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副县长名单:法学专家论证让企业家倾家荡产的“挪用资金罪”(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8:58:53
2008年5月,被无端羁押了一千多个日日夜夜的受害人付耀华,最终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用“挪用资金罪”对其做出了“判三缓五”的终审判决。付耀华想不通,自己只是挂靠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己赚自己的钱,自己花自己的钱,我挪用了谁的资金?况且我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怎么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

  此案引起众多法学专家的关注,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属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范围。2010年8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我国多位著名的法学专家(陈光中、王保树、周道鸾、陈兴良、阮齐林)等著名中国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论证。一致认为,付耀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专家认为,“无论荆门建总是否承担了对外债务,付耀华与荆门建总之间的关系始终都是挂靠关系”。

  据调查,此案源于2002年9月,傅耀华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付耀华一直是挂靠在一家总承包公司名下,在京承接建筑工程,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到九十年代末期他的资产已过千万,2002年时,由于该总承包公司改制,双方的合作也就此终止。此时湖北省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荆门建总)也一直想要打入北京市场,正苦于没有机会。故在朋友的引荐下,付耀华结识了荆门建总的法定代表人刘荣,双方商定并达成了租赁(挂靠)协议,两人商定付耀华以每年20万元的租赁(挂靠)费用有偿使用荆门建总的建筑工程资质,并由傅耀华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聘管理人员,以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承揽建设筑工程。荆门建总不参与、不干预傅耀华在北京的经营活动,并与与荆门建筑总公司签订了《2002——2005经营目标责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荆门建总每年向傅耀华收取二十万元的资质租赁费;付耀华自行对外采购、租赁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筹措等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不受本经营目标承包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限制,永远有效;同时荆门建总也不对傅耀华在北京的经营投入任何资金。协议达成后,荆门建总出具授权委托书,付耀华将荆门建总在北京市建委备案,并刻制北京公司印章,付耀华以荆门建总的名义对外进行工程项目联系和投标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协议签订初期双方合作还算正常,付耀华按约定每年按时上交20万元的租赁(挂靠)费,事业也蒸蒸日上,但在这合作的近两年时间里,荆门建总法人刘荣曾多次以某某市领导老婆来京要花钱、他和老婆出国要花费等等为由,数次向付耀华索要,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付耀华都满足了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眼看着付耀华的事业越做越大,刘荣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实际在这时,荆门建总已逐渐产生了取代付耀华、直接经营付耀华在京项目的想法。因此刘荣张嘴就提出索要上百万或在北京给其买别墅房产等要求,虽然付耀华的事业做得较大,但由于建筑行业大都是垫资工程,加之当时已同时有几个大的项目在建,几千万的资金都已垫付进去,还借贷了一部分资金,同时每年尚需上缴国家500多万税费,实际可周转的现金并不充足,因此付耀华都委婉的拒绝。由此刘荣恼羞成怒,2004年11月开始,刘荣不顾双方合同的约定,插手管理傅耀华的经营活动,造成经营管理混乱,错发工程资金上千万,同时又以傅耀华挪用资金三千万元向荆门市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8月,荆门市公安机关以傅耀华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至2008年5月20日,经过长达近三年的时间,荆门市司法机关把所有的法律程序用尽,一审判九年、二审撤销、一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一字不差,又判决九年。付耀华历经一千多个日夜的牢狱磨难,最后,在主审法官的调解劝说下,被迫与荆门建总签了妥协协议,把自己的所有财产拿出直至负债,最终才作出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付耀华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终审判决。现在,一个靠自己辛苦努力打拼的千万富翁,从事业的顶峰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莫名其妙又沦为阶下囚,至今身处缓刑期,终日被逼得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

  对此专家认为:“付耀华是挂靠荆门建总承接建筑业务,而荆门建总提供资质等方面的服务,付耀华则向荆门建总上交一定的管理费。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付耀华之所以被判挪用资金罪,是因为“荆门建总对外承担债务后……付耀华已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家认为,这并不能改变付耀华是挂靠经营这一事实。根据荆门建总与付耀华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中标后,是由荆门建总与建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并非付耀华本人。因此,付耀华必须以荆门建总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有关单位发生民事关系。因此,专家认为“荆门建总与建筑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完全由付耀华承担。即使荆门建总对某些费用予以了垫付,也可以向付耀华追偿”仍属于民事纠纷。

  至于判决付耀华挪用资金罪,专家认为“付耀华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其一,“付耀华并不是荆门建总的工作人员,更不是荆门建总北方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付耀华与荆门建总之间是挂靠关系,使用荆门建总的名义承接工程,付耀华与荆门建总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尽管乙方(付耀华)名为荆门建总北方分公司,但始终没有在北京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以该分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二,判决认定付耀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203万”实际上也是付耀华本人的财产。专家认为“自付耀华与荆门建总签订承包合同以后,荆门建总就没有给付耀华的项目经营投入任何资金。因此,付耀华对其项目资金的调动完全是所有权人对自有资产的处理过程”。因此,本案属于定性错误。

  温总理在今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即可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同时又可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公平正义的光辉给人以希望。公平正义永远是人类指路的明灯,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本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案件?为依法追求公平和正义,专家们提出了付耀华的行为是民事纠纷,并不是刑事犯罪的意见。当事人亦提出了再审申诉请求。此案仍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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