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的辞海 番外:公务员考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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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之民法~~~~~~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3题: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5题:
  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中赵某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题明显考查的是婚姻法的内容,而考查的方式和继承法相同,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考查,所以,备考复习的时候,应以最基本的知识为复习重点。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因为D中的抵押人房主已经被查封,所以不能抵押。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例如09年国考第24题,此题考查的是民法的内容,涉及是无因管理的知识。
  24。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对甲是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本人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因此车费应由甲承担。甲手机的丢失是乙在无因管理中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乙不应当承担这项损失,C项正确。
07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之刑法~~~~~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及解析】B。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及解析】C。解析: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及解析】D。解析:本题比较复杂,需要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多个知识点,方能做对,而且这道题本身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

   再来看09年国考第23题,此题考查的是刑法的内容,涉及的知识是犯罪构成。

  23.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及解析】A。解析: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A项,赵某醉酒驾车肇事,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

  B项,刘某盗窃财物,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

  C项,张某遇劫反击,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张某无需为在正当防卫中对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王某为躲避追杀抢用他人财物,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的要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

07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之行政法与公务员法~~

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及解析】B。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2007年第118题则考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答案及解析】C。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能选C。其他选项可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

3、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6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 这题大家注意下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答案及解析】D。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有:(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AB明显错误,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属于行政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

4、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9题: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这题建议好好看看)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及解析】【答案】D。本题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类型。考查的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可知,D为正确答案。但是如果考生只知道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或者不知道国务院不做复议机关这一尝试的话,很有可能错选为A。

  但是解决这道题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到底是“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还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呢?如果我们了解在制定法律时便利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原则,就会自然选出D。

5、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答案及解析】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7题:

  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在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答案及解析】D。解析: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期间,公务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及解析】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小王不是聘用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时,不能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题我说过很多遍了,但是还是有人不会,建议一定要记住!)

8、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B.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C.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D.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答案及解析】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A项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此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

  C项属于行政内部处分,错误。

  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就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税收滞纳金包含经济补偿性质和惩戒性质,当针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补偿性质;当针对试图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惩戒性质。D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真题剖析·~~~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③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根据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例题:(2007年北京市第79题)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申请回避权 B.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 D.抗诉权
  【解析】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上诉权(被害人除外);抗诉权等。故选A、B、C、D。
  2.监外执行
  ①可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②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③保外就医的程序要求。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例题:(2007年中央第113题)
  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故选C。
  3.简易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②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例题:(2006年浙江省第98题)
  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排除B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C项排除。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