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伊士:新京报:防人情干扰是整治司法腐败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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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防人情干扰是整治司法腐败关键

2011年02月08日 08: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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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

兔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将在今年上半年陆续推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任职回避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防止人情干扰规定》)、以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以下简称《明察暗访制度》)等三项制度,积极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去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针对当前司法腐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6项建议。应该说,最高法院在2010年抓紧起草上述三个司法文件,是对当前司法腐败问题的正视,也是对人民政协提案的一种积极回应。

九三学社的提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的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权钱交易突出,表现为大量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没有好处不作为,有了好处乱作为;二是滥用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级别也越来越高;四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日益增多。

稍思索一下即不难发现,后三个方面的表现,本质上也是“关系案”和“人情案”在作祟。可以说,狠抓审判执行活动中的人情干扰,便是抓住了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因此,人们期望《防止人情干扰规定》在遏制审判人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方面能出重拳,有新招。

新制度还将规范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任职回避问题,这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三大程序法中都有原则规定,最高法院早在2000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更有细化,期待此次的《任职回避规定》不仅只是一个重申,而是能够积极应对当前的现实问题。

现实中,人们并不担心,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代理案件时,审判人员敢明目张胆地不回避。有些审判人员,比如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通过其弟弟与律师联手,由律师收取高额服务费,郭生贵得75%,律师得25%,从而将案件由黑的判成白的。这种根本不需要近亲属去担任什么代理人、辩护人的新型腐败问题,新制度也应及时去发现、去制止。

权力不受监督便会产生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监督的方式有多种,暗访,便是古已有之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对此,早有人大代表提出过议案。现在,最高法院要制定《明察暗访制度》,从制度上进行规范,自然值得期待。

《明察暗访制度》可视为是保证新规能得到落实的内部监督,此外,外部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也必不可少。这三项新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应通过媒体及时公布细则,方便公众和舆论了解、参与和监督。媒体舆论的作用不应只停留于对一些个案和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对这些新制度的落实情况也应发挥好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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