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涛 调研:邓小平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新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20:14:19

邓小平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新发展[1]

一、从社会主义事业战略高度谈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与任务

 

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途径是专政和民主的结合。邓小平在新时期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认为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在阶级斗争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国的侵略和威胁,不能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制止动乱,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也不能没有人民民主专政。

邓小平说:“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2]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3],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国家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先锋队手中,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它由两个因素决定,从国际看,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4]加上“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5]从国内看,“对于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6]

在事实上,人民民主专政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7]”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一直没有得到较快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一直处于无休止的混乱状态,帝国主义欺凌、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使中国一直没有一个安定的环境。新中国成立以来,达到了举国太平的局面。但建国后太多的政治运动,则使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处于不断的震荡之中,对此,邓小平认为“我们搞了许多大运动,天天运动,这是不好的。”面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安定局面,他语重心长地说“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和来之不易的成就。[8]”并说“这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来之不易,现在还很不巩固,还有来自不同方面的不安定因素。[9]”

同时,社会主义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这一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更需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来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命的完成。

 

二、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理念

 

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运用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总结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国体作出的科学概括。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其国家形式是苏维埃。中共二大以后,党陆续提出了“劳农专政”、“真正的平民政权”、“工农小资产阶级的民权独裁制”等主张,毛泽东此时曾提出“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的主张。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最早形式——各地苏维埃割据政权,并明确提出了工农民主专政的理论。抗日战争时期,党又提出于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主张,并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于“三三制”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由于国民党当局撕毁当时的政协协议,发动内战,联合政府未能组成。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及时指出,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0]”1949年6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全面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新中国的国体。

可见,从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到创建工农民主专政,主张人民民主专政,并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新中国的根本制度和国体,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坚定的政治理念。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在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实现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的需要,这也正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和任务。

 

三、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是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

 

民主的实现,专政的实施,如何在新时期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健康运作,邓小平作出了将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的论断。

1.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制化

毛泽东晚年的一个严重失误,就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度不要法制约束,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手段,搞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文革”中被林彪、“四人帮”利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搞封建法西斯专政。有鉴于此,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11]

2.提出对敌专政要依法进行

1957年后的20年极“左”路线,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后果。为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邓小平提出对敌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既依法对敌专政的思想,他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2]”

3.提出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内容的新表述

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13]”这就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同时,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先决条件,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条件,民主化与现代化要相伴随,“一步一步地前进”。

邓小平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要对敌视社会主义势力进行专政,即还要坚持专政职能,以保障人民民主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他说:“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情况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予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14]”

 

四、建构了民主和法制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学说架构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应有之意。而民主和法制建设理论正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

1、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是邓小平政治学说的基本点

一方面,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和限制,并通过健全有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严格执法;另一主面,公民在行使、运用民主权利时要运用法律武器,限于法定的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不能搞无政府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同时,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要有纪律,有秩序和遵守一定的程序。

当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出现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上升时,邓小平敏锐地提出了“依法实行从重从快地集中打击”、“坚持两手抓”、“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的决断[15]。正是在邓小平于“依法对敌专政”思想的指引下,20多年来,我国对敌专政方面的立法工作成果丰硕,并不断构建和强化了对敌专政的执法机构、队伍和相应的机制。也使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在实践中,成为目标明确即靠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运用环节而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从而体现着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权威性这一价值取向。

从效能看,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的直接实践意义是使其在现实运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把民主同法制结合起来,既体现国家政权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并使人民行使民主的秩序性得以规范化,又有效地防止、制止无政府主义现象的滋生,无疑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对敌专政同法制的结合,以其严肃性、权威性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政权的社会政治经济的秩序化,正是有效地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再度发生,防止产生冤假错案的理性选择,特别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2.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是邓小平找到的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保障国家权力正常有序高效运行的新模式

发展政治学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有赖于稳定的政治和公正的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民主与专政的法制化,其实质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防患的控制,对专政机关和行政执法者而言,这种规范化的制度与渠道,既是行使职能时的依据,又是操作遵行的准则,具有不可逾越又不可随意滥用的权威界定,这就一改过去运作中缺乏细化和可操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弊端,减少和避免留后遗症的非理性行为发生。这无疑是一种对权力行使的模式(或机制)创新。

3.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是一次深刻的“体制革命”

邓小平认为,要避免“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在中国重演,就必须改革那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体制,使权力受到制约。建立权力制约制度,既是邓小平政治改革理论的精髓所在,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邓小平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他领导的第二次革命,其本质是一次“体制革命”,即改革阻碍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不合理体制。在经济体制上,是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换,在政治体制上,是高度集权向民主法制的根本转换。

如邓小平所言,我国过去的经济和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16]。“苏联模式”的弊病实为一种体制上的严重缺陷,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已对其存在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尖锐批评。但总的来看,则仅着眼于制度革命的层次上,而未达到体制革命的层次。

指导中国第二次革命的邓小平理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则一改“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强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摈弃按“苏联模式”搞高度集权,忽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理论和实践,这就是一种体制革命。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

[3]《毛泽东文选》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

[4] 周文顷、李培臣:《毛泽东思想概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1] 作者周树立,河南财经学院马列部副教授。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38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84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毛泽东文选》,第五卷,第135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36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8页,人民出版社1993。

[1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