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化工软管:兔年多起火灾祸起鞭炮损失惨重 是否禁放再惹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0:41:54

  每年春节过后,鞭炮都是个热门话题,今年更不例外。

  之所以加个“更”字,是因为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损失格外大:兔年刚过20分钟,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即因燃放烟花而起火,最终这座152米高的大厦被烧通了天,损失30亿元;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数字,2月2日零点到2月3日上午8点,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新华社报道,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淳安发生山林火灾,6人遇难,惹祸的还是鞭炮……

  兔年32小时火灾近6000起 燃放烟花是主因

  面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坚持禁燃烟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6日南方网),有人则认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机构,不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2月6日《新京报》)。

  观点截然对立决定了,在鞭炮燃放问题上,无论是禁还是放,都会遭遇一些人“不合作”。这要求有关部门决策前要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对燃放鞭炮利弊得失作出客观评估。笔者拟以《新京报》观点为“靶子”,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个问题:燃放鞭炮的利弊得失。

  《新京报》文章认为,“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显著的伤害”是一个主观判断。北京市一年炸死两个人,炸瞎几双眼,在一些人看来或许算不上“显著的伤害”,但如果我们放眼全国,把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数量统计一下,恐怕没人还敢说伤害“不显著”。而从之前央视大火到今年沈阳大火,我们已经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样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损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坚持认为“伤害不显著”,我也无话可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这样的伤害“不显著”,它应该是我们承受的吗?换句话说,我们承受这样的代价,意义何在?

  有人会说,燃放鞭炮“保持了风俗,让过年更有气氛”。好了,在鞭炮问题上,有关部门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让过年有气氛付出诸多代价(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还说一句:如果一个事物可以因为存在几百年即被赋予“足够正当性”,那么,当初废除八股文就是不正当的,男人长辫子、女人裹脚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会进步的道路将被堵塞。这样的观点,不值一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