怪圈?

    
我们坚持让吴庭长如果不予立案,一定要给我们一个书面的说法。吴庭长不理睬我们扬长而去。这样在立案大厅耗着也不是办法,我腆着脸又跑到这个吴庭长的办公室,让他给说法。

    
后来也看不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可能不走。吴庭长给手下工作人员电话,让给我们开个到三河镇派出所协助查询那四个被告身份信息的介绍信。

    
“给你开了介绍信,不要再到我们法院起诉了啊!”这个吴庭长极不耐烦地将我们赶了出来。

    
一个微小的细节是,给我们开“协助查询函”的工作人员,在上面的签名竟然写着这个吴庭长的名字。呵呵,可能怕担责任吧。

    
六、夺路而逃的派出所所长

    
等我们回到三河镇的时候,已经是中午,派出所下班了。我给原来参与调查我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的派出所副所长郑波,告诉他我有法院介绍查询那四个限制我人身自由人信息的函件,希望他帮忙。

    
郑所长很警惕,说他现在外面,下午要开会,可能帮不上忙。我说你是当时负责这个事情的领导,当时不让我看那四个人的信息是为了保密,但现在法院开了介绍信,让我们来查询他们的身份证号和确切的工作单位,让我查是你的义务和工作。

    
经过一番口舌,郑所长答应帮我向上面请示。几分钟后,郑所长电话过来,说下午两点半上班时候,那时候所里面内勤在,让我等。

    
只好等,百无聊赖的等。

    
下午两点二十分,我和同行的律师又去了派出所。看到我们来,派出所的值班人员表现出极不耐烦的样子,我出示了新都区法院的“协助查询函”,这位警察无动于衷,冷冷地说“这事不归我管,你找领导。”

    
我只要又给郑波电话,没想到他电话竟然关机了!

    
又厚着脸皮向这位冷冷的警察要了所长的手机,电话打过去,讲明了自己的身份,要想查询的意图,并一再强调自己有新都区法院的“协助查询函”,派出所应该让我们查询那四个人的身份信息,我们才好起诉。

    
这位姓叶的所长,在耐心地听完我的讲述后,开始哼哼哈哈起来,再三表示,不要找他们所里查,要查这四个人的信息,要到金牛区宣传部去。我据理力争,说,如果说以前你不让我看,但是现在法院都开了介绍信,你们公事公办即可,为何还不让我查呢?!

    
应该是在我愤怒的讲述中,不知何时,这位所长挂了电话。

    
我和同行的律师朋友无奈,只好用起最后一招,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起诉书快递到法院,七天后,法院受理与否都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

    
从邮局出来,也是巧,一下发现刚才电话过的那个叶所长(我在派出所墙上看到照片有点印象)正站在一辆警车旁边打电话。我立即凑了上去,等叶所长电话打完,我立即告诉他,我就是刚才电话找他要求查询信息的人。

    
叶所长立即紧张起来,说道:我现在正忙,马上要去一个地方,说完就要钻进车内。我说,那好,我跟你一起去吧,反正我下午没有什么事情。

    
叶所长看我要跟着他,立即急了,一下关上车内,开车一溜烟似的跑了,像是慌不择路的样子——这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声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吗?!

    
(注:可能有读者会问,这个几天,我在成都市的金华村跑来跑去干什么,会不会是我太惹眼了。我想说,除了背个随身带的小包外,我没有任何特殊的地方,也没有从事任何不法勾当,这样跑来跑去,只是我辛苦工作的一个缩影,但是,在成都,却遇到种种“奇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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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李劲松律师2009128于成都替陈磊记者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全文。

 

 

 

 

    

 

 

原告:陈磊,男,30岁,汉族,南方人物周刊记者,现住上海市方斜路525弄太古豪庭2703室,电话:021-63459857,邮编200011

 

 

被告:刘汉科,男,汉族,46岁,成都市金牛区文学艺术界联合常务副主席,住中国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沙 65号,邮编 610031。电话028-87705547,手机138817400972

 

被告:杰敏,男,汉族,28岁,成都市金牛区宣传部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沙湾路65号,电话028-87705706

 

被告:李力,男,汉族,32岁,成都市金牛区新闻中心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沙湾路65号,电话028-87705112

 

被告:郑介平,男,汉族,35岁,成都市金牛区新闻中心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沙湾路65号,电话028-87705112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付原告误工费损失55.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2、判令四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126,原告陈磊(以下简称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光天化日之下,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被被告一行四人,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几十分钟,最后我拨打110报警才得以解围。

 

这件事,让我深觉愤懑、屈辱和震惊,

 

 

一、事情的详细经过:

 

       12月6日下午13点左右,我从金牛区金华村乘车到了临近的新都区三河镇复印东西。

 

在三河镇政府对面的一间名称为“好办公伙伴”的复印店里,正在扫描图片的我,被四被告(没有亮明证件身份的男人)限制了人身自由。

 

四被告其中一人自称是金牛区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在他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他要查看我的证件,被我拒绝了。我的逻辑是,在造假遍地的时代,他们为何不出示自己的证件却要看我的证件呢?

 

我告诉他们,想看我的证件,可以,但他们必须先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工作证抑或其他证件。

 

       让人失望和震惊的是,被告四人非但没有出示自己的证件,反而逼迫我交出证件,不交出,就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将把我控制在复印店内,不允许走出店门一步——四人牢牢站在复印小店门口,堵塞通道,不让其他顾客进来,也不让我出去。

 

僵持过程中,老板娘多次请求四人不要阻挡她做生意,结果,四人不管不问,继续他们无理和违法的行径!

 

       其间,我两次试图冲出去,均都被这四个不亮明证件的人暴力阻拦,想拍照留存证据,也被暴力制止。为避免发生流血冲突,我告知四人:你们这样限制我人身自由,是违法的,我要报警!

 

一人回答,随便你报好了!

 

报警后几分钟,有三个穿便衣的人赶到,其中一人告知我说:我就是警察,跟我走吧!为安全起见,我让此人亮明身份,结果,此人出示了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证。

 

我拒绝与此人一起离去。因为,我报警地是在成都市新都区,为何金牛区公安分局的人迅速感到,而且还穿着便衣?

 

我感到了恐惧,随即掏出手机向《南方都市报》记者等人求援,请其在成都市区再拨打110帮我报警。

 

在我正要被金牛区那位便衣警官拉走时,新都区三河镇派出所的警察赶来,将我和四个不出示自己证件的人带至三河镇派出所,奇怪的是,那个三个穿便衣的金牛区警察神秘消失了。

 

在三河镇派出所,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等待,直到六点钟左右,在金牛区宣传部外宣办主任袁代树和新都区外宣办杨主任以及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等人多次催促下,一直不肯亮明身份的被告四人,才极不情愿地告知我他们的名字和单位。

 

三河镇派出所及律师朋友给我的说法是,事情太小,三河镇派出所不予立案,如果我想寻求解决途径,可自行到这四人的上级单位去投诉,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去!

 

 

二、我认为:

 

1、被告四人拒不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却要查看别人的证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侵权行为。

 

2、在对方拒不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被告四人仗着人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侵权行为。

 

3、被告四人曾声称是为了配合金牛警方维护地方稳定而进行媒体管理,但是,媒体管理不可能是看到媒体模样的人就上前去强制查看证件,而且,媒体管理也不可能是还特地开车跑到别的辖区去管理。

 

4、被告四人还曾声称他们是在执行公务,但却又根本说不出金牛区宣传部给他们分派的是什么任务,更拿不出是金牛区宣传部要他们来限制我人身自由的半点证据。

 

 

三、本来,作为一个对成都充满好感的年轻人,作为一个致力于追求真相的职业记者,我脑海中充满了对成都的好感,那里,有着诱人的美味,有青城山和都江堰等无敌美景,还有经历了地震磨难的人民。

但是,现在身在成都的我,却感到了恐惧和屈辱,为我的人身安全,也为我的人格尊严,更为了每一个像我一样的普通公民。

 

 

四、有人说,这事很小,不必要争了。是的,事情确实很小,他们只限制了我十多分钟的人身自由并因此而影响妨碍了我四五个小时的工作耽误了我四五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但是,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现代公民,人格的尊严和人身的自由,是人生命的另一种表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被告等四人至今拒绝向我赔礼道歉。

 

 

 

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统计结果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四个小时平均工资为55.99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九、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磊

 

2009年12月 8   

 

 

 

附:

 

1、起诉书副本五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知情证人刘亚军相关博文一份。

5、知情证人三河派出所副所长郑波所长叶明伦手机号码。

 

 

 

附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函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函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三河派出所:

 

关于陈磊与刘汉科、杰敏、李力、郑介平纠纷,我院现需调取上述四人身份信息情况,请予以协助查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00九年十二月八日

 

 

 

签发业务庭:立案庭

立案审查人:吴家平

审批人:    吴家平

电话: 028—8397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