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连修改器通用版:聂元梓口述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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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元梓口述自传  
我的上诉书

   
   对于我的判决,是非常不公正的,是强迫我接受的,我要提出上诉,又在10天之内就被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看守所监狱移交到延庆监狱。但是,我仍然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因此,在延庆监狱中,用了一段时间,我写成了一份长篇的上诉书。
   
   (在这份纸色已经发黄的上诉书封面上,聂元梓写道:
   高级法院让写的上诉书补充材料
   1983年10月经延庆同意交大胖带回。之前,延庆审阅了20天。
   1985年3月10日手记。笔者)
   
   对上诉书的补充材料及意见
   

一、对判决我犯罪上诉的补充材料

   
   第一,关于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的问题。
   
   1)1966年11月19日,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的。11月15日,江青派人骗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之前,于14日上午,北大校文革常委已经根据李讷转告我毛泽东主席同意并指示的精神,组成了五人小组,决定去上海串连,并由李醒尘、孙蓬一向上海华东师大联系准备住在他们那里的。
   
   14日下午,王力、关锋找我们五、六个人(孙蓬一、夏剑豸、李清昆、杨文娴、李玉英等,人名记不清楚了),到政协礼堂小会议室谈话,让我们给张恩慈写材料时,已经说了我要到上海串连是毛主席同意并指示的。还说了孙蓬一、李醒尘、付治文、陈葆华等五人同我一块去,李清昆协助姜同光在校主持工作,材料我不能亲自写了。当即商定李清昆、杨文娴负责写。还说到我走后,材料写成怎么交给他们?王力说,由校文革送到“中央文革”办事组即可。这件事,是李清昆负责办的。
   
   14日晚上,我在校内开会,讨论王力、关锋让写材料的内容及我和孙蓬一等人准备去上海串连的问题。会后,我回家接到王广宇的电话,说“首长江青为了你的安全,叫你立即带上你认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住到另一个地方去。”我问为什么?他没有告诉我。我坚持不去。王广宇说:我们都要执行“首长”的指示。但当晚我没有同意走,商定第二天(15日)下午到阮铭家里接我。
   
   第二天,当我到阮铭家里时,陆善功和阮铭的爱人都在。我对他们说了我和孙蓬一等人要去上海串连了,是否对他们明确说是李讷转达毛主席指示让我去的,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决不会说是我们自己决定去上海串连的。我动员阮铭同我们一块去串连,还告诉他“中央文革”叫我去住几天,王广宇一会儿就来接我。
   
   王广宇2时许来接我时,阮铭爱人和陆善功都先后走到院子里送我,见到了王广宇,没有多说什么,我就上车了。在车上,我又告诉了王广宇,我和孙蓬一等人准备去上海串连,校内工作由李清昆、姜同光主持。还说我在动员阮铭同去,他同意了,但是没有最后决定。
   2)毛主席特派李讷来校找我密谈。第一次,是1966年11月12日下午。本来,上午李讷找我没有找到,由校文革办公室通知我下午2时许,在校内五院组织组套间办公室等候李讷。李讷来后,先同大家(孙蓬一、姜同光、李清昆、李玉英、陈葆华、付治文等人)一块儿谈,随后李讷辞退了他们。我提出可否大家一块儿谈?李讷说要同我自己谈。随后我陪同她到里间办公室。李讷对我说:“主席批评了我。主席问我最近到北大来了没有?我说去了。问我见到你了没有?我说没有。主席批评我说,你去北大为什么不去看看她呢?所以,今天主席特意让我来看看你,问问你最近在干些什么?想些什么?”
   
   我对李讷向毛主席表示了谢意,汇报了学校运动的情况,请示了存在的问题,说了运动下一步不知道做些什么?我在抓三线分校建设。请示了存在的问题:对被群众冲击还在集中管理劳动的校系一批干部、教员、教授和陆平等人怎么办?还说学生和有些教员、干部都出去串连了,学校事情不多,我也想去外地看看,到上海串连去。我说这些事的时候,李讷没有表示什么,她说回去向主席汇报。
   
   正在谈话时,发生了砸校刊的问题。李讷到窗前观看了情况。表示很气愤。她对我说,你太软弱了。这是反革命行动。(当晚,李讷派“中央文革”办事组人员调查现场,指示抓人。)孙蓬一、姜同光、李清昆、李玉英等人原来都在旁边办公室等着,想听听李讷对我说了些什么新情况、新指示呢,因为校刊被砸,有人来告诉这个情况,李讷说要去看看现场,谈话也就结束了。孙蓬一、姜同光等人问我她谈了些什么,我说是毛主席让她来的。我汇报了学校的情况,请示了以上说的问题,没有详细对他们说什么。我们就陪李讷去看砸校刊的情况了。
   第二次李讷来,是11月13日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到校文革办公室找我的。李仲钦告诉我李讷来了,我迎接了她(办公室其他人也看到了)。李讷说,快下班了,我陪你回家去谈谈,也看看你的家。
   
   回到家后,李讷对我说:你昨天谈学校的情况和问题,我都向主席汇报了。主席说,学校的事情不多,想出去走一走,好嘛,可以出去。上海和外地的运动比北京开始得晚,现在一些地方群众运动发动的不够好,领导不够得力。同意你去上海串连,还希望你多走几个地方。李讷还说:你出去串连不能同一般学生、教员一样,到处跑跑看看,你要宣传主席的思想和路线。你可以带几个人同去(到上海我们成立了“毛泽东思想捍卫团”。回京后我向李讷汇报时她批评我:“你们为什么叫‘捍卫团’?宣传毛泽东思想和路线应该叫‘宣传团’。”北京西城区有个“毛泽东思想捍卫团”,是保守组织。)我问:主席对学校运动和请示的那些问题有什么指示?李讷说:没有。就是让你串连去。她还说,现在主要是发动群众。全国的运动搞不起来,光你北大也不行。意思是北大的运动要等一等。她的话当时是怎么具体说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记忆是:北大运动不好再进一步做些什么,现在主要是推动全国运动的发展。李讷说这些话没有说明是主席的意思,还是她自己说的,但使我领会不是她个人的意见,而是主席的精神。
李讷讲了以上的话,又说:主席还叫我问问你,关于你和王任重的关系问题,要不要他为你说几句话,保你一下?我说我同王任重的关系没有什么问题,他对我的指示都是关于北大运动和成立校文革的问题,没有什么错误。谢谢主席!不需要为我说什么,等将来我若有重大错误的时候,再请主席保我吧。李讷笑了:你真爽快!
   
   临走时,李讷说:要带谁去,你们自己考虑吧。希望你们作出成绩。
   
   3)李讷走后,我很高兴,认为这是毛主席给予我的重要任务,也是对我的信任。为什么对请示的问题和北大运动没有指示?对我顺便提到的一个问题特意让李讷立即转告了指示呢?我进一步思考领会主席特派李讷来找我谈话的目的和他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精神,并决定立即执行。
   
   当天晚上,我先对孙蓬一等人说了李讷对我谈话的精神(因为李讷是找我密谈的,我不能全部按照原话传达给校文革的副主任和常委),说了主席认为上海和外地运动发动得不够好,同意我去上海串连,还希望我多走几个地方,以及北大运动要等一等的精神。还讲了李讷说的去上海串连要宣传主席的思想和路线,并且可以带几个人同去,要我们自己商量决定。经我们共同考虑后,于第二天上午召开了校文革常委会,讲了李讷转告毛主席的指示精神,讨论怎样执行,谁同我去上海串连,谁留校主持工作?大家都是作为党交给的任务来执行的。如果不是李讷转告毛主席的指示(并且是常委亲自看到了李讷两次来找我),校文革常委也不会同意我去上海串连的,更不会同意孙蓬一第一副主任也同我一块儿去。把工作交给姜同光主持,姜同光也不会接受的。从我们组成的人员来说,也是体现毛主席的指示精神的,特意让李醒尘参加。因为他是七人大字报作者之一。
   
   当时我和校文革常委们的思想都认为是执行毛主席亲自交给的发动群众的任务,把上海的运动搞好,目的是反修防修。当时大家都清楚毛主席的大字报内容,毛主席自己还在天安门接见了全国的红卫兵和群众。只要说是哪里的群众运动发动的不好,自然就想到毛主席说的,...五十多天来,不执行中央指示,推行一条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压制群众起来革命,以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群众打成反革命等等。我(们)根本没有想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和目的,一心想的是很好地完成党、毛主席交给的任务,把上海的群众发动起来,参加“文化大革命”。当时,对北大和我个人来说,对执行毛主席交给的任务,还有感激的思想和特别热情完成任务的心情。这是毛主席和党中央给予极高的“荣誉”而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也是现在回忆当时那种状况可以想象得到的!
   
   4)中级人民法院说:李讷否认了她11月13日下午同我谈话的内容,并说,两个人的谈话没有第三者在场证明,不算数(审判长讲的)。
   
   当时,李讷是毛主席特意派来找我密谈的,自然我不能让家里的人在场,也不能叫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在场(前一天李讷已经拒绝过)。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谈话是否就不可能搞清楚呢?这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一个干部是不是反革命,是不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而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重大问题,李讷否认了,就可以了结而不加追究吗?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谈话情况是常有的,是不是我同其他人的谈话,只要没有第三者在场,都适用于此原则呢?如果适用,判决书中所提的根据,有不少都应该不算数,就是算数的,也有不是事实的。
   现在,毛主席逝世了,但李讷没有死,如果李讷死了,我就要永远当替罪羊吗?《刑法》明确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只要拿起这个强大的思想武器,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李讷否认了,也是可以搞清楚的。因为自从她转告了毛主席指示精神后,已经产生了涉及不少人参加的一系列活动和变化。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执行过程。她两次找我密谈,也是不少人共知的客观事实。
   
   李讷否认了13日下午转告我毛主席的指示内容,只承认又找我谈了话(审判长说的)。那么,她来找我说了些什么呢?既没有转告我下一步运动做什么,又没有指示请示集中管理劳动的那批校系干部、教授、讲师应该怎么办?那她又来找我干什么呢?她不说,我也是要问的,她怎么回答的呢?我多次要求知道李讷是怎么否认的,但开庭没有让我看她的证词,又没有口头转告我她否认的主要内容,所以,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无法针对她否认的内容提出我的意见。
   
   请求高级法院转告我,我要知道李讷是怎么否认的,以便我提出上诉理由和提供调查的线索。
   以上是李讷转告我毛主席指示后,我们去上海串连前执行的主要情况。这是第一个过程。实际情况证明:1.毛主席派李讷来校找我密谈,不是盲目的、无目的的;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执行的是毛主席的指示,而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从时间上说,这时我根本没有住在“中央文革”记者站,与江青无关。2.王力、关锋、王光宇已经知道了我们准备去上海串连的情况。
   
   第二个过程是,江青派人骗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这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但因为发生在我们决定去上海串连之后,去上海之前。指控我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以,作为第二个过程写在这里。接我到“中央文革”记者站,是1966年11月15日下午。我在这里共住了三个夜晚两个白天。18日早饭后我就回校了。
   
   1)江青是派人秘密接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对这个秘密方法接我的事实应该讲清楚。这是出于对我的不信任,骗我出来要材料,软禁审查呢?还是出于信任,与我勾结,积极追随他们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呢?不说清楚,罗列现象,容易混淆是非,或使人误解,不实事求是地认定这段案情,就会混淆敌我界限。从以下实际情况可以看清楚它的本质。
   
   王广宇证言说,王力让他去给我谈,接我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又说,他要到学校接我,而我却提出到阮铭家里接我,等等。王广宇思想有顾虑,证言不是完全真实的。实际情况是:
   
   11月14日晚,9点多钟,王广宇给我家里打电话(从来他没有到北大来给我谈这件事),说:首长江青很关心你,爱护你。为了你的安全,叫你带上你认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今晚住到另一个地方去。你让学校的车送你到钓鱼台门口,我去接你。我问为什么?王广宇说,不知道。我说是不是发生了什么情况呢?王广宇说,不知道。首长没有说。我说,那我不去。没有必要。王广宇说,接你是首长交给我的任务。(王广宇始终没有讲过王力叫他接我的。直到这次开庭,我才知道是王力派他接我的。)我坚持不去,因为王广宇没有说接我出来住的原因。在电话上争执了很久,王广宇最后带强制性地说:我们都要执行首长的指示。我被迫答应了,但说今晚不行,我必须告诉校文革常委,工作也需要安排,否则他们找不到我。王广宇同意了,改为第二天下午。但他又不叫学校的车子送我到钓鱼台门口了,叫我到城里的一个地方去等他,然后他再接我走,叫我说一个地方。我曾说:要到什么地方让学校的车送去好了。王广宇说,学校的车不能去。我想党中央领导同志也有一些办公、休息的地方对外是不公开的。这样,我同意了他的安排,提了他也认识的阮铭家里(中宣部后院)。究竟要把我接到什么地方去,我问了几次都没有告诉我,当我到记者站后,还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呢。第二天早饭后,我从食堂的师傅哪里才知道是“中央文革”记者站。
   
   如果这不是骗我,为什么不告诉我是什么地方呢?为什么不告诉我接我出来的真正原因呢?到底是为了什么“安全”呢?若是派我去上海,为什么叫我带自己认为“最重要的材料”出来呢?
   
   15日下午,我刚到记者站后,王广宇立即问我材料带来了没有?伸手向我要材料。事先没有商量,但他已经准备好了牛皮纸和“中央文革”办事组的封条,将我带的材料边包边说:首长说,这材料放到“中央文革”办事组,你什么时间用,打个电话给我,立即给你送去。还对我规定了几条:不准随便给外边打电话,包括学校和自己家里;不要出去,在院子里也不要随便到别处去。对这一切,我还没有来得及想是怎么回事的时候,他已经派服务员送我到住处去(1号楼)了。他说,你在这里休息休息吧,我回去了。
   
   当时,使我感到,他关心的就是我带的这包材料。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材料中有王任重给我的指示,及笔记本等材料。并不像王广宇在电话中对我说的那样“是为了关心、爱护,为了我的安全,”住到这里来的。我不理解当时发生的一切。住下,我等着有人来看我,看说些什么?可是一直都没有人来,冷冰冰的,我一个人住在一座二层小楼里。16日,我等了一天,也没有人理我。我想,准是江青怀疑我和王任重同志的关系了,认为我没有找过她,而找王任重谈工作多了。但究竟是为什么,我还弄不清楚。
   
   16日晚饭前,我给王广宇打电话,让他约李讷当晚来玩。我想与李讷聊天中得知一些情况和原因。如果不是我找李讷来,直到我走,都没有人理睬。17日晚上,王力才来照了一面。同王力谈话内容已写成材料,主要介绍我们去上海后找记者站负责人甄文君,帮助我们了解情况。
   
   我同李讷谈话没有了解到任何情况。从我当时的处境和接触的实际情况,已经证明:我是被骗出来的。怀疑我同王任重同志的关系;怀疑我手中有别的什么材料。在当时,不可能抄我的家(后来抄了4、5次),只能采取这种骗人的方法,让我带上材料,人来后搞突然袭击,带强制性地把我的材料要走。说是“保存在‘中央文革’办事组”,实际上,已经不属于我了。
   
   这种秘密方法接出来,不是为了骗人吗?采取这种做法,不是软禁审查吗?否则,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干什么呢?如确是出于关心、爱护,为了什么安全的话,来了,应热情、坦率地相待,说明原因,材料放到“中央文革”办事组应与我商量同意,而不是带强制性地拿走(这个问题始终没有人对我说明),也不是鬼鬼祟祟,明明是东偏说西,甚至住的地方名称都不告诉我。这一切,能说明我是来参与阴谋活动的吗?哪一点是信任、相勾结、积极追随的表现呢?
   
   关于这个问题,江青还有一段继续骗人的话。1968年3月8日凌晨,江青、陈伯达同我谈话时,江青说:你那包材料都叫王、关、戚搞走了,你不要再跟我们要了。可见江青是重视那次骗我出来要材料的,过了两年又谈及此事。实际上材料还在“中央文革”,还在她的手里。所以,只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江青秘密接我住在“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实质是很清楚的。至于林江集团一伙有没有其它目的?我不清楚。把我同他们的反革命夺权阴谋密谋活动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就是王力、王广宇证词中的那句话,是不能作为什么定案根据的。
   
   就按王力、王广宇的证言来说(暂不说证言是否真实),接我出来住在记者站,不就是只问了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吗?加上王力说的,聂不好说服,就说是江青讲的。这就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了吗?说我请示了“三点问题”,谁回答我了?“江青的授意”是什么?庭上庭下都没有宣布内容,至今我也不知道。不是“公开审判”吗?参加“公开审判”的人谁听到了?
   
   彻头彻尾的造谣。抓住一点捏造的假像,无限上纲。江青若是派我去上海“造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采用秘密的方法把我骗出来,尤其是像去上海这么重要的问题,能叫王广宇(一个办事员)只问了那么几句话吗?这是不合情理的。江青费那么大心思,只叫问了那么几句话,她何不派人到家里来问问或转告她的意见呢?那不是更方便更保密吗?再则,接我出来只问了那么几句话,为什么还要叫带材料呢?为什么还要限制行动自由呢?在当时,问这么几句话,在群众面前就可以讲,还用着费那么大事,秘密骗出来,住在一个地方来问,合乎情理吗?
   
   当然,林、江一伙怎么密谋的,16日中午怎么开会的?我不知道,无法证实真假。但有密谋没有实现的情况是常有的。被密谋暗算的人无罪,反而说明他们是不敢向被暗算的人暴露自己。
   
   2)王力、王广宇的证言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王力说:11月13日晚,叫王广宇办理接我住在花园村一号楼,他即与徐学曾去看我。这不是事实。我被安排住在记者站是15日下午。以后没有人去看过我。徐学曾从来没有同王力一块去看过我、同我谈话。我也不认识徐学曾。17日晚上,当我要离开记者站时,王力来看过我,但徐学曾也没有来看我。
   
   王力说:16日中午,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派我到上海串连。他告诉王广宇,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还说我很难说服,就说是江青的意见。王力又说,16日下午,王广宇向他汇报,说我愿意去,提出三点请示(王广宇说,我没有表示愿意去,但提出三点请示):1、用什么名义?2、住什么地方?3、怎样向北京反映情况?
   王力的证言除了说江青、陈伯达等人密谋的情况我不知道确切外,他与王广宇的证言有如下一些矛盾:
   
   1.王力、关锋于11月14日找我们5、6个人谈话,让写材料时,已经知道了李讷转告我毛主席同意并指示派我去上海串连,谁同我去,谁留校工作的准备情况。为什么在16日江青召集他们一伙开会时不谈这一重要情况呢?还要“密谋决定派我去上海串连”呢?可能吗?王力、关锋(王广宇也知道)既然知道我们去上海串连,为什么还叫王广宇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呢?对仅隔一天的事,王力、关锋不致于如此健忘吧!当然事隔了15、6年之后,当编写假证词的时候,是可能“忘记”的,也不会感到不合情理。
   
   2.在王广宇的证言中,说王力对他说后(16日对他说的,没有具体时间)过了一两天,晚上找我谈了。可是17日早晨我就决定回校,打电话告诉了王广宇。17日晚上王力来看我,18日晚上我在火车上,他什么时候找我谈的呢?
   
   就按王力说的,16日下午王广宇向他汇报了问我的结果,这说明他们16日中午密谋后,王力就找了王广宇,叫问我去上海的事。王广宇必须也在下午就问我,然后才能在同一个下午又汇报给王力。可是,16日全天我都没有见到王广宇,晚饭前我给他打电话约李讷来谈话,证明他下午没有来。再请问王力什么时间向江青汇报王广宇问我的结果呢?又派谁、在什么时间答复我“请示三点问题”呢?如果是当天(16日)答复,王力必须在16日下午向江青汇报,晚上才能派人或仍然叫王广宇转告我。这样,16日下午的时间是很紧张的。王力、王广宇(或派其他人)、江青之间谈话必须能周转过来。即使他们三人之间能周转过来,当晚王广宇(或派别人)再来告诉我答复的结果,就是不睡觉,我们连夜执行,也找不到那么多人开会,安排去上海串连的问题。第二天(17日)早饭后我给王广宇打电话要走,他来做了安排,帮助买了4张去上海的火车票。显然,我这个决定不是江青的授意,也同王力、王广宇证言中所说的相互矛盾的内容无关。实际上是因为我和李讷谈话(16日晚)后,更证明是江青骗我出来,带上材料进行软禁审查的。我没有必要在这里住下去,自己决定离开的。
   
   3.在公安局预审和检察院分院提审中,都说16日晚李讷同我谈话时,王广宇曾经来了,传达江青对我去上海串连带人的指示:不要带孙蓬一,要带李清昆,不要多带骨干,以免影响校内工作。对此,我表示印象不深,并提出了不同意见。中检分院提审时,又提出这个问题,并说李讷都证明王广宇来了,我还是印象不深。但因为李讷都证明了,也可能我记得不准确。认为也可能来了,说了那些话。但是后来开庭时王力、王广宇的证言相矛盾:江青怎么知道我们已经组织好人去上海串连和安排了校内谁主持工作的情况呢?而且知道得那么具体,我要带孙蓬一,不带李清昆呢?江青既然已经知道了我们组织人去上海串连,为什么还要再密谋决定派我去串连呢?王广宇既然已经传达了江青对我去上海带人的指示,为什么还要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呢?还说是江青的意见?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些矛盾完全证实:王力、王广宇的证词、证言不是真实的,是捏造的。事实上,王广宇根本没有问过我,没有动员我去上海串连,也没有说这是江青的意见;我也没有对他提出那三点事务性的请示。当时,对先一天面对面讲过的事,王力、关锋“健忘”,我并没有忘记(还有参加14日谈话的那5个人,现在也不会忘记的,有的人比我记得还清楚)。当时,他们若对我这么提出问题,我会说他们在讲梦话,他们也不可能这么提出问题的。
   
   以上是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实际情况,和对王力、王广宇证言的揭露。江青为什么采取秘密的方法骗我住在花园村呢?事实很清楚地证明:1、骗我出来要材料,进行软禁审查。2、“中央文革”记者站是他们搞鬼的地方,对外是不公开的,也不愿意叫我知道。所以不告诉我,而采取秘密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对我不信任。但判决书写的内容和判词精神是故意诬陷,法庭明知是假证词,还要使用。
   
   我们到上海后的主要情况,这是执行的第三个过程。
   
   1)判决书说我到上海后,“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强调了“单独”、“密谈”,而没有说明和证明单独密谈了什么?没有证明事情的实质,只是为了渲染气氛。不应从形式上表面地看问题,更不应当认为只要同张春桥谈话,就是参与阴谋活动。我同张春桥的谈话、接触,要历史地、全面地具体分析,正确看待。
   
   我不是同张春桥单独密谈的,甄文君自始至终都参加了。并且,我是当众(与我同到上海的孙蓬一等人,还有随同甄文君工作的一两个人)请甄文君与张联系的,没有回避、采取秘密方式。谈话内容又全部传达给孙蓬一等人了。我找张谈话的目的是:1.我们是负着毛主席交给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任务来上海的,应该向上海市委打招呼。所以找张而没有找别人,因为张既是上海市委的,又是“中央文革”小组的副组长,应该对他说明来意。
   
   2.了解上海发动群众的情况和意见。
   
   我同张谈话开始就说明了来意,是毛主席让我们来串连的。我们不知道应该怎样宣传毛泽东的思想和路线?张说:你们是从北京来的,是从毛主席身边来的,来了就好。我与张谈话的主要内容是:1.张先说他不在上海,去处理安亭事件了,谈了事件的情况,表扬工人怎样听党的话,不上北京请愿了,决定回上海闹“革命”。2.上海工人运动发动得好,学生较差。3.你们来了,要看看上海运动的特点(街头辩论)。我告诉他我们来后参加了群众大会。张说,你们也要到下边群众中去看看,向工人学习。我说,我们提出了打倒曹荻秋的口号,是否可以?张表示可以。张又说了曹发动群众不力的话,还说曹有什么事都与陈丕显商量,最后决定问题还是陈。我说,陈不是很早就参加长征的红小鬼吗?张说,有的干部不是过去也为党做过许多工作,现在“修”了吗?4.张问我住在什么地方?听说魏文伯让你住在某某饭店?张的意思是你不要在那里住。我说,准备住在接待站安排的地方。张表示要给我找地方住,我拒绝了。
   
   全部谈话内容没有不可告人的。而且张春桥俨然以党中央领导人的身份对待我,我与他又是第一次谈话(也是最后一次),也感到拘束。谈话约一个多小时。对全部谈话内容可以要求孙蓬一等人揭发。甄文君否认参加谈话,是有思想顾虑的。(法庭没有给我看甄文君否认的证词)。他知道张春桥说了陈丕显的坏话,我没有完全听进去,所以,后来他又叫付治文、陈葆华转告我和孙蓬一,“曹荻秋是前台,陈丕显是后台,要揭发陈丕显的问题”。如果他没有参加谈话,不知道张的态度,他是不敢这么做的。当然,没有第三者参加的谈话,也是可以搞清楚的。
   
   我所以找张春桥谈话,并不是积极追随他,我追随的是毛主席党中央。因为我信赖毛主席、党中央的领导是正确的。党中央成立“文化革命小组”,领导全国的运动,任用了张春桥担任副组长,又是上海市委的负责人之一,我们到上海执行毛主席交的任务,自然应找他谈话。同时,我是校文革主任,孙蓬一是副主任,我们不是群众造反组织的头头,我是从组织关系的原则出发找张的。我与他不是个人追随关系,也不是阴谋关系。北大校文革是毛主席当面指示我成立的,是王任重具体领导执行的,这是领导“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一级组织(错了,也是一级组织)。当时,不接受“中央文革”的领导,接受哪里的领导?(从实际上说,难道别人都没有接受“中央文革”的领导吗?党中央成立这个组织,就是领导我一个人的吗?)党中央“5.16通知”中,明文规定了它的任务,就是发动和领导全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我找张春桥谈上海发动群众运动的情况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个问题要历史地看待。当然,如果我利用毛主席的指示和党中央的决定,同张春桥搞阴谋诡计,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至今有什么事实证明,是我同张春桥搞阴谋诡计呢?同张谈话的内容有哪一条,哪一点违反和超越了当时党中央的决定(16条)和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和指示呢?没有。错了,是发动“文化大革命”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毛主席也更不应该指示我去上海串连。上海的群众在干什么?叫我去干什么?难道他不清楚、他是没有目的的?
 这不是说,我自己就没有错误,我有我的错误和责任。但不能把我的左倾错误,和执行毛主席指示及党中央决定的错误,混同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这是根本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认定一个人有没有这种反革命思想目的,要全面地考虑,具体地分析。如果,不从本质上加以区分,就会混淆罪与非罪,混我为敌,这正是我的案子形成冤错案的关键。
   
   我这么说,也不是为同张春桥谈话开脱。他对我谈话,有他的目的。正如他接受毛主席和党中央的委任,负责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务一样。他有他的目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八届十一中全会开后两个多月,毛主席的指示,党中央的决定,还有党中央的其他领导人都在讲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反对压制群众,反对“资反”路线的话,毛主席和党中央当时都没有发现他。我在同他一次接触、谈话中,是不可能发现他的反革命本质和阴谋目的的。作为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张春桥,也不可能同我第一次谈话中就暴露他的反革命原形,否则,那就太轻敌了!也太不客观了!
   
   因此,不能把我们在上海串连,犯了反曹荻秋同志执行“资反”路线的错误,认为就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同林、江反革命集团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挂起来而论罪判刑。这是错误的,是冤枉人的。
   
   当然,还应进一步看看,我有没有同林、江反革命集团共同的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动机和目的。应该进行全面审查、证实,不应该抓住一点加以提高,概括一般,以防片面性。这是我一再要求的,要求审查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部情况。实际上,只要看我在“文革”初期的全部情况,仅从我去上海前一系列的表现,事实就可以证明,或从我离开上海回京后20多天,当毛主席号召“学习一月风暴”夺权的时候,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完全听从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就证明是没有阴谋和野心的。而且,就在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了王、关、戚,以后又发现了谢富治的问题,就是从反张春桥(戚本禹?)欺骗群众保护叛徒卢正义掌权开始的。如果在上海我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的,那么,这时,我就不会和张春桥对立,更不会公开在群众中和他顶着干。这是“文革”初期的一部分情况。若再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过程来看,就更加十分清楚地证明,我不但没有与他们共同地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思想、目的,而是经过了错误和曲折的道路,提高了觉悟,从而抵制和反对了林、江反革命集团,又受到诬陷、打击和迫害的人。
   
   2)我没有伙同孙蓬一制定了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策略”。首先,我们没有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思想目的。从来我们5个人没有谈过或表示过要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问题。谈的都是如何发动群众,反对所谓“资反”路线,目的是反修防修。当我离开上海以后,孙蓬一的情况我不清楚,他没有向我汇报或联系。他参加康平路事件没有请示我;我没有交给他参加武斗进行夺权的任务。他为什么参加这一事件我不清楚。这个问题,我已多次提出和我无关。孙蓬一没有咬我。从预审到开庭都没有拿出证明是我指示他的。也没有提出反驳我的事实根据,却又在判决书上继续列在我名下,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总之,我们5个人在一起时,从来没有谈过夺权的问题,更没有什么“计划”和“策略”。毛主席没有交给我们这个任务,我们就是来串连、发动群众的。上海市被夺权后的事实也证明我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关于常溪萍的问题,不是我们到上海串连时才提出来的。华东师大和北大联合批常,这是群众开始串连时学生提出的;而且是华东师大的学生首先提出来的,然后,北大学生和华东师大学生把他们联合批常的活动向北大校文革提出要求。作为两校联合批判,这是经校文革常委会同意的。
   
   关于常溪萍的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对他的错误认识和误会(不是我一个人),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不是当我们去上海时我和孙蓬一才想起来的问题。因为我们负有发动上海群众运动的任务,上海群众在反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我们对曹荻秋根本不了解,提不出他有什么问题。因为两校批常的活动早已存在,我们到上海串连自然会提出常溪萍的问题,联系到曹荻秋对他的重用。这不是我伙同孙蓬一为所谓“进而夺权上海市的领导权”而制定的“策略”或“突破口”。关于“突破口”的说法,是“中央文革”一个记者提出来他自己的看法。我们反对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压制群众运动,思想上没有想到要找什么“突破口”,也不需要找什么“突破口”。我们5个人从来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和孙蓬一两人也从来没有谈过想夺权的话。从预审到开庭没有拿出任何事实证明我们5个人要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根据。
   
   3)我们到上海串连联系的单位主要是师大和“红革会”。通过“红革会”与“工总司”、“上三司”开过会,了解上海群众发动的情况,和提出过揭发曹荻秋到一定时候,可以提出揭发陈丕显的问题(这是我即将离开上海时,在甄文君告诉我后提出的)的意见,没有提过叫他们“联合起来”“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上海的群众组织早已联合行动,早已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了。我们刚来时参加那些群众大会就是事实。这些大会都是他们自己组织的,我们是通过师大学生参加的。我没有提出过叫“市委后院起火”,和叫他们“召开15万人到20万人的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揭发不是事实。
   
   当我离开上海时,我认为曹荻秋的问题揭发不够,到底怎么不执行毛主席指示和路线,执行修正主义路线,还不清楚,应该继续揭发。留下孙蓬一就是交给他这个任务。对市委党刊干部座谈,也是叫他们找知情人揭发。与党刊干部座谈内容,也是说的(曹荻秋)如何不允许他们起来揭发问题。不允许他们与北京来的红卫兵、群众串连等情况,根本谈不上什么夺权问题,不可能在这时候就提出要求党中央改组上海市委的问题,连提出叫“市委后院起火”的说法都不可能。当时因为我要马上回北京,就是同党刊干部座谈会我都不愿意再开了,认为留下孙蓬一、李醒尘与他们谈就行了。若不是他们催陈葆华、付治文、孙蓬一一再要求,我是不会与党刊干部座谈的。所以,这时说什么叫“后院起火”的思想、语言是不可能的。这些都是后来发生的情况而产生的思想语言,搬到前一阶段,强加到我身上了。说这些是我讲的话,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从我们执行的任务来说,我们只是发动群众,对领导权的问题没有考虑。对外提什么意见,从来没有我一个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讲话的主要内容,都是共同商量的。比如,提打倒曹荻秋的口号,就是共同决定的。这个问题请求高级法院让孙蓬一、李醒尘等人揭发、证明。
   4)我们在上海串连,是一个小的集体串连小组。除李醒尘外,我们4人吃住在一起,天天一块行动,问题一块商量决定,都归罪于我个人的“一系列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我没有背着他们干过一件事情,这些活动也是不可分割的。
   
   我们在上海反了曹荻秋和常溪萍,没有反杨西光。当时我们认为曹荻秋在市委执行“资反”路线,有人认为杨西光在市委执行“资反”路线,因此主要应反对杨西光而不应该反对曹荻秋。但是,我们参加的是上海群众组织召开的大会,大会批斗了杨西光、杨永直,我们发言没有反杨西光、杨永直,会下,我们也没有讲过他们有什么问题。从这些情况也说明我们不是反对上海市委的,而是反对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的,反对一个人,就是反对错了,也不应该说成是反对一级党的组织。致使曹荻秋、杨西光、杨永直等多次被批斗,遭到人身迫害,使上海市委瘫痪,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主要是上海的群众组织的作用,更不能归罪于我个人。
   
   综合以上三个过程的实际情况,列举的大量事实证明,我们去上海串连是毛主席(让李讷转告)指示的,而不是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谓“江青的授意”只是一句空话,法庭既没有列举内容,也没有列举事实。(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就是江青派我到上海反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的,也不能因为打倒曹荻秋是林、江集团夺取上海是领导权的重要步骤,我就是犯了积极追随林、江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罪,那也是被利用犯错误。对待这个问题,也要回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分析看待。)
   
   (1)“中央文革小组”是党中央成立的发动和领导全国“文化大革命”的最高组织机构。江青是党中央任命的副组长,党中央能够任命她,为什么我不能接受她派遣去上海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呢?她没有告诉我要阴谋夺权,我也没有阴谋夺权。她要阴谋夺权,我怎么能知道她的思想目的呢?有什么事实证明我知道她要阴谋夺权呢?
   
   (2)说反曹荻秋是林、江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重要步骤,反刘少奇主席不是林、江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重要步骤吗?为什么林、江反革命集团可以对任何人、包括党中央的领导人个别谈,也可以召集会议讲,号召全国干部、群众反对刘少奇主席,全国的干部和群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多多少少的响应和参加了反对刘少奇主席的活动。这是不是从党中央、高级干部到广大群众都犯了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打倒国家主席、就是犯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罪呢?
   
   (3)毛主席、党中央并没有说,也没有决定上海市例外,不准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相反,对上海发动群众的情况是清楚的。不仅有毛主席的主要论点:“在各省市自治区都有推行修正主义路线的代理人...”而且亲自号召全国“学习一月风暴”。就是江青派我去反曹荻秋推行“资反”路线,有什么事实证明我不是追随和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和决定(16条),而是追随林、江集团,参与了阴谋活动呢?
   
   (4)何况,事实上是毛主席派李讷找我密谈、指示去上海和外地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为什么要把这一客观事实有意地抹掉,硬要把“江青授意”这句空话强加到我头上呢?
同年12月28日晚,江青当我面亲自说明(她的秘书在旁边,也是她的秘书通知我谈话的),不是他们(“中央文革”)派我去上海串连的,她严厉地批评我,为什么你们在上海说是“中央文革”派来的?我说,我们没有说是“中央文革”派来的,但有人有这种看法。
   
   这是当时我回北京的第二天接见会后,江青自己就对我说,不是她派我去上海的事实。
   
   结语:我们到上海串连执行毛主席交给的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务,从而犯了反曹荻秋同志执行“资反”路线的左倾错误,被林、江集团所利用,但我们没有企图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思想目的和行为。我找张春桥谈话是出于对党中央、毛主席的信赖,是从组织原则出发,不是个人追随关系和阴谋关系,是合法的,目的是完成毛主席交给的任务。张春桥别有用心和目的,那是他的问题,我不清楚。听者是从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示、决定精神来理解的,法庭使用了假材料,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认定案情。至今没有公布“江青授意”的内容和张春桥谈话内容哪一点是非法的,属于共同搞阴谋诡计的,证明我是参与阴谋活动的,没有对我执行毛主席指示犯错误与张春桥等一伙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从性质上严加区别,混我为敌,定罪判刑是错误的。法庭调查不能证明我犯有“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阴谋活动罪”。我没有触犯《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我没有犯诬陷彭真、李伦罪。
   
   法庭没有确凿的事实根据,证明我是故意诬陷彭真、李伦的。判决书只写: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了安排,然后让《揪叛徒兵团》派人来按照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这不是事实。
   
   1)我没有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也从来没有同被调查人谈过胡仁奎、李伦涉及到彭真等人的问题。一个被调查人说我对她讲过:是抓叛徒的时候(在法庭上提出的说法,我没有看到证词)。这话我没有讲过。退一步说,就是我讲了,那么是叛徒就抓,不是叛徒抓什么?我叫她抓彭真了吗?我叫她抓胡仁奎、李伦了吗?没有。那么这句话能作为故意诬陷的证明吗?另一个被调查人说,记不清楚了,可能在“文革”中谈过胡、李的情况。“可能谈过”,也不能作为故意诬陷的证明和根据的。
   判决书写: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安排”,谈了些什么,怎样做安排的?为什么不说具体内容?不举具体安排事例?含糊地说了些莫须有的现象,能作犯诬陷罪的客观凭证吗?
   指控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安排”,我叫被调查人捏造事实,制造伪证了吗?还是授意被调查人按照我的思想观点、内容要求编写假材料呢?这些行为我都没有。写材料的内容、观点是被调查人自己的。与事实不符,谁写的谁负责。
   
   这个情况法庭调查是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这么说,这么定罪判刑呢?《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什么是犯诬陷罪,什么不是犯诬陷罪,法庭的判决与此规定相符合吗?
   
   2)《兵团》什么时候去调查,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我不清楚。我没有给他们指定什么时间不准去调查,什么时间可以去调查,更没有叫《兵团》按照我“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庭上庭下都没有提出过这个问题)。我提供过什么“线索”呢?为什么不说出事实?我只提供过被调查人,从来没有提供过调查内容的线索。判决书写的是一句捏造的空话。
   
   我听到被调查人认识胡仁奎、李伦是在1937年,在太原市的时候。那时我才16岁。当时听大人说话,讲到胡、李的名字,在记忆中留下了他们认识胡、李的印象。我自己根本不认识也不了解胡、李,叫我提供线索也提不出来。当时是《兵团》负责人在校内路上遇到我,向我说,他们正在干些什么事情的时候,讲到发现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的关系问题,我才说,某某认识胡、李,我可以写信去调查。这个线索首先是《兵团》讲的。在没有对我说这个线索时,《兵团》自己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调查和搜集材料的活动了。对我讲后,我立即给他们向被调查人写了介绍信,他们拿去后什么时间去的,我不知道,没有过问。
   
   法庭有什么事实根据证明这个调查线索是我提供的呢?又有什么事实证明是我叫《兵团》按照我提供的线索去调查的呢?没有提出过任何证据。
   
   3)我没有授意《兵团》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向蒋介石汇报,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据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隐患。”这个报告是他们自己写的。报告是我和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共同签字送的。当时,因为《兵团》例举了李克农、王世英、李处长(延安交际处长)的证明材料,我也弄不清是怎么回事,同意转报康生,由领导来决定。
   
   《兵团》写报告、做总结,向校文革常委汇报,以及调查研究一切问题,一向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我没有指示过他们向任何人写报告。包括向康生写报告。
   
   4)调查彭真等是1967年4月14日晚接见会上,康生用会议桌上的便笺和铅笔写给我一张纸,经参加会议的群众传递给我的,未折叠也没有信封。写的是“新北大应组织调查组”,不是叫我个人组织调查组。实际上也是我和校文革常委共同执行的。当我接到这张纸的时候,孙蓬一、卢平(《新北大公社》总部负责人)等都坐在我身旁,看了这张便笺。当时我们没有议论,因为大会正在批我们反谢富治。回校我先同几个副主任及《新北大公社》负责人等,商量如何执行,后经校文革常委会讨论决定执行的。
   
   这说明调查彭真不是我们自己提出来的,是党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顾问康生交的任务。彭真是党中央定性的“彭、罗、陆、杨”反党集团的首犯,又交群众批斗到那般程度的人。当时我们不能不接受这一任务,是符合当时党中央决定精神范围内的。我个人与康生也没有阴谋关系,这不是合谋诬陷,而是公开的上下级关系,任务也是公开交的。我是校文革主任,当然他让新北大组织调查组自然要写我的名字。
   
   康生叫组织群众调查,但我们考虑到彭真和其他被调查人过去都是党的高级干部,有的曾是党中央的领导人(如彭真),随便交给群众审查他们的历史,在群众中流传是不应该的。因此,才没有交给一般群众组织,由校文革组织组负责执行,康生的指示(那张纸)也保存在组织组,并不是我个人组成《揪叛徒兵团》。我指示组成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纪律,不准随便议论、流传,当时,持这么慎重的态度的人是不多的。本来我就不重视抓叛徒,认为哪有那么多叛徒,应当重视当前运动中新出现的问题(如王、关、戚问题,“文化大革命”应该怎么搞法的问题...),但这是康生交的任务,又符合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不重视也得认真执行。同时,我对康生也有警惕,怕分不清界限,“文革”开始,我就对他持不保的态度,对群众也是这么讲的。
   
   这是当时我们接受任务的思想状况和一些实际做法,完全证明没有其他诬陷彭真等人的思想和动机。
   
   组建情况报告了康生、谢富治,不是我指示的。这时,我已不在学校工作(参加筹备市革委会),没有经我手,报告内容也不清楚。
   
   5)《兵团》顾问谢甲林等人提出,调查彭真是党中央交的任务(当时的认识),要求我给公安部写信协助,我同意了。在谢甲林起草(事先已写好)写给谢富治的信上签了名,并不是我个人与谢富治有什么特殊关系,调查党中央决定的反党叛徒集团成员的历史,要求公安部协助,是合乎情理的。这是公安部份内应做的事。错了,那是从根本上定彭真等同志为“反党集团”就是错误的,谢富治、李震有什么动机那是他们的问题。
   
   6)让群众调查彭真是党中央“文革小组”顾问康生交的任务,群众调查结果又报送康生,这不是写报告请求党中央处置彭真。调查中有错误,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这与中央专案组向党中央写报告诬告、要求关押彭真、李伦,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群众调查本来就有认识上的局限性,对党的高级情报人员调查看到一些现象、假象,把胡、李误认为“特务”,与彭真等领导人来往关系认为有问题,将彭真看成是“大特务”。我作为基层工作的普通干部,也不可能认识到本质,看到由李克农、王世英等情报领导人的证明材料,分辨不清真伪,是不足为奇的(作为中央专案组的大干部都没有看清楚)。这说明,党的高级情报人员工作是成功的。显然这决不是故意诬陷,我们转报领导决定是应该的。
   
   7)作为中央专案组向党中央写报告处置一个干部,特别是像彭真这样的曾是党的领导人,使用群众调查材料应该慎重核实;该材料也是一年前群众调查的素材。当中央专案组使用该材料时,已与《兵团》建立直接领导关系整一年,我已不过问《兵团》的活动,和《兵团》没有关系。中央专案组写报告使用该材料及《兵团》都没有向我打招呼,我不知道,不能负他们向党中央写报告诬告彭真、李伦冤狱之责。
   
   8)诬陷彭真的是康生。但致使彭真、李伦冤狱多年,党中央有责任。难道不知道胡仁奎、李伦是自己派遣到蒋介石身边的情报人员吗?彭真与胡仁奎、李伦联系以及安排工作等,这一切不是党中央决定的吗?下边的群众和小干部能知道什么呢?这样高级的情报人员,大干部也不是都能知道的。领导叫组织群众调查彭真,下级执行。将群众调查结果又转送领导,就是调查中有错误,不符合事实的,这能说成犯诬陷罪吗?党中央使用了群众调查材料,定彭真、李伦有罪,造成冤狱,怎么能翻手加罪于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小干部呢?这种无理的做法是哪里搞的?现在的党中央知道不知道?不论哪里搞的总要讲理嘛!
   (说明:康生便笺的内容:“聂元梓同志:天津南开大学卫东组织调查彭真、刘仁等调查团,从初步调查结果看到旧北京市委内隐藏了许多叛徒。我想新北大应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黑帮的具体材料。”调查中,我们否定了旧北京市委内有叛徒的意见。) 
    
   第三,我没有犯诬陷朱德委员长的罪行。
   
   1)我没有得知戚本禹诬陷“朱是反毛”的讲话(过去我给戚本禹写证明材料是预审员口授的,预审中从来没有这样提问题。可查看记录)。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作协“革命造反团”成立联合批判班子,批《朱德将军传》,先请示了中央文革办事组同意,又请示了康生同意的。我将请示“中央文革”办事组的结果转告了李清昆、胡经之等,次日,为慎重,我又请示了康生。因为康与“中央文革”办事组没有不同意见,我又不在校内工作,因此,没有再转告李清昆和胡经之等,她们是经请示后开始组织联合批判班子的,所以,批准的不是我,而是“中央文革”办事组和康生。
2)批判文章不是我授意的,也没有交我审阅。事后我也没有看到校刊。开始,李清昆、胡经之对我说他们要与作协“革命造反团”联合批判《朱德将军传》的理由,就是说《朱德将军传》写的不符合历史事实。为此,组织座谈会让我听听具体意见。会上他们与作协讲的都是批《朱德将军传》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问题,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意见,也是李清昆等人要求我与“作协造反团”座谈时提出的目的,我才同意参加的。这是会上会下共同讲的精神原则。但联合批判班子擅自违背原则,超越会下对我讲的和座谈会上讲的精神范围,我不能负责。因此,以批判《朱德将军传》为名,对朱德委员长进行诬陷的不是我,而是联合批判班子,也是李清昆欺骗了我。
   
   第四,我没有诬陷、迫害常溪萍。我有错误,但是我没有犯诬陷迫害罪。
   
   1)我没有伙同孙蓬一等人两次写大字报诬陷常溪萍。第一张大字报是谁组织写的,我不知道。1966年7月,当江青带领各大区、省、市委书记到北大开群众大会时,写大字报的人(是谁我记不清了)把大字报送到主席台上交我,要求我交江青转曹荻秋,我当众即交江青。她又立即交曹荻秋了,让他在上海贴出来。第二张大字报是谁组织写的,我也不清楚,但我知道这件事。最后是否问我也算一个,代我签了名,我也记不清了。内容观点我虽同意,但都不是我授意的。大字报的内容和我在上海对常溪萍问题的讲话,都不是出于故意诬陷,都是根据毛主席和党中央对北大运动的决定、指示及发动“文化大革命”的论点、精神和当时反复的政治运动和斗争,形成对常溪萍的一些错误认识、误会的意见。并不是故意制造事端,捏造假材料,制造伪证等手段,对常溪萍进行诬陷活动,而是讲对常的一种错误看法和意见。如果,这两张大字报是诬陷,那就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了。首先是写作大字报的人应负诬陷罪责了。在上海我对常的问题的讲话是根据大字报的内容讲的。请揭发,以揭发的事实为证,看是否诬陷还是一种错误认识和误会造成的。
   
   2)我没有参加华东师大批斗常溪萍,更没有多次伙同师大批斗常溪萍。这是两校学生原定的联合批判。两年后,于1968年常溪萍被残酷折磨致死,这是张春桥搞的(市中级检察分院告诉我的),我不能负此刑事责任。
   
   第五,判决书写:“在聂元梓篡夺北京大学领导权期间,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二百余人,被诬为‘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被谁诬为“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呢?判决书没有写清楚。在毛主席领导期间,中国还发生了林、江反革命集团十年浩劫呢,能这么笼统地写在毛主席名下、而负刑事责任吗?除陆平、彭佩云(大字报点名)外,任何一个人我也没有说他是“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更没有给做结论。这是毛主席以北大为“典型”错误发动“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特别是“6.1”广播大字报后,出现的群众运动的情况。当时,党中央其他领导人也来北大讲话,动员群众起来反对“陆平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毛主席的错误又被林、江反革命集团利用,煽动群众起来“造反”,这样造成的后果,怎么能归罪于我个人的诬陷、迫害呢?
   
   2)这些被群众冲击的干部(包括陆平、彭佩云)、教授、讲师、在工作组时期已经集中监禁,被群众称为“黑帮大院”、“监改大院”,并出现打人、骂人的严重违反政策的情况,程献策(中文系党总支书记)不就是这样死了的吗?校文革成立后(1966年9月12日成立),这些被监管的人员,经王任重批准,从工作组接收过来(工作组是八届十一中全会期间,大约8月中旬停止工作的,月底前离校。这批人是海军工作组负责管理的),并不是1968年5月,在我主持下才成立的。5月之前,难道这些人都在家里而没有被监管吗?难道他们没有被称为“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吗?程献策为什么那个时候就死了?为什么在校文革管理的时候没有死人?“6.1”大字报广播之前,5月25日,贴了那张大字报之后,陆平等干部、教授、讲师,谁称他们为“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呢?没有。陆平等干部倒是还在领导岗位上,我们写大字报的7个人,也准备还在校党委领导下,辩论学校的工作问题。有谁不知道“6.1”广播大字报后,才出现了这种情况。这个问题,预审时我已经讲清楚了,庭审时没有提出新的问题,是新写在判决书上的,庭上庭下都没有提审过,在此,我不能进一步地提出针对性的具体驳斥意见。
   
   后来,是否有学生(个别的)同干部、教授等人关在一起,我不清楚,没有人请示我。
   
   关于陆平等干部、教授、讲师被集中管理劳动,应如何办?我请示过毛主席,毛主席没有指示。凡毛主席指示的已照办,如翦伯赞等人。对请示而没有指示的,倒更不好办,自然我不敢随便处理和放人。
   
   3)判决书写被诬陷的干部、师生所受到的人身迫害,没有说明是谁搞的人身迫害,是我指示搞的吗?不是。法庭调查是知道的,但为什么还是笼统地写在我名下呢?搞人身迫害,我是反对的,校文革常委多数人也是反对的。当时,我多次讲过,不准打人骂人,指出这是严重违反政策的行为。为此我专派两位校文革副主任负责,孙蓬一分工负责,实际上是三个副主任负责,仍发生严重违反政策的行为,只有谁搞的谁负刑事责任了。
   
   第六、1968年4月7日,我没有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内制造“反革命小集团”冤案,先后将邓朴方、邓楠、顾品忠、韩勤黄、彭秋和等十余名教师、学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这不是事实。
   
   韩勤黄的问题我曾经手,但她不是“反革命小集团”问题。搞错了,我已在1969年向本人当面道歉,向全校群众做了检讨。这个问题早已解决了。
   
   判决书写:8月9日、14日,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报告和绝密《简报》,诬陷“邓小平通过其子邓朴方等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这不是我指使的,我也没有审阅该《简报》。这正与我当时的指导思想相反。我的指导思想是:王、关、戚(王关戚势力)和谢富治控制北大运动。邓朴方摔坏后应该向上级报告,我同意。但报告怎样写,谁提供的情况,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看这个报告和绝密《简报》,谁搞的谁负责。
   
   (说明:以上是针对判决书写的情况回答的,实际情况是,4月,具体日子不记得了,为了制止武斗,我曾与孙蓬一、姜同光等人商量〈谁先提出的,我记不清楚了。不是我先提的〉,认为牛辉林和“井冈山兵团”的头头受王关戚势力指使,挑动武斗和打武斗,应该揭露他们,不让群众跟着他们打武斗,说明打武斗是反动的,所以把牛辉林打武斗的这些人叫作“反动小集团”。这话是谁先提出的,我自己记不清楚了。以后,李清昆建议说,这些打武斗的,是与王关戚势力有勾结的人,有议论攻击江青的,应该同时揭露议论攻击江青,这也是“反动”。这样揭露认为更有说服力,不让群众上当跟着打武斗。我所以同意这么做,孙蓬一、姜同光等人也同意这么做,是因为当时周总理叫我抓议论攻击江青的杨勋,说她是“反革命”,叫我让群众(学生)把杨勋扭送到公安部,在群众中影响较大,都认为议论攻击江青是“反革命”。(后来,对我和对群众一直都没有说明是错误的,虽然,当我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没有对任何人说过是周总理叫我抓杨勋的。杨勋却在全校群众大会上批斗我控诉我,在会下群众中对我散布坏话和诽谤。我一直连孙蓬一也没有告诉他。直到这次预审中,我才讲了周总理叫我抓杨勋的真实情况。)因为有这个先例在,所以大家也就相信了。这么做,我们的目的不是保江青,而是制止武斗。李清昆提出后,我同意(孙、姜都同意),抓了王忠林、韩勤黄等人。对这些人的错误对待,我已在六九年向群众和本人道了歉,作了检讨。后来搞扩大化了,又是学生两派群众打武斗,互相抓人,打人,混同在一起。我和校文革常委会虽多次开会、发通知等等,制止这种乱抓人、打人的情况,但当时学校局势我也不能控制,所以未能得到制止。这是挑武斗、打武斗的罪魁祸首谢富治及林彪、江青一帮造成的,因此,这个罪责我不能负。
   
   对邓朴方、邓楠等人就是后来在这种局势下抓起来的。没有人请示我,一切情况我都不知道。李清昆说他请示了我,这是不可能的。孙蓬一可以证明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也不知道。
   
   关于“反革命小集团”的提法,是否因为揭露议论攻击江青以后,把它从“反动小集团”上升为“反革命小集团”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决不是4月7日,我指示《新北大公社》某些人搞的。揭露“反革命小集团”内容、目的就是以上所讲的,没有给他们捏造什么东西。其他未请示我的,如校文革个别人就此都搞了些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关于报告和《简报》的问题。因为我早已反对抓人打人,一再讲之后,又发生抓邓朴方的问题,我已经不能控制局势。明知有的人对我不讲实话,撒谎。直到邓朴方摔坏后,都不向我亲自报告情况。我很生气。因此,我不看报告和《简报》,当时就持着“谁搞的报告和《简报》谁要负责”的态度。这个情况预审、庭审都是清楚的。判决书笼统地把校文革办公室写的报告、《简报》的事列在我的名下(这不是我个人的办公室,这是常委会的办公室),也不说清楚是我授意写的还是我根本不知道内容,含糊不清,这是故意混淆是非的手法。这种手法在判决书中是屡见不鲜的。
   
   还有一个情况应该说明:校文革成立的时候,王任重提出应该让有影响的较大的“走资派”的孩子参加校文化革命委员会。我同意。当时商定让邓朴方参加选举,并作为副主任。王任重让我在校内做了群众和骨干分子的工作,也通知了邓朴方本人,但没有选上。当王任重被林、江集团打倒之后,我在校受到群众和骨干分子的反对,让我检讨和王任重的关系,其中特别提出检讨对待邓朴方的问题。我没有检讨,也没有让毛主席为我说话。但当时,我不愿意邓朴方常来校内,怕他出什么问题,使我被动。所以,我根本不可能指示搞他。从预审到开庭都没有任何根据证明搞他是与我有关的。
   
   (二)我怎样抵制和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伙,从而受到打击迫害的?
   
   第一,毛主席号召学习“上海一月风暴”,进入夺权阶段后,我(们)开始发现了王力、关锋、戚本禹的问题。继又发现谢富治和王、关、戚的关系是有问题的。在一些重要原则问题上暴露出他们的反革命本质。从而认定王关戚是阴谋家野心家,谢富治是反革命两面派。
从此,我们在群众中开始揭露他们、反对他们的斗争(成立了除隐患战斗队)。
   
   1)开始,在高教部夺权的斗争,实质上矛头是对准林、江集团的(当然那时没有这样高度的认识)。张春桥欺骗群众,说他和卢正义在国民党监狱里是同敌人共同进行斗争的。因此,最了解卢正义不是叛徒,是好同志。他们力保卢正义掌权。王力、关锋、戚本禹在群众中进行挑拨、分裂活动,以达到他们夺权的目的。
   
   我们针锋相对,揭露卢正义是叛徒,反对叛徒掌权,反对分裂群众。正要追查这个事件之际,陈伯达以“中央文革”小组长、党中央领导人的身份强迫北大撤离高教部(北大去高教部时,是周总理叫去的)。王力、关锋采用撒谎、诬陷、恫吓手段(王力造谣说,北大要一路冲“中央文革”,一路冲北京军区,一路冲红旗杂志社。当时中央文革决定,冲这三个地方,就以反革命论罪)。迫使我们(驻校解放军)检查内部而放弃追查张春桥保卢正义掌权问题。这些行为,使他们丧失了作为党中央领导“文化大革命”运动领导人的面貌,看到了他们的原形。当时使人惊讶,引起我对他们进一步警惕。那时,我即告诉驻军领导人,王力、关锋、戚本禹是有问题的。
   
   2)王、关、戚采用像在高教部夺权一样的手段,在党、政重要领导机关(如《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外交部等等)挑拨分裂群众,煽动派性,制造矛盾,推翻所有的领导干部,安插亲信和坏人掌权。违反毛主席号召夺权指示和党中央决定(十六条)精神(当时我没有认识到发动“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错误的)。尤为严重的是,特派谭厚兰去外交部挑拨分裂群众,煽动群众反对陈毅副总理,把矛头指向周恩来总理。我们根据周总理讲话精神,发表声明保陈毅副总理。大街上贴反周总理的大字报,都是我亲自打电话派学生去覆盖的。同时,我们支持外交部群众反王、关、戚的斗争,揭露王、关、戚的本质,提高群众的认识水平和斗争觉悟。
   
   3)1967年春天,毛主席本来准备结束“文化大革命”,但北京市却出现了群众分裂,坏人掌权的混乱局面,不论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几乎每个单位、系统都可以抓到王、关、戚的黑手。原来,他们制造混乱局面,是为了利用群众打倒干部,达到他们夺权的野心目的,破坏了结束“文化大革命”的步骤。
   
   戚本禹诬蔑党政军领导人都是“走资派”,煽动一些人要同他一样仇恨“走资派”,将其彻底打倒,永远不能翻身。他还说,将来“走资派”翻上来,让你爬狗洞你也得爬。散布种种反革命言论,暴露了他的阴谋家野心家的本质。
   
   因此,我认为,不打倒王、关、戚这些人,就是革命的隐患,即成立了“除隐患”战斗队,专门揭露王、关、戚这帮人,认为他们是新的“摘桃派”,利用“文化大革命”的群众运动阴谋夺权。
   
   4)1967年8月,王、关、戚煽动群众“揪军内一小撮”,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高校在他们操纵下,派学生到全国各地“揪军内一小撮”。北大没有派人去参加,针锋相对,我提出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口号,反对在军内煽动派性,分裂中国人民解放军。我走访军内两大派,公开表示两派群众都是革命的,一样看待,一样拥护。
   
   5)谢富治和王、关、戚勾结,篡夺北京市领导权,把北京市革委会变成进行阴谋活动的据点。市革委会的组成,违背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帮派原则代替了一切。根据戚本禹的授意,安排亲信分子控制了大大小小的重要部门和岗位。并设立秘密特务组织,掌握各单位情况,密报中央文革。谢富治当时是政治局委员,难道他不知道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市革委会从筹建到开展工作,从来听不到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的指示,戚本禹的指示却常常不离口。在“文化大革命”中,市革委会究竟都干了些什么?当时不应该使人深思吗?现在当然早已都十分清楚了,但在那时,真正认识的人并不多。
   
   谢富治当时是党中央的领导人,为什么对戚本禹那么言听计从、低三下四呢?还不是因为他有后台。当时,我不知道他们的后台都是谁?最少康生是不能保的。谢富治在市革委会会议上不厌其烦地数说着,“中央文革”每一个人都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的,谁反对哪一个都不行。都要叫他(她)碰得头破血流。谢富治讲这话说的那么嚣张,气得我发颤。当时我就决心反他们要反到底,看看你谢富治是什么东西,我是不是会碰得头破血流?没有想到这话应验了。反谢富治、反林江一伙的人,反而被判刑、蹲监狱?
   
   这一切,都反映着谢富治与王、关、戚一伙的特殊关系。“1.15”抢档案事件,谢富治听从王力、关锋的指示,放走坏人,关押革命群众,和康生关押老干部的勾当,虽然我没有亲手抓住具体事实证据,(因为我不可能知道他们的内幕)不能向群众具体揭露他们,但我心中明白,谢富治是反革命两面派是绝对不会错的。我看到谢富治和他们以上的一系列活动,是利用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群众运动,进行阴谋夺权的野心家、阴谋家。因此,我就组织群众揭露谢富治,提高群众对他的认识,看清他的面貌,支持群众反对他的斗争。我对孙蓬一等人和北大群众参加反谢富治的斗争,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当时,北大已经形成了反王、关、戚和谢富治的中心,这是群众公认的客观事实。毛主席曾经批评我说,我拥军是对的,反谢富治是错的,就是针对这些事情说的。
   
   1967年4月16日(?),北大校刊登载了孙蓬一4月11日的讲话,揭露王、关、戚和谢富治是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主要内容是我们共同研究的。当然那时认识水平不高,所举事例可能有错误,但揭露他们的反革命本质是完全正确的。1968年,工宣队军宣队进校后,孙蓬一向他们揭发:这次讲话和他反谢富治都是我指使的。就此,我在校内群众大会上做了说明,承认他反王、关、戚和谢富治是我指示的。承认孙蓬一“4.11”讲话是我的观点。我公开承担了责任,不让追究孙蓬一。过去,林江集团认为是我的助手不好,曾把矛头对准孙蓬一。从此他们不再提我的助手问题,批斗矛头也不再指向孙蓬一了。
   
   第二,1967年5月28日,陈伯达、关锋、戚本禹,找我到钓鱼台谈话,以江青名义劈头盖脑地批了我一顿,压我不要反王力、关锋、林杰、吴传启,更不要把这些人同他们联系到一起。他们诬蔑说,我要“6月血洗北京城”,“但我们都不给你算数”(不追究)。说陶铸反关锋就是从反吴传启开始的,要求我不要再反他们了,要站得高一些。又说你是有水平的,你是市革委会的,又是红代会的,以后有许多事情需要你和我们共同来做的。希望你和我们站在一起,等等。
   
   我听了非常气愤,想让我和他们同流合污办不到。我指着陈伯达的鼻子说,你听了一耳朵谣言,今天你们说的这些事,我要追查。让我坚决顶回去了。没有等我说完,他们就走开了。后来我回校又写了张大字报,表示要继续反吴传启、王力、关锋、戚本禹,并把他们对我谈话的内容公布于群众,揭露他们的嘴脸。
   
   由于他们企图拉我同流合污的目的没有达到,和我表示还要继续反吴传启、林杰、王力、关锋、戚本禹,他们恼羞成怒,于6月5日,陈伯达讲话,破坏了北大群众的团结,煽动群众把矛头指向我和校文革,说校文革不民主,压制真正的“造反派”。说我“骄傲”了,不听中央(“中央文革”)的话,校文革和“新北大公社”是“二月逆流派”。挑动派性,制造混乱,破坏结束“文化大革命”的安排,并且对我个人造谣,进行人身攻击。
   
   江青批评北大的运动搞得“太温”了,群众分裂后,军训停止了,解放干部的工作停止了,处在混乱之中。陈伯达批评北大是“一潭死水”,说“乱了好,越乱越好,你们摇摇欲坠才好呢”。他说“文化大革命就是在大风大浪中前进的”。
   
   因为我继续反王、关、戚和谢富治,江青陈伯达对我组织批判。1967年8月2日一次(批我在全国带头反“中央文革”派的记者),1967年9月初一次(批我反谢富治,诬陷我反谢富治是想当市革委会主任)。批判使我更加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认识是正确的,要继续反下去,并追查他们的后台。当时我就讲,我要让群众看看,到底是我想当市革委会主任呢,还是谢富治有问题?这话,我也曾对陈志尚、孙连仲讲过。
   
   第三,1968年春,林、江集团再次提出反右(康生先讲外交部出现一股“右倾邪风”),反击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风”。我提出反“左”(在校内俄文楼讲话中讲的)的政治口号。反谢富治和没有王、关、戚的王、关、戚势力,被“中央文革”诬为“反谢逆流”。“中央文革”两次(1967年春和1968年春)反“二月逆流”,我们两次反谢富治,这不是偶合。因为从我们接触的现实,没有看到什么“二月逆流”,和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风”。使人不能不深思的是:“文化大革命”搞了近两年了,广大干部都被称为“走资派”打倒了,那还有什么右倾?“文化大革命”所以搞糟了,北京所以这么乱,就是谢富治勾结王、关、戚势力造成的。王、关、戚已经被公开揪出来了,为什么不让清除王、关、戚势力?是彻底揭发谢富治的时候了。因此,我们在高校学习班组织了几万人的批判大会,北大校刊出专刊批判揭发谢富治,形成了反谢富治的高潮。
   
   在市革委会上,讨论各级革命委员会如何实现革命化条例的时候,我认为应该揭发谢富治的问题。不是要讨论什么“革命化条例”的问题,首先要解决谢富治的问题。所以,我提出,“要实现革命化,谢富治首先要整风”。
   
   从此,谢富治受林、江指示(指示:要反击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风,首先要反击“反谢逆流”),在市革委会开了几天(3月19日至25日)大会,批判我反谢富治,将批判内容传达到全市(包括郊区、县)基层群众中去,煽动群众把矛头指向我和北大,发生3月25日7所高校上万人来北大武斗的事件。当时,来打武斗的人扬言,看今天市革委会批聂元梓批到什么程度,就打到什么程度。
   
   第四,1968年3月8日凌晨,陈伯达、江青对我谈话,批评我反“左”,要我反“右”。江青让我反“大个儿的”,暗示反周恩来总理。我装作听不懂,蔑视她。回校,我以坚持反谢富治的实际行动,抵制和反对了他们,发起了反谢新高潮,压倒了反击“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风”。这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最恼恨的。
   
   第五,1968年3月27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体育场召开10万人大会,诬陷杨成武、傅崇碧、余立金同志为“反革命集团”,在大会上企图把我和所谓“杨、余、傅”打在一起搞掉。林彪讲话一箭双雕,既诬蔑杨成武同志是“两面派”,又暗示我和杨成武同志有“黑关系”。江青讲话批我反“左”,破坏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大会后,全市贴满了“打倒杨、余、傅”、“聂元梓是杨、余、傅的小爬虫”(江青提的口号)、“坚决拥护谢富治”的大标语。 由于这两次(市革委会会议上批我的内容传达到群众中,和10万人大会上林彪、江青对我的诬蔑)大规模地煽动群众反我和反北大,以及在他们唆使下,所以发生3月25日7校学生来北大打武斗后,随即又发生3月28日、29日的武斗,延续近三个月。
   
   武斗就是这样强加给北大的。“打武斗”的罪名就是这样扣在我头上的。事实是我不但没有挑动武斗、打武斗,而且就是这次最大的武斗(双方都在万人以上)是我制止的,避免了多少人的死伤啊!
   
   (说明:3月25日下午,当我从市革委会回来,7校的群众人山人海地涌向北大,校门已经进不去车了。武斗已开始在广播台爆发,形势千钧一发,多少人的生命即将在这场大武斗中丧失。我立即返回市革委会,找谢富治,抓住这个武斗的后台说:你认为我有错误,可以批判,你也可以叫卫戍区把我给抓起来,为什么叫这么多群众到北大打武斗?你必须跟我一块儿去制止武斗,否则你要负责!当时,吴德、丁国钰在场。这样,谢富治才被迫跟我来北大的。吴德、丁国钰也跟来了。我和谢富治同坐他的车走在路上,谢富治见我抓住他不放,心虚地说,你真厉害!你倒不了台!我说,我不怕倒台,只要不打武斗就好。谢富治又说,你做市革委会副主任是我对毛主席说的,你知道不知道?我说,不知道。谢谢你!我做不了。他想讨好,想求情,当时我就把他顶回去了。
   
   这个情况,我一直没有对别人讲,陈良知道一部分,谢富治的司机听到了我们在路上的谈话。)
   林、江集团企图从此挑起北京高校两派群众的大武斗,嫁祸于我,但我不让北大还手,始终坚持让群众把矛头对准王、关、戚和谢富治(这时,我已经不像高教部夺权时一样,而是自觉地对准王、关、戚和谢富治及其后台、同伙林、江集团了)。我还劝蒯大富在清华不要打武斗,我亲自找他的同学一块儿说服教育他,但他没有听。除此,北大武斗升级是我制止的,打死人前也是我制止的,他们没有听。当时,我竭力控制北大局势,想法子制止武斗,可是,这个武斗的罪名却又长期被林、江集团栽到我头上,反诬我打武斗,是北大和北大汉中分校武斗的后台,使许多人不了解真情,甚至包括北大的一些人和党中央的领导,使我遭受10多年不白之冤,直至为此入狱。(虽然这次预审中搞清楚了,但并没有在群众中公开给我平反,讲明真相,澄清是非,去掉林、江集团对我的诬蔑和栽赃。)
   
   北大武斗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林、江集团早已看到我和北大一些群众,不但不是积极追随他们,而是起反对他们的作用的。1967年6月开始,把北大搞乱,陈伯达已公开讲我“对什么人的话(指‘中央文革’)都不听了,连毛主席的话都不听了(这句话是为掩盖他讲话的本质的)”,煽动北京高校两派群众,挑起派性,分裂北大,决心栽赃于我。因为我坚持教育群众反对派性,坚持教育群众把斗争矛头指向王、关、戚和谢富治及其后台,已成为反对他们的中心力量。因此,决心把我打掉,彻底搞垮。这就是1968年春,北大发生大规模武斗的原因和实质。
   
   第六,工宣队军宣队进校,登上上层建筑领域,我认为是制造矛盾,利用工人阶级的名义达到全面夺权的目的。1968年底,北大“清队”逼死人,我认为“文化大革命”搞得如此人人自危,就是康生一伙和谢富治搞的。联系看到全国武斗蜂起,形势更加混乱,在“学习班”,我向孙蓬一、姜同光、王茂湘等人揭露康生,从在延安搞“抢救运动”逼死人,说到他在山东如何犯左的错误,整人,等等,让他们不要再跟康生,要反康生(当时工宣队批我反对延安整风,后被迟群抓住作为重要根据,批我反康生)。
   
   1969年春,我向周恩来总理揭露(江青参加)工宣队“清队”的问题和违反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逼死(24人)人的情况。江青不准我讲,打断我的话:你净说别人的错误,你自己就没有错误吗?你说说你自己。周恩来总理说,不要着急,要调查,很快就要解决。
   
   第七,党的“九大”后,是我思想最苦闷的时候,不知道毛主席领导“文化大革命”还要向哪里发展。我想向毛主席揭露谢富治的两面派面目,不要再上他的当。因为有人向工宣队告发我,而未能实现。这时,我已看清了“中央文革”那一帮,就是不知道江青是怎么回事?她是错误呢,还是同他们一样?我想同他们斗争,但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找李学文(政治系的),想通过他向刘伯承同志汇报,揭露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看到的一切,请求他对我指示怎么办?因刘伯承同志不在北京,在上海,由于我又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之中,未能实现。
   
   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暴露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的问题,解决了我思想上的苦闷和迷惑,原来江青同林彪都是一样的货色。
   
   第八,多年的隔离审查,和批斗,深深地教育了我,清醒了头脑,使我更加坚定地相信党,相信群众,总有一天他们会垮台的。我就可以解放了。但我对党是有错误的,我请求党审查我,实际上我也是这么做的。(在主席逝世之前,我就写了请求党审查的信,说明迟群、谢静宜等人的对我的审查不能代表党。毛主席逝世以后,我又向党中央写了请求审查的报告。)
   1975年冬,我仍处在隔离之中,偶见付立元,简单地谈了形势,我告诉他是林、江反周总理,反而诬陷我反周总理,并且为此批斗我。提出商量怎样同迟群、谢静宜他们斗争的问题,请他考虑。以后再没有机会见到他。
   
   1976年春,我让聂真托人找邓小平同志谈话,向他检讨我的错误,揭发迟群、江青一伙。聂真告诉我要托的人(魏坚、齐云)不在北京。因我母亲病故,又失去联系。
   
   1975年至1976年秋,我常同徐继华议论江青、张春桥一伙,想给他以影响,便于以后帮助我联系别人进行斗争。我也通过他了解外边的局势和情况。我曾对他讲过江青张春桥这些人都是野心家、阴谋家,他们想上台,就要打倒周总理,把邓小平搞掉。现在就是邓小平同志最敢于同他们做斗争。还说,那些老帅不知道会不会串连,我是从“文化大革命”的实际斗争中,认识到邓小平同志是正确的,我从错误中同他走到了同一条战线上。只要他拉队伍,我就跟他干。我的条件很低,不管是谁,不管他有什么错误,只要反修、反帝,国内反迟群、谢静宜(及其后台),我都跟着他干。当时,我给徐继华找了《文汇报》反周总理、反邓小平同志的一段文章:“那个最大的走资派,一定要保那个死不改悔的走资派...”让他反江青、张春桥。我还和徐继华议论过毛主席,说毛主席晚年和斯大林一样,都犯了错误。我说,斯大林犯了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毛主席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都错整了大批干部。徐继华说,他俩晚年情况怎么那么一样啊!
   
   1976年初,王连龙在校内大会上讲,我“配合邓小平搞右倾翻案风”,让审查小组张文找我谈话,压我承认,准备批斗。我问他,什么叫“右倾翻案风”?邓小平怎样搞“右倾翻案风”?张文没有回答上来。我说,你讲都讲不清楚,你就批我“配合邓小平搞右倾翻案风”?我坚决把他顶回去了。 以上,是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抵制和反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一伙的大部分情况(还有一部分没有写)。因为他们拉我,我不和他们同流合污,而是继续反对他们,自然对我倍加恼恨。如果,早日打倒也好,少受折磨。但因为他们还想利用“六一”广播的那张大字报,只有对我个人狠下毒计,长期对我打击、诬陷和迫害。并决心搞掉北大,因为它早已起反作用了。若是积极追随他们的话,那是肯定不会搞乱、打掉的。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我怎样受林、江反革命集团一伙迫害的呢?

   
   第一,对我“隔离审查”、“半隔离审查”,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达8、9年之久。让我住在阴冷潮湿的房间(有几年干脆住在洗相片的暗室里),整天坐在一个地方不准动,时刻有人盯着,根本谈不上到院子里走走,就是在屋里走动也是不允许的。后来,经我抗议和医生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意见(如果不让她活动,这病我无法治疗),才允许我去院子里几十分钟。但又常藉口“有事”而免除。我亲身尝受到这种“刑罚”是极其残酷的,它可以把一个活人坐烂坐死,使血管、肌肉发黑、烂裂、坏死。虽然没有动手打过我,也没有用吓人的刑具,但这种整人的方法,却比打人、用刑还狠毒,检查时既无刑具,又无施刑痕迹,但内伤累累,使我患了严重的全身性的血管栓塞脉管炎。
   
   第二,对我残酷批斗。召开过各种各样的批斗会,大小问题的批斗会,内容相互矛盾的批斗会,各种方式、范围的批斗会,批我是野心家,反谢富治是想当市革委会主任的,是反林彪、反江青、反康生的“反革命‘5.16’分子”。大问题批斗,小问题也不放手,吃的药方不合适,本来是医生看病的问题,但强迫我吃,不吃也批斗。强迫我注射过敏的药针,强迫我吃近百片土霉素,孩子回家不报告也批斗;学生学习课程,随时把我拉去也批斗。总之,无事不批斗。只要迟群、谢静宜,王连龙认为需要,或他们的祖师爷江青、康生、张春桥认为需要什么都在批斗之列。仅1971至1972年,批斗我竟达100多次,直到不忍再数下去。从1968年下半年到粉碎“四人帮”,没有一年我不被批斗的(以后,也没有停止批斗,“四人帮”倒台后,又让我陪迟群、谢静宜批斗),这些均未计算在内。专门批斗会上批斗,一般群众大会点名道姓的挖苦、损人,会下训斥,不把人当人看,侮辱人格是家常便饭。一次批斗会,竟然叫我连续站立16个小时,一分钟也不让坐下休息,用一只脚斜着站一会儿,休息一下另一只脚都不允许,用皮鞋踢我的脚腕骨。他们却轮班吃夜餐、早点,轮班睡觉,这样逼我交出整谢富治的“黑材料”(不黑,是鲜红的!)。其他因反林、江一伙,摧残人的事是说不尽的!我也不愿意再想下去,再想想今天的情况,想下去我会疯的,世界上还有真理没有???
   
   我被敌人整是因为我革命,就是杀头,也心甘情愿,无所畏惧。但我革命为什么还被整?还让我陪着整我的反革命分子挨批斗?这是什么理论???
   
   第三,我的家被查封,多次被抄家,失钱失物。以群众的名义抄,宣传队抄,审查小组、保卫科随时抄。孩子无家可归,即使是允许回家住,也要受折腾。还声言把孩子也要关起来(1971、72年)。由于孩子强烈地反抗,才没有敢下手。孩子是无辜的,不但他们自己这样对待孩子,还向孩子所在单位送诬陷我的材料,让整孩子。
   
   陈毅同志写给我的信,被指派的“群众”抄走,说从我家抄出了“黑材料”。至今,没有人承担错误,也没有归还我。
第四,对我施行严酷的监督劳动。前后共三次。扫马路、打扫厕所,拣砖头、拾瓦块,沉重的体力劳动,在病中也不能饶恕。在江西农场,赤脚在冰水中挑泥修坝,在新华印刷厂,医生证明不能劳动,但还强迫劳动,半天往机器上挂纸,累计达七、八千斤重。审查小组公开向群众宣布,只要有医生证明就可以不劳动,但实际上医生开证明必须经过审查小组同意,还对我说,只要你能吃饭,你就得劳动。
   
   (说明:拾砖头、拣瓦块,是作为一种惩罚劳动,因为我胸腹大血管栓塞,肿得不能系裤腰带,不能弯腰,医生证明不能劳动,审查小组说:照顾你不能劳动,你拣砖头吧。实际是想法子折磨我。)
   
   这样长期地打击、迫害我,使我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患了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血栓性、多发性脉管炎,心间歇、心脏疼,一身风湿病,治疗至今不能痊愈,每天都在疼痛中度过。
   
   第五,我受林、江反革命集团残酷地打击和迫害,是在被诬陷种种罪名下进行的。1968年、69年,宣传队进校和迟群、谢静宜、王连龙进校,诬蔑我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总代表”、“反对工人阶级领导、反占领、反夺权”;“和杨成武有黑关系”,“反谢富治(就是反市革委会)”、“反无产阶级司令部”、“反军”的“三反分子”;是“北大和汉中武斗的后台”,开始追查我反康生、反陈伯达。1970年至1975年,开始我被诬陷“反周恩来总理”、“反军”等罪名下,实则批斗我反林彪、反康生、反江青、反谢富治。九届二中全会和“九一三事件”后,又利用清查与林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和事的指示,翻手诬陷我“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有黑关系,陈伯达是我的后台”。在继续诬陷我“反周恩来总理”、“反军”、“武斗的后台”等罪名下,主要批斗我反康生、反江青、反谢富治,被扣上“反革命‘5.16’骨干分子”、“同杨成武一样,是‘5.16’抓‘5.16’,贼喊捉贼”的罪名。
   
   以上这些事实证明,不论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还是中、后期,我不但没有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犯下反革命罪行,而是反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而受到打击和迫害的人。十年浩劫的灾难对我也不例外,甚至更加残酷。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因信赖毛主席和党中央,加上自己有左倾错误思想,犯有“左”的严重错误,有的错误与林、江集团有牵连,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符合毛主席指示和党中央决定的精神范围内的错误,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之所以有牵连,一是出于信赖党中央、毛主席重用和重新重用了他们,而且是刚委任的。如康生、江青,本来我对他们都有看法,是不信任的。即便是重用了江青,重新重用了康生,也是半信半疑的,对康生持不保的态度,继续观察。对江青,认为可能跟主席多年学好了,可以出来工作了。但因为对她有看法,仍不愿多接近,没有话说。因此,接受他们的指示时,看是否属于党中央、毛主席指示、决定的精神范围,是符合的才接受执行,不符合的不接受;二是,由于党中央、毛主席把他们安排在领导全国“文化大革命”的位置上,把我安排在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员会的被领导位置上(成立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员会是北大的特殊情况,其他学校没有。这是毛主席指示的)。他们利用窃取的地位和权力,利用毛主席的错误指示和党中央的错误决定,向下级指挥、欺骗,对下级来说,从组织原则出发,接受了他们符合当时党中央决定精神的任务、指示,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牵连关系,应情有可原。应该看到和区分在这种牵连关系下犯的错误,不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的阴谋关系,不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而犯的罪行。这在性质上的区分是十分清楚的,是不应该混淆的。相信现在的党中央会有具体政策的规定,只不过现在我还不能知道就是了。
   
   以上的事实也说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情况,正如《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讲的一样:“‘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卷入运动的大多数人,是出于对毛泽东同志和党的信赖。但是,除了极少数极端分子外,他们也不赞成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残酷斗争。后来,他们经过不同的曲折道路而提高觉悟之后,逐步对‘文化大革命’采取怀疑、观望以至抵制反对的态度。许多人也因此遭到了程度不同的打击。”我虽然较早地同另外6人写了一张响应党中央号召的大字报,卷入了运动,犯了严重的错误,有的错误与林、江一伙有牵连(这种牵连以上已经讲了),但我也较早地发现了他们的问题,抵制和反对了他们,所受到的诬陷、打击和迫害也够沉重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不是极端分子,也不是追随他们的野心分子、帮派分子,或打砸抢分子。反了他们,最少是证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像这样大规模地动员群众反对林、江集团(不是只反对他们其中的一两个人),在北京市还是极少有的。本应平反,受到表扬,或将功折“罪”,为什么还要对反对他们之前犯的错误定罪判刑呢?判刑改造什么?允许干部犯错误和改正错误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我。犯错误也应该允许立功;不允许改正错误和不允许立功,就是不允许革命。这不是党的政策,这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说明:关于我反康生的问题。过去,我对康生犯“左”的错误和善于整人是有意见和看法的。但因为党中央又重新重用了他,使我考虑,也许他改了,否则不会重新重用他。因此,我又相信了他。但在我思想上还是有保留的,所以,在“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就对他持不保的态度,认为,群众为什么不可以揭发他呢?要在实践中再看看他是否真正改正了错误。
   1966年12月,高级党校一部分群众(“红干团”)反康生,另一部分群众在吴葆华带领下保康生。吴葆华到北大煽动群众去党校保康生,北大群众听了吴葆华的讲话,正要去党校参与保康生的活动,我知道后,当场阻止了群众的行动。吴葆华煽动的结果落空了。没有一个人跟他去保康生(这个行动,不是在小屋中议论议论反康生,也不是一般说说不保康生的话,而是正在群众行动中加以阻止,在具体的时间、条件下等于反康生)。
   
   1967年秋,高级党校贴了反康生的大字报,我和孙蓬一议论。我们是赞同反康生的大字报的,但因为党校我没有认识的人(当时管的特严),未能进去看看大字报的详细内容。但根据当时王、关、戚夺权,安插亲信的情况,可以看到那帮人都是康生派去的。这些人都是王、关、戚势力的核心。所以,我和孙蓬一认定康生就是王、关、戚的后台。
   
   1967年春天和1968年春天,两次反所谓“二月逆流”和“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风”中,康生在林、江那帮人中都是急先锋。在接见会上,训斥群众不与“中央文革”提的斗争口号相呼应。当时,我在1967年春,对这个问题认识是模糊的。1968年春就清醒了。在校内俄文楼,我的讲话就是有意针对康生的。因为他讲了,外交部有“一股右倾的邪风”。我说,“中央文革”提“中央文革”的政治口号,我们提我们的政治口号,当前不是右,而是“左”。我们是有右反右,有“左”反“左”。现在是要反“左”。)
   
   (三)关于我的错误责任问题。
   
   第一、1967年8月以前,我在“文革”中犯的错误,我负我应负的责任。虽然我出来工作是毛泽东主席当面亲自指示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地位是他给予的(因为发动“文化大革命”本身就是错误的,出来工作就是错误的,因此,不能不犯一系列的错误)。但因为我接受了他交给的任务,党中央其他领导人及许多领导干部和群众,包括我自己,都没有认识到发动“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错误的,都都赞誉和鼓励我接受党毛泽东主席给予我的任务和地位。当时,大家的觉悟就是这样。所以,犯错误不论有多大,我负我应负的责任。不能因为今天认识到发动“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错误的,就全部推到毛泽东主席身上,或找客观原因(但我并不是否定历史地看待问题),否定自己的责任。这不能总结教训。只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认定事情,我的错误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该我负什么责任我负什么责任;即使杀头,也要承担,无所畏惧,只要换得江山春色好,丹心不怯断头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了罪,就应该受到审判。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同样地,任何人,不管地位多低,权力多小,只要没有犯罪,就不应该受到审判。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强行判刑的特权存在。法庭审判也要讲理,判决才能使人心折,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1967年8月以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犯的错误,我不能负责。因为,在1967年8月,“中央文革”碰头会召开的接见会上,我已向党中央领导“文化大革命”最高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在周恩来总理出席的情况下,我提出了辞去工作的请求,并根据“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势,提出解散“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员会”的意见(在此之前,我曾在校文革常委会上提出同样的辞去工作的请求,和解散校文革的意见,把工作做个结束,向党中央毛主席写个报告)。当时,江青首先起来发言反对:“过去,你死保校文革,现在人家一攻,你要求解散校文革,你不干了,不行。”周恩来总理及其他参加“中央文革”碰头会的领导人都默认了江青的意见(当时,周恩来总理还在审理杨勋议论、攻击江青的问题)。因此,我不能不继续干下去,但我不跟着搞“文化大革命”了。可是,只要干下去,就不能不犯错误呵。当时,毛泽东主席、党中央给予我及大字报的作者们那么高的“荣誉”,我哪能随便撂挑子呢?如果,是我自己拉出来的群众“造反”组织的头头,我早就不干了。如果,北大不是毛泽东主席树的“文化大革命”的点,有的问题(如关于关的一批干部、教授,特别是陆平等人)该怎么办,我早就处理了。当时毛主席还在讲,北大是“池浅(深)王八多”,我请示他对关的这些人怎么办,他不回答,我敢擅自处理吗?我知道他有什么意图呢?就是李讷否认了同我的谈话,难道他不知道陆平早就被群众关起来了吗?陆平的问题不解决,其他人的问题能解决吗?
   后来,选举“九大”代表,我在选举大会上讲我不够条件,不要选我。林、江反革命集团早已开始批斗我反他们了。已经做了不让我参加“九大”的安排。但周恩来总理又让我参加“九大”,并选为候补中央委员(会中,我对总理表示谢意,并说我不够条件。总理说:这是工作需要。你要谨慎,严格要求自己)。原来,这是毛泽东主席错误发动和领导“文化大革命”形势的需要,也是当时党中央错误领导的需要。因此,为党的错误而使我犯错误,我不能负责;不论错误有多小,一分责任我也不负。
现在,是总结教训,不能当毛泽东主席(当时的党中央也有责任)错误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把北大响应党中央号召的那张大字报作为“典型”以推动“文化大革命”运动而高高举起,当我认识到了一些问题要求不干了,要求解散校文革还不允许,仍留着继续把我选为九届候补中央委员,给予虚名,不仅无任何实权,连受打击迫害的地位也没有丝毫变化。(现在不是说当时党中央就有人很早已认为发动“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吗?那时为什么不允许我辞职呢?)现在,当清算过去的错误,总结历史教训的时候,一切都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毛泽东主席的错误领导,特别是毛泽东主席把我和北大推上“文化大革命”中这个历史地位,与他形成的具体关系,统统不存在了。错误全变成我自己应负的责任,连性质都变了,我追随、信赖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而犯错误(有的也不是我追随,而是毛泽东主席主动指示、安排的),变成了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犯下的罪行,把反林、江反革命集团而受诬陷、诽谤,打击和迫害也不算数,别人平反,我不但不平反,摘掉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还判刑,把受残酷打击和迫害的日子算为刑期,这不仅是不公平的,在今天,就是天下之大不韪,是违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
   
   (说明:关于我提出辞去校文革主任职务和解散校文革意见的情况。关于我辞去校文革主任职务,事先我同杨惠文、白介夫商量过。1967年7月的一天,我到白介夫、杨惠文家里,向他们诉说北大被陈伯达挑拨分裂后的形势,说我反对王、关、戚分裂群众煽动派性,对校内外做了许多团结群众的工作,仍无效果。北大还是乱哄哄的。我曾主动到地质学院听取王大宾等人的批评,征求对我和对北大的意见,又到北师大听取谭厚兰的批评和意见,在校内走遍分裂出来的群众组织,听取批评和意见,坚持让《新北大公社》(该组织不是我成立的,是在军训的基础上群众联合起来,由解放军组织成立的)把矛头指向王、关、戚和谢富治。我和孙蓬一又在全校群众大会(有地质学院、清华、矿院等校自愿参加,约3、4万人)上检讨,还多次提出联合方案,和我不当校文革主任,大家联合起来,重新选举校文革。经这一系列工作都解决不了问题,又联系看全国“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势,许多干部被定为“走资派”打倒了,坏人掌权,武斗烽起,将来还不知道要出什么问题呢!负不了这个责任。同时,我对“文化大革命”这么搞法不理解,这个局面将如何收拾?(这个情况,67年6月我就同李清昆等人议论过。)杨惠文也说了些对“文化大革命”这么搞法不满的话,还说:反正打倒的不是我一个人,我也不着急。她还说,你也别着急,这个形势毛主席总有一天会出来收拾的,他有办法。我说,北大这么乱,我搞不了。原来我以为军训后(1966年12月18日,我主动提出请求在北大进行军训试点,要求派解放军),解放干部,学生复课,“文化大革命”就可以结束了。可这样子越来越糟了。我干不了。杨惠文说:你收拾不了,你若不能照毛主席的指示(要求)办事,他会整你的,到时候,他有办法整你。又说,这样吧,你干脆向他写个报告,请派人来北大负责。白介夫也说:你给毛主席写个报告,叫他派人来吧,北大既然这么个样子,你也不要干了。但是,你要向毛主席做个交代。我同意,认为这是个办法。
   
   回校后,我仔细考虑了这个问题,我认为根据当前“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势,不仅我自己不能干了,还应该解散校文化革命委员会。为此,我先向校文革常委会提出来,说服他们同意,然后再向毛主席写报告。我向常委会说明了形势,提出了我辞职,并建议解散校文革,谁愿意干谁去参加群众组织。校文革把工作做个结束,向毛主席写个报告。还说:我们都是虾兵蟹将(意思没有党的领导),根据全国形势和学校情况,将来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问题呢,我们负不了这个责任。开始,常委们都同意了,后来又翻了,不同意,还批了我贬低了大家的能力。但我自己是不干了,因此在“中央文革”碰头会上,在周总理出席的情况下,我又提出了同样的两点请求,未能同意,也不敢再向毛主席写报告了。
   
   (四)关于刑期和刑期计算(折抵)问题
   
   第一、根据上诉书和对上诉书的补充材料(即本材料)所列举的事实,证明我没有触犯《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因此无罪行,更没有犯反革命罪,而且是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又受他们打击迫害的。所以,判处我有期徒刑17年和剥夺政治权利4年,是完全违背“文化大革命”初期和中、后期我的实际情况的。判决是错误的,是新的冤错案。
   
   第二、对根本错误的判决,本无必要对刑期和刑期计算(折抵)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但因这个问题进一步说明了判决是错误的、违法的,所以仅根据判决书写我犯“反革命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依据的法律根据(《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送达判决书人口头转告判决前羁押日数同刑期折抵,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和原则的不同意。
   

几个问题:

   
   1)判处有期徒刑17年和剥夺政治权利4年,是怎么得出来的?既是根据第六十四条数罪并罚,各罪判多少年刑期?怎么合并执行17年的?法庭为什么不宣判?判决书为什么不写?庭下为什么不口头转告?问了多次为什么不答复?至今,判我犯这两个罪行,还不知道刑期是多少年?
   
   2)判决书写刑期为什么有起无止?折抵刑期为什么不写在判决书上?更没有在法庭上宣判。这是为什么?
   
   3)按法庭判我犯这两个罪,根据《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什么还追诉?
   
   对刑期和刑期计算(折抵)的意见:
   
   送达判决书人口头转告刑期折抵情况:
   
   根据判决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如下:
   
   1971年2月7日至1973年4月
   1973年4月24日至1975年4月24日 共计4年2个月17天。
   1978年4月1日至1978年4月18日
   共计18天(捕前在校关押)
   1978年4月19日至1983年3月16日 (在公安局)
   以上共计9年2个月3天
   还应执行7年9个多月
   刑期实际执行到1991年1月12日止。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判刑的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别人反林、江反革命集团,被隔离审查,剥夺人身自由而平反,对我反而计算刑期?2)既然对我计算刑期,1975年4月24日到仪器厂监督劳动至1978年3月31日,为什么不算刑期?
   
   当时,我提出这两个问题问送达判决书人(中级法院庭审记录员)。送达判决书人回答:
   
   1:他们(指林、江集团)不光整了你反他们,还整了你别的问题(承认我反了他们)。
   2:你到仪器厂劳动,后来生病了。实际上没有劳动,看管也不严。
   我反驳说:他们是整了我别的问题,整了我“反周恩来总理”。我反了吗?(中级检察分院告诉我没有反周恩来总理。)林、江集团整人,不给谁扣上莫须有的罪名?“四人帮”倒台了,当然顾不上看管我了,是我自己解放自己出来看病的;但一直没有宣布对我解除“隔离审查”,或改变纪律规定,而是宣布“一切规定继续有效”。
   送达判决书人无言可答,说:我无权解释。
   因此,我现在重申:
   1)把我反林、江反革命集团受打击迫害的“隔离审查”时期算刑期是错误的。这正是证明了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没有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犯下反革命罪行;而证明我是冤案。
   1971年2月7日至1978年3月31日,尤其是从1971年2月7日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前,林、江集团对我剥夺人身自由和批斗是最残酷的时期。诬陷我“反周恩来总理”、“搞武斗、打死人,是北大、汉中武斗的后台”、“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反对革命委员会(反新生事物)、”“反工人阶级领导”、“和杨成武有黑关系”等等。定我是“反革命‘5.16’骨干分子”、“欺骗党、欺骗群众”,至今许多人在这些问题上也是不清楚的。
   在这些莫须有的罪名下,实则整我反林彪、反江青、反康生、反谢富治,企图把我和所谓“杨、余、傅”搞在一起打掉。本应对我平反,摘掉他们对我强加的种种罪名,澄清对我的种种诬陷和诽谤,但现在不平反,还判刑,算刑期。这是不是说我反林、江反革命集团是错误的,林、江集团整我是正确的呢?他们变为保周恩来总理的、反对打武斗的呢?所以,中级法院判刑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2)关于1975年4月24日至1978年3月31日,这段时期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吃住在家了,有了自由。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对我对群众都没有宣布结束隔离审查。孙连仲(审查小组长)对我宣布:领导决定你从新华印刷厂回校仪器厂接受群众监督劳动,只是吃住在家。因此,给你规定纪律必须遵守,不得违犯。
   其次,从实际丧失人身自由的程度、从管理、规定的纪律来看,也是继续处在隔离之中。先后规定纪律1:在校内不准随便走,划定我从家到仪器厂走的路线,不得越过一步;2:路上见人不准说话;3:不准到别人家里去,别人也不准到你家里来;4:不准会见亲属;5:孩子回家要报告保卫科,不报告受批判;6:审查小组随时有到家里检查的权力;7:医生写病假条必须经审查小组同意;8:审查小组有权随时找医生检查你的身体,必须接受;9:不准出校门;10:不准参加校内群众大会;11:不准看校内大字报。为什么规定这么多严酷的纪律呢?就是保持继续隔离审查的状态。就是判刑蹲监狱,保外就医还算刑期,也没有这样严酷地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切,都在校保卫科监督和居委会、同院人协助监督下执行。
   当时,根据我的具体情况,家中只有我一人,连我的儿子回来进家都必须汇报。虽然吃住在家里,实际家里已经变成新的“隔离审查”的牢房。审查小组、保卫科不论黑夜白天,随时都有权进家里搜查。并且,我住的地方就在保卫科对面的院子里,从保卫科的窗中随时能窥见我住的房子。后来,因粉碎“四人帮”,没有人常来严格检查,但新的校领导一再对我宣布:过去一切规定继续有效,不得违犯。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张志明、魏全海对我传达校领导指示,宣布过去一切规定继续有效,不得违犯,对我批评、训斥。1978年春节前后,校保卫科对我宣布过去一切规定继续有效,不得违犯。并让我恢复监督劳动。因有医生证明,不能接受劳动。
   根据以上情况,自1971年2月7日,对我对群众宣布“隔离审查”的决定后,没有再宣布结束,而是不断宣布“一切规定继续有效,不得违犯”。又如此残酷地剥夺人身自由,比保外就医还不如(保外就医是算刑期的),因此,必须折抵刑期。共计2年11个月8天。
关于“半隔离审查”的问题,就是没有残酷地剥夺人身自由,确实是吃住在家,或住集体宿舍,只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被公开的、秘密的监视居住和行动。如1968年9月至1969年3月,办集体的“学习班”,或住集体宿舍(隔离)、全校“清队”等。但我是重点。在此名义下,实则批我反谢富治等;1969年5月,从开“九大”会议回来,至1971年2月7日,在江西农场和回校以后,我被限制人身自由时严时松,有时完全被看管。如1970年6月,从江西农场回京,是押送回来的。回校后看管较松。下半年吃住在家,白天由学生看管较严。这样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保外就医也不能如此。所审查的内容也主要是反林、江集团的问题和被诬陷的种种莫须有的“罪过”。领导也是林、江集团指示宣传队搞的(说明:不应该因为被整的名目、方式繁复而不算数。当时,在“清队”、办“学习班”的名义下,被整的人各有各的“问题”。有的被抓是“叛徒”。不论学校有什么名目要整人,“清队”也好,整他的“问题”还是“叛徒”。所以不能说是全校“清队”了,他就没有被错整为“叛徒”。事后,把他被错整的时间扣除。这不是从实际出发,是不对的。在“清队”中,我被清查的问题,仍是反林、江集团的问题,并且是重点隔离对像。所以,不论是办集体的“学习班”,还是全校“隔离”、“清队”,实际整我的还是一个反林、江集团的问题。就是说,有运动的时候,放到一块整,没有运动的时候,单独整。因此都应计算在一起,不应扣除,被整的时间是连贯的。)因此,必须折抵刑期,计算是:
   
   1968年9月至12月(3个月)
   1969年上半年1月至3月25日(3个月又25天原文如此,应是2个月又25天),下半年5月至12月(8个月),全年10个月又25天。
   1970年1年整(虽然让我参加了九届二中全会,但批了我叫马福全反康生)。
   1971年1个月又7天。
   
   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时,和刚刚粉碎“四人帮”后,我遭受剥夺人身自由、受隔离审查,总计9年5个月又7天,折抵刑期不应该是4年2个月又7天。加上1978年4月1日至1983年3月16日,逮捕前后至宣判,计5年又4天(注:原文如此。应是差15天整4年整理者)。
   
   综合以上共计14年7个月又1天,而不是9年2个月又3天。
   还应该执行2年4个月又29天,而不是7年9个多月。
   刑期实际执行到1986年4月29日,而不是执行到1991年1月12日。
   
   总之,从1968年9月(8月交权下台)到1983年宣判,共计15年被剥夺人身自由,没有一年是有人身自由的。若再计算到1991年1月12日,我将23年被剥夺人身自由,还要加上4年剥夺政治权利。就按中级法院判我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的具体情节,也不能如此判决。这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上海徐景贤判刑18年,王秀珍判刑17年,都是剥夺政治权利4年。他们是什么罪?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这样对待呢?我反林、江一伙谁不知道?别的不说,谢富治是不是林、江集团的?王、关、戚是什么人?康生是林、江集团的什么人?反他们算不算?哪一点我同徐景贤、王秀珍一样呢?从1968年3月25日,实际上我就被打下了台,徐景贤、王秀珍人家是在干什么呢?是什么地位?是林、江集团的同伙。大家都是清楚的。
   
   上海张春桥指使王洪文成立“制止武斗司令部”,带领千军万马,打掉了些群众组织,为什么不打徐景贤、王秀珍那“派”?还不是因为那些群众组织反了张春桥,最少是不跟他们了。北京、北大的问题性质是明摆着的,若积极追随林、江集团,不反谢富治,能被打掉吗?虽然,形式上不是王洪文,而是七校来打北大(“看3月25日市革委会批聂批到什么程度就打到什么程度”),企图用派性来掩盖其性质,能掩盖得住吗?上海被打的群众组织还了手,我们没有上大当,我当场抓住了谢富治,因此,想扣我打武斗也扣不上,栽赃了多少年,不是谁也栽赃不了吗?
   
   若说,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同伙、追随者,因为过去在台上,不能惩办他们,因此对他们是没有时效问题的。但我的情况根本不相同,既不是追随他们的野心分子,就是有几件事错了,与他们有牵连,但我很快发现了他们的问题,反了他们,又受到多年的打击、迫害,从1968年就正式下台了,处在被整的地位,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期,粉碎“四人帮”之前,我都被他们剥夺人身自由,处在被批斗之中。这怎么能同徐景贤、王秀珍相比呢?
   
   我是冤案!是明目张胆地制造的新的冤案!!
   
   从逮捕我就是没有根据的。长期(数年)不告诉我被逮捕的原因和根据。相反地对我说:“你的问题不是用法律来解决的。你检讨检讨错误吧。”检讨之后,怎么突然又要判刑呢?既对我表示知道我是反林、江集团的,是受打击迫害的人,为什么又判我积极追随林、江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而判刑呢?为什么不宣判犯各罪判刑多少年呢?17年的刑期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呢?为什么不宣判刑期止日?至今我手中无法律文件为凭据,把我骗送到延庆监狱来。这里对我主要的病既没有药治疗,生活条件又坏,还取消了我吃小灶饭,又派两个犯人专门监视我,搞小汇报,继续整人,这不是狱中狱吗?是要把我置于死地而后快啊!
   
   这不是党的政策,这是什么人的“政策”呵?
   
   我的身体、脑子已被反复折腾坏了。但我的精神、信念是永远摧残不倒的,至死也不会屈服于谬论。为真理而战斗是我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万岁!
   
   1983年8月
   
   (刑期折抵计算具体数字可能有错误,但原则和列举的时间没有错,加到一起可能有加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