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资金管理论文选题:法律法规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8:32:34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940712

  【实施日期】 1994071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建
设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
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
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建设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
始凭证。

  第三条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
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建设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
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
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
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 保管期限

  1.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
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
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
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
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
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
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
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
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
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3.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
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
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5.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要规
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帐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制
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九条 磁记录的会计档案,是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级
行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数据和资料而形成的软盘、硬盘等磁性材料
,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为保管。其保管期限与归档
方法与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十条 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二年以便
于查找利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应按照档案管理要
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计档案在其形成部门保管期满之后,由本部门立卷
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
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会计档案,应进行分类、编
目,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和经费会计档案应分别
编目保管。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计档案均采用“形式——年度”分类法,即首先按
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类中再
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
、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
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
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分别按照流水顺序
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
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
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
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
日期。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
保管。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
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
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创造必要的保管条
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
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
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
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
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
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十九条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计
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
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
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
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门
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
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