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闪退bugsplat:关于印发吉安县国有单位车辆购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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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7
吉县府办发〔2010〕1号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县国有单位车辆购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县国有单位车辆购买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吉安县国有单位车辆购买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单位(指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车辆购买和处置的管理,规范报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标准配车。车辆购置实行定编管理,根据单位规模和领导职数确定配车数量。正科级单位可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副科级单位可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的小汽车;股级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小汽车。
第三条  加强购车资金管理。各单位配备小车要坚持使用国产车,要与本部门本单位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尽量节约开支。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或以集资、摊派等方式向干部职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筹集购车资金;凡欠发干部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第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购车的,一律由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第五条  实行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制,申报程序为:
(一)购车单位如实填写《公务用车申报表》(一式四份)。填写的内容含增购或更新,采购小车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采购数量,计划单价,单位小车定编,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属更新、报废购车的还要如实填写更新、报废车辆的购车时间、使用年限及更新理由、报废等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由县财政局审核购车资金情况,县财政局要据实签署购车资金的落实情况、购车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是否得当等明确意见。
(三)由县廉政办审核所购车辆是否超标(排汽量和购车价格)或超编,并据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财政局、县廉政办审核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后,报请县政府领导审签。
(五)在进入政府采购前,原旧车要实行公开挂牌拍卖,报废车辆要办理报废手续。拍卖或报废的原始凭证需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六)所有手续齐全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再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申报表所列内容如有涂改或变更,不得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应重新申报审批。
县政府原则上半年集中审批一次,审批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购车程序或突破标准购置配备的小汽车,一律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使用上级无偿赠送、调配的小汽车,及其他业务专用车辆,也要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车辆处置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县财政局印发的《吉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吉财字〔2006〕116号)。
第八条  车辆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车辆,进行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调出、报废、报损等。
第九条  车辆处置审批权限,集中在县政府,或由县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条  车辆处置由车辆所在单位向县政府申报,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和县监察局。
第十一条  车辆处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在县以上传媒上公告,明确时间地点,实行公开拍卖,并严格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车辆超过定编数量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置。为节约财政性资金,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行政部门可对单位超标准配置的汽车调剂到需购置车辆的岗位,实行无偿调拨。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收入进入县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所处置车辆购置资金投入主体,确定车辆处置收入归属使用主体。
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处置车辆后,凭申报材料、批复文件、拍卖结果单,调整账目,核销资产。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车辆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处置收入外,还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已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安县国有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采购小车名称
规格型号
排气量
购车价格
拟政府
采购地
更新理由
1
2
3
本单位小车定编数
现有
小车数
申请采购
小车为更
新或增购
原车辆
购置时间
原车辆
车牌号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县财政局意见:
县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县党风廉政办公室意见:
县党风廉政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办公室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存购车单位、县党风廉政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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