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底斯堡 电影:从“风云人物”到无期囚徒——七大关键词解读范宪沉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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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云人物”到无期囚徒——七大关键词解读范宪沉沦之路

更新时间:2011/2/10 13:37:03 查看次数[365]
他曾经风光无限―――博士、高级工程师,时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他也曾名噪一时―――“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化工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
他现在却身陷囹圄―――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原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宪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宪因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范宪提起上诉。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时年56岁的范宪,曾获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案发前除担任华谊集团副总裁外,同时兼任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森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可谓是上海化工行业的“风云人物”。
“上海市工业系统扭亏解困成绩显著先进个人”、“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化工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
这一系列令人羡慕的荣耀,将范宪一步步推向人生的巅峰。可悲的是,也正是这些耀眼灼目的光环,为其日后沦为囚徒埋下了伏笔。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宪在担任华谊集团下属制皂公司和森凌置业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故意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共同侵吞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的公共财物。范宪还在担任双钱公司前身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贿赂。
范宪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上海市纪委会同市国资委纪委,组织市检察院一分院、华谊集团、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市产管办等单位和部门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查找存在的各方面漏洞,坚决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关键词之一:土地
●回放:
1999年7月,为开发位于浦东新区羽山路20亩闲置土地,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皂集团)成立了森凌置业公司,由范宪担任董事长,陈洁任总经理。
该土地原归轻工集团人造板厂,后随该厂一并划入制皂集团。但在制皂集团财务账簿中,对此却从未有过任何记载。
在未经上级单位华谊集团审批的情况下,制皂集团自己出具“将该工业用地转为住房用地,并以作价投入森凌置业”的证明,将该土地的权证办到了森凌置业名下。
由于土地的无偿投入和制皂集团的资金支持,森凌置业公司资产迅速增值,范宪伙同陈洁经过多次股权变更,最终将森凌置业公司占为己有。
●分析:
企业划转应对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归属。少数企业划转时资产清理得不彻底,甚至没有经过清产核资,便给犯罪分子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留下了可乘之机。
首先,国资系统各单位应对各单位资产链上的所有土地情况作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其次,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转制和国有资产划拨前的清产核资制度,明确由出资监管单位负责清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同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应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审批,只需上级部门的证明便可完成转让手续,这与国资监管制度规定不相适应。
国有土地的划拨关系企业重大资产的调整,各集团公司都有相应的规定。华谊集团也明确规定,下属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集团统一管理。然而,制皂集团在未经华谊集团审批的情况下,仅凭自己出具的一纸证明,便将土地的权证转到了森凌置业名下。
对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土地监管制度,将土地转让的审批权限集中到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土地部门在审批国有企业土地转让项目时,要严格按照被授权的企业集团的批文办理转让手续,避免“自证不明”。
关键词之二:产权
●回放:
2003年3月,作为制皂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森凌置业进行第一次改制,范宪、陈洁等10名制皂集团高管用400万元(其中范宪、陈洁出资260万元),获得了80%的股权。
2005年5月,森凌置业进行第二次改制,陈洁通过挪用森凌置业公司资金成立的私人公司,收购了除范、陈二人之外其余8名制皂集团高管所持的股份。
经过两次改制,范、陈二人仅出资260万元,就将森凌置业公司的全部股权收为己有。据司法审计,至第二次股权转让时,森凌置业实际净资产已达到6200多万元。
●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国资委早有明文规定:国有产权的变动,必须经国有资产出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经营单位审批。华谊集团也明确规定,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集团批准。
森凌置业第一次改制由森凌置业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仅报制皂集团同意并出具改制批复,第二次改制比第一次改制增加了制皂集团的上级单位双钱公司的审批程序,两次改制均未报华谊集团批准,但都办理了转制必备的法定手续。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管不到位,给少数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股份权利的主张在国资监管部门,股权转让的最终审批权在国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经营单位,被授权单位无权再授权。如在本案中,华谊集团的二级企业双钱公司应无权审批。产权交易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对没有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经营单位批准的转让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之三:中介
●回放:
森凌置业的两次改制以及期间的一次增资扩股,均是由森凌置业自行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的。
审计、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意志及其提供的不真实财务资料,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和评估报告。范宪案发后,承担森凌置业改制的审计和评估单位均向上海市纪委提交了撤销该审计和评估的报告。
●分析:
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国资监管部门和华谊集团也都有明确规定。华谊集团规定:集团内国有股权转让至集团外(包括向自然人转让),审计、评估机构必须由华谊集团确定。
然而,森凌置业的两次改制均置有关规定于不顾,受让人与自聘的中介机构达成默契,通过隐匿资产和利润、虚列成本等方法,少评、低评国有资产。
因此,企业转制的审计、评估必须由国资监管部门或其出资监管单位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对未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产权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割手续。中介机构的选定必须严格执行公开选聘方式,对候选的中介机构严格审核把关。
关键词之四:财务
●回放:
在范、陈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案件中,范宪担任制皂集团的董事长,陈洁担任制皂集团财务总监,同时又是森凌置业的总经理。
在第一次改制后,森凌置业仍以制皂集团有20%的股权为由,继续由制皂集团为森凌置业提供借款和为其贷款担保,这些监守自盗的行为都是由董事长范宪与财务总监陈洁合谋,并由陈洁具体操办的。
●分析:
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岗位职责之一是加强对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管。
然而,在此案财务总监的设定上,财务运作和财务监督同为一职,财务总监形同虚设。
因此,结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势在必行。必须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对出资单位负责的原则,实行财务总监升级管理,财务监管与财务运作职能分离,强化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责。
关键词之五:兼职
●回放:
范宪在案发前,担任华谊集团副总裁,同时兼任双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制皂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森凌置业公司董事长。森凌置业的改制都是在范宪职权范围内、在制皂集团的资产链上完成的。
●分析:
范宪在华谊集团下属4级资产链上的企业中均兼任主要领导职务,其权力行使必然难以受到有效监督。
应结合推进调整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继续按照收缩管理层级的要求,剥离与主业不相关的产业。同时,严格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尤其要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资产链上的兼职行为。
关键词之六:持股
●回放:
森凌置业第一次改制时,范宪决定由制皂集团领导班子和部分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在森凌置业中持股。在审计、评估中,范、陈二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在净资产中调整出2000万元利润,将其中的1500万元转增资本金,使森凌置业500万元的资本金增加到2000万元,使得这些企业领导人员入股仅4个月,股权价值就增加了3倍。
后来,范、陈又用1200万元按比例分红到了各持股人名下。第二次改制后,范、陈之外的其他企业领导人员退股时,都得到了投资额4.25倍的收益。
●分析:
让制皂集团和部分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一起入股森凌置业,范宪的目的十分明确―――在制皂集团内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制皂集团的领导班子对森凌置业的监管便形同虚设,也就为其侵吞国有资产扫清了内部障碍。
早在2008年,在上海市纪委集中开展的“七个不准”专项工作中,市国资委便梳理出“投资入股”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求系统国有企业认真查纠整改。
为进一步深化这项工作,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了清理领导人员投资入股专项工作的原则和意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关键词之七:申报
●回放:
东窗事发后,察觉到苗头的范宪准备好了出国的“单程票”,持因私出国护照在机场准备潜逃时被案件检查组截获。此前,范宪通过关系将户口迁往重庆,以重庆居民身份办理了因私护照,并取得了美国永久居住许可证。
此外,经查阅范宪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范宪个人收入申报严重不实,在下属企业兼职、投资入股、自定薪酬、超额发放奖金等问题在历年的申报中从未登记过。
●分析: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护照管理办法,范宪在上海办理的因私出国护照由集团集中管理,但其在重庆申办因私出国护照的情况却并不为人知晓。
对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滥发奖金等问题,虽有群众举报反映,有关部门也有所察觉,但对范宪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有关部门仍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结合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向出资监管单位报告有关事项的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定期报告个人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房屋等不动产情况以及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应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持有因私出国护照、外国永久居住证等情况也纳入申报范围,并对申报事项进行检查核实,严肃追究不认真执行相关制度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