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招生图片大全:寻找同一条河流——同一性问题的三个层次--学说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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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同一条河流——同一性问题的三个层次

作者:李大强 更新时间:2010-12-14 来源:学说连线 【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143  【摘 要】同一性问题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考察。在经验世界中,同一性并不存在。通过反省日常语言对“是”的使用,可以把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还原为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在符号背后,隐藏着本体论层次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符合世界中的同一性的基础。从这种视角出发,可以处理分析哲学中的三个重要问题:两个符号的同一问题、符号与对象的关系问题、跨界同一性问题。  一、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    根据普卢塔克的记载,特修斯杀死人身牛头怪物之后返回雅典,他乘坐的船被雅典人保存了几百年。之所以可以保存这么久,是因为在老木板腐烂以后,人们用结实的新木料替换以前的木板。每个人都会同意,在一艘船上换走一块木板并不改变这艘船的身份,在撤换一块木板之后船还是原来的船。但是木板被一块一块地撤换,直到某个时刻,整个船上一块最初的木板也不剩了,此时,这艘船还是特修斯原来的那艘船吗?既然不是,那么是否可能确定一条明确的界限,在此之前这艘船还是原来的船,而在此之后则不是原来的船?如果有这样一条界线,它只能表现为一块特殊的木板,这块木板确定了特修斯之舟的身份。    从亚里士多德传承下来的一种传统认为,界定一概念(或对象)应考虑其“本质固有属性”。聚焦于所谓“本质固有属性”的纲领有一个好处——答案清晰而明确,但同时有一个巨大的缺点。假定存在所谓“本质固有属性”等于承认,在特修斯之舟上存在着一块关键的木板,这块木板决定了特修斯之舟的身份(或同一性):这块木板有则此舟还是彼舟,这块木板无则此舟不再是彼舟。全部困难在于,我们到哪里去找这块充当“本质固有属性”的木板呢?    毫无疑问,同一性问题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都是最为基本和紧要的问题。如果没有同一性(或无法确定同一性),不仅人类全部的科学工作和哲学研究都成为空中楼阁,人类的日常生活也无法展开。然而,在经验世界的层面上,精确地界定同一性竟如此困难。回顾两千多年的哲学史,这个问题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特征在于,同一性被理解为“变化”的反面,因此,同一性即为变化背后的不变性。这种同一性是绝对刚性的同一性,同一即严格地同一、完全地同一,一个对象等同于其自身。然而,“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意味着我们面前的对象(至少在经验层面上)不可能具备绝对刚性的同一性。于是,哲学家只好退而求其次,寻找一种相对刚性的同一性,即“本质固有属性”的不变性。这已经是第二个阶段的同一性。这种纲领的要点在于,一个对象不可能保持严格地、完全地同一,但是只要其本质固有属性是严格地、完全地同一,即可以视为同一。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性问题已经从对象本身的同一蜕变为属性的同一。对象本身属于本体,而对象的属性属于现象,这意味着,由第一阶段的同一性过渡到第二阶段的同一性标志着讨论背景的变化——前者属于本体论,而后者属于现象学。    第三个阶段可以追溯到晚期维特根斯坦对“摩西”的辨析。[1]摩西有很多属性: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等等。从绝对刚性的同一性出发,一个对象惟有在具备以上全部属性时,才可以称之为“摩西”;从相对刚性的同一性出发,一个对象不必具备以上全部属性,只需符合其中一部分属性(即本质固有属性)即可以称之为“摩西”。然而,一个尊重经验的哲学家必须承认,正如在特修斯之舟上找不到那块本质性的木板,在摩西的全部属性集合中也无法抽取出一个关键性的子集。这种困难使得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放弃单一摹状词理论,转而寻求一簇摹状词。这个转变的核心在于,放弃一个单一的“摩西”,用“家族相似”的思路界定“摩西”这个语词的指称。“同一性”的概念还原为“家族相似”的概念,塞尔指称理论的立足点就在这里。[2]如果把同一性问题的前两个阶段分别归属于本体论和现象学,则第三个阶段属于语用学。    这种理论有一个致命的困难:当一个接受塞尔指称理论的哲学家谈及(而非解释)“摩西”时,这个“摩西”指的是什么——是摩西这个人(对象)吗?如果回答“是”,则意味着毕竟存在这样一个对象,无论这个对象是不是用“家族相似”的方法确定的,它毕竟是一个符合同一性的对象,而这种同一性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同一性,于是塞尔的全部努力立刻回归到第一个阶段;如果回答“否”,恐怕你不得不承认,你对这个世界的言说无非是空洞的语言游戏,与经验世界没有关联。    在经验世界的层次上,同一性问题的核心困难在于:同一性是不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涌动不息的河流——它总是另一条河流,而非同一条河流。《逻辑哲学论》对“=”的辨析透彻地揭示了这种情况。如果就一个对象说同一性(a=a),是缺乏意义的;如果就两个对象说同一性(a=b),是错误的。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结论:等号不是一个本质性的符号。[3]  二、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  如果在经验世界的层次上不存在同一性,为什么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说出“启明星是长庚星”?答案在于,这种同一性其实并非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根据弗雷格的分析,“启明星”与“长庚星”具备不同的涵义和相同的指称,这一“异”(涵义异)和一“同”(指称同)共同保障了同一性。前者使得“启明星是长庚星”得以区别于“启明星是启明星”的同语反复,后者使得这个判断是真。[4]有人把“启明星是长庚星”称为“经验的同一性”,而把“启明星是启明星”称为“逻辑的同一性”。实际上,“经验的同一性”这个说法是误入歧途的。当弗雷格讨论“启明星”和“长庚星”时,他所讨论的是两颗星星吗?不对,他讨论的分明是两个符号!所谓的“经验的同一性”并不是发生在两个对象之间(如果发生在两个对象之间就错了!因为那是两个对象而非一个对象),而是发生在两个符号之间。所以,这不是经验的同一性,而是符号的同一性。    既然在两个经验对象之间不能建立同一性(因为它们必定是两个对象),我们如何理解在日常语言中随处可见的一个词——“是”?对这个词的精致剖析可以导致经验世界的同一性向符号世界的同一性还原。在日常语言中,“是”有四种典型用法。    用法一,出现在定义中。“是”充当联结词,联系被定义项和定义项。此时“是”的功能不是判定,而是规定。我们最好把这样的一个定义理解为一个语言行为,而非一个陈述。罗素习惯把这个联结词写为“=df”,这个符号与“=”的差别很能说明问题。可见,这个“是”与我们的讨论无关。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讨论的定义相当于传统逻辑学定义理论中的语词定义(而非实质定义),并不具备所谓的“揭示本质固有属性”的功能。  用法二,充当性质判断的联结词,例如,“这枝花是红色的”。从内涵的角度说,这个判断把一个属性归于一个对象;从外延的角度说,这个判断把一个元素(这枝花)归于一个类(所有红色的物构成的类)。按照弗雷格的习惯,“是红色的”是一个概念词,标示一个概念,而此概念对应于一个类。用a、F()、A分别表示“这枝花”、“是红色的”和“所有红色的物构成的类”,于是“这枝花是红色的”表示为F(a),从外延角度考虑,则为a∈A。由于F(a)与a∈A等价,所以日常语言中的“是”可以还原为集合论中的“属于”关系。以上分析表明,“是”的这种用法与同一性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思路假定了“类”的存在,这是逻辑主义和唯实论的特点。[5]    用法三,断定两个对象在属性方面的同一。我见到一枝红色的花,又见到一匹红色的马,于是断定:“这枝花的颜色是这匹马的颜色”。在罗素发明类型论以前,正确地分析这个判断是困难的。从语法角度看,“这枝花的颜色”在语句中充当主词,是名词词性,所以我们很容易把它当作一个对象甚至一个实体,于是导致一个非常常见的错误:把两个对象在属性方面的同一理解为两个对象之间的同一。实际上,后者属于“是”的第四种用法。  依然采用用法二中的记号方法,用a、b、F()、A分别表示“这枝花”、“这匹马”、“是红色的”和“所有红色的物构成的类”,于是“这枝花的颜色是这匹马的颜色”不再表现为一个性质判断,而是表现为一个联言判断:F(a)并且F(b),从外延角度考虑即a∈A∧b∈A。经过以上分析,我们突然发现,这个公式中并不需要“=”这个符号。也就是说,在“这枝花的颜色是这匹马的颜色”这个语句中,同一关系消失了,它被还原为两个属于关系。[6]如果一定要在“a∈A∧b∈A”这个公式中寻找同一性的话,我们只能说,这个语句中的第一个“A”与第二个“A”是同一个“A”。不过,这种同一性并非说出来的,而是显示出来的。[7]这说明,属性之间的同一关系还原为符号之间的同一关系,而这种同一关系不必并且不能用“=”表达出来。  用法四,断定两个对象的同一,例如,“启明星是长庚星”。表面看来,这种用法与用法三有本质区别,因为它涉及对象本身的同一,而非对象之属性的同一。然而,这种区别是表面上的。根据奎因的分析,“=”可以还原为“当且仅当”(“≡”或“↔”)。[8]也就是说,当我们断定a与b同一(即a=b)时,我们不过是断定:在一切a出现于其中的性质判断或关系判断中,把a替换为b,会得到一个等值的判断。用这种思路解读“启明星是长庚星”,可以有两种还原方式。其一是强还原,即“启明星是长庚星”等价于“启明星的一切属性是长庚星的一切属性”,进一步还原为“启明星具备长庚星所具备的一切属性,并且长庚星具备启明星所具备的一切属性”。当然,在经验世界中强还原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我们无法设想在经验层次上两个对象在一切属性上重合;其二是弱还原,即“启明星是长庚星”等价于“启明星的本质属性是长庚星的本质属性”,进一步还原为“启明星具备长庚星所具备的本质属性,并且长庚星具备启明星所具备的本质属性”。简言之,弱还原与强还原的差别在于用“本质属性”替代“一切属性”,以此避免“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的问题。对象之间的同一关系并非基本关系,实际上,对象之间的同一关系可以还原为对象之属性的同一关系。以这种方法解读塞尔的指称理论,塞尔的方法是一种比弱还原更“弱”的还原,即不界定哪些属性是本质属性,转而诉诸于由属性构成的家族相似。塞尔的方法更加接近于我们对语言的日常使用和我们对同一性的常识性理解,但是这些差别并不重要。要点在于,对象之间的同一关系是可还原的。    在日常语言和不严谨的哲学讨论中,“概念”这个词有时候指某个对象,有时候指某个类,有时候指语词(弗雷格所谓的“概念词”),有时候指实体——这种用法上的极度混乱显示出哲学视角和逻辑技术的混乱。正是基于这种混乱,我们得以把“启明星”和“这枝花的颜色”都称为“概念”,于是把第四种用法中的同一关系和第三种用法中的同一关系混为一谈。在哲学史中,这种混乱随处可见。例如,在孟子与告子关于“性”的辩论中[9],“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属于第三种用法中的同一关系,而“生之谓性也”试图界定“性”的本质固有属性,涉及第四种用法中的同一关系。显然,辩论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种逻辑混乱。从“苏格拉底是人”推出“个别就是一般”的推理方式是这种混乱的另一个例证。    表面看来,“是”还有第五种用法。例如,“这枝花的颜色是红色”,这个语句既不同于第三种用法,也不同于第四种用法。当然,如果我们把“这枝花的颜色”和“红色”都理解为对象(或实体),那么这个语句可以归入第四种用法。不过,从奥康剃刀原则出发,这种策略不明智。其实,“这枝花的颜色是红色”等价于“这枝花是红色的”(参照罗素摹状词理论对“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的分析),所以应当把它还原为第二种用法,只不过它采用了一种引人误解的句式,并因而具备形而上学功能[10]。    综合以上对“是”的四种典型用法的分析,第四种“是”(对象的同一性)还原为第三种“是”(属性的同一性),而第三种“是”还原为第二种“是”(集合论中的“属于”关系)。而第一种“是”的功能是“下定义”。在具体的语言行为中,下定义相当于确定一个语词(符号)的指称的行为,即在语言和世界之间(或在元语言和对象语言之间)建立关联。总之,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还原为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  三、符号背后的同一性  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以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为基础,然而,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依然是缺乏基础的。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两个符号的同一。在“a∈A∧b∈A”这个公式,符号“A”出现了两次。为了使这个公式成为有意义的(或有用的),我们必须假定,这个公式中的第一个“A”与第二个“A”是同一个“A”。这是一个多么奇怪的表述:为了声明两个“A”是同一的,我们竟然不得不引入第三个“A”;我们是否需要进一步声明,第三个“A”与前两个也同一呢?如果我们要说明第三个“A” 与前两个也同一,我们是否需要引入第四个“A”呢?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没头没尾地留下一句“‘A’与‘A’是同一个指号”(3.203),却不做任何阐释,根本原因在于,符号间的同一性是不可说的。  让我们刨根问底地提出这个问题:这两个符号(“A”与“A”)究竟是不是同一的?如果仅仅停留在符号世界的层次上,我们必须承认,它们实际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符号之所以为符号,就在于符号具备经验属性:一个符号或者是笔尖在纸上留下的墨迹,或者是发音器官引发的一系列空气振动,或者是一组物理对象的排列,等等。正是符号的经验属性使得符号能够与我们的感官发生作用,由此才为我们所知。如果符号没有经验属性,则我们不可能感知它,它也就不配作为符号。然而,既然符号有经验属性,那么“A”与“A”就不可能是同一的。我们永远无法写出(说出、打印出、排列出等等)两个完全一样的“A”(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实际上,我们只是假定“A”与“A”是同一的——虽然我们明知它们是不同的。[11]换言之,符号的同一性只是我们的承诺。    2、符号与对象的关联。设想某地发生一场车祸,一辆车撞倒一个人。在法庭上,为了再现事故现场,我们以一张桌面表示车祸发生地,以一只汽车模型表示汽车,以一个玩具娃娃表示人,于是,汽车模型在桌面上撞倒玩具娃娃就构成了一幅图像,这幅图像表示实际的车祸。[12]这里有一个语义学层次的问题:在这个“玩具娃娃”和这个“人”之间有什么关联?换言之,我们怎么知道这个玩具娃娃表示(refer)这个人?维特根斯坦设计了两个精妙的比喻回应这个问题:人用符号构造事实的“射影”(projection);(3.11)符号发出的“触角”(feeler)接触实在。(2.1515)诚然,“射影”和“触角”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符号和对象之间的关联,但是对于这种关联的性质我们依然一无所知。    3、跨界同一性。可能世界理论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在真实世界中,尼克松在1968年总统大选中获胜;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尼克松在1968年总统大选中失败。我们如何确定,真实世界中的尼克松与可能世界中的尼克松是同一个尼克松?对于这个问题,常见的错误思路是寻求两个尼克松在经验属性方面的一致,例如,要求二者在全部属性(除在1968年大选中的胜负以外)上一致,或在本质特性上一致,或在属性方面的家族相似。显然,这种思路是通过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回答跨界同一性问题,因而是误入歧途的。最根本的错误在于,经验世界只能是诸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因此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只是某一个可能世界内部的同一性,永远不是两个可能世界之间的同一性。显然,克里普克和刘易斯都意识到这个差别。克里普克强调,“可能世界是被规定的,而不是被高倍望远镜发现的”[13];刘易斯强调,在两个可能世界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14]。因此,真实世界中的尼克松就是可能世界中的尼克松,这种同一性不是依据经验属性或因果关系决定的,而仅仅是“规定”。也就是说,这种同一性是对符号的规定。克里普克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他满足于仅仅提出一个粗略的描述,而拒绝建构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因此,所谓“规定”也仅仅是一个比喻,跨界同一性问题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难。    以上三个问题表面上相去甚远,其实是同一个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在符号的同一性背后还有一种更深刻的同一关系,这种同一关系存在于本体论层次。为了显示这个层次的存在,我们以“摩西”为例,考察如下三个层次。层次一,设想我们生活在摩西的时代,我们知道关于摩西的两件事:摩西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摩西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这两个摩西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个问题可以用经验方法解决(例如指纹鉴定和DNA对比),而无须涉及细腻的符号学理论和艰深的哲学分析;层次二,一个《圣经》诠释专家研究关于摩西的各个陈述,试图确定在文本中出现的各个“摩西”(符号)是否对应同一个人。这个问题同时涉及历史学和符号学,但依然无须涉及对于符号同一性的本体论层次的深刻反省;层次三,这个《圣经》诠释专家写出一篇关于摩西的论文,其中多次用到“摩西”这个符号。我们用放大镜观察这些符号,不无惊奇地发现呈现在纸面上的这些符号各不相同,可是我们竟然把它们都视为(或“规定”为)同一个符号!  显然,第三个层次必须存在,否则我们无法用任何一种语言做任何事情。只不过,对于这个层次的存在我们提不出任何确实的证据。我们不得不假定(承诺)这个层次的存在,因为前两个层次中的同一性(经验世界中的同一性和符号世界中的同一性)是缺乏基础的,为了挽救同一性,我们必须假定在符号背后有一种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本体论层次的同一性。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煞费苦心地辨析“符号”和“记号”(3.32),根源就在这里。其实,在非哲学的意义上,汉语中的“符号”和“记号”并无差别,正如英语中的“sign”与“symbol”无异。维特根斯坦的要点在于,“指号”无法摆脱经验属性,因而在“指号”之间无法建立同一性;所谓“符号”是一个本体论假设,设想“指号”剥离经验属性之后有一个剩余,称之为“符号”。    在这个层次上分析以上三个问题。“A”与“A”明明是不同的,而我们将之视为同一的。二者的不同是经验层次上的不同,但是我们在第三个层次上规定它们是同一的。这与我们用一个玩具娃娃表示一个人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吗?是什么因素妨碍我们把“两个符号的同一”问题与“符号与对象的关联”问题视为同一个问题?原因实在简单:“A”与“A”在视觉效果是非常近似的,而玩具娃娃和人在视觉效果上是很不相同的。其实这个差异是经验属性方面的差异,没有更深刻涵义。在第三个层次上,这两个问题没有差别。我们凭什么说真实世界中的尼克松与可能世界中的尼克松是一个人?这是我们的规定——这种“规定”与我们规定“A”与“A”是同一个符号并无本质性的差别。如果可能世界中的尼克松在视觉效果上表现为一个玩具娃娃,难道会使这种规定不可行吗?    一个精通语言分层理论和可能世界理论的哲学家可能以此理由反对把这三个问题归结为一个问题:“两个符号的同一”问题涉及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关系,“符号与对象的关联”问题涉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跨界同一性”问题涉及一个可能世界与另一个可能世界的关系,因此三个问题有本质差别。然而,这种反驳之所以可以提出,是因为可能世界理论依然停留在粗糙混沌的状态。如果我们拥有一种在哲学涵义和形式化技术两方面明晰的可能世界理论,则有可能把一段文本作为一个可能世界,由此把语言与语言之间的投射关系、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投射关系和可能世界与可能世界之间的投射关系归结为同一种关系。如此,三个问题之间的本质差别不复存在。在实现这种理论统一性之前,我们暂且满足于一个比喻:    两人面对同一条河流做出各自的陈述。经验世界中这条河流的事实构成一个可能世界,两个人各自的文本构成两个可能世界。在一个文本内部,表示河流的两个符号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在一个文本中表示河流的符号与经验世界中的河流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在一个文本中表示河流的符号与在另一个文本中表示河流的符号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这三种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即第三个层次上的同一性。--------------------------------------------------------------------------------
[1]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I 79),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6页。[2] John R. Searle, “Proper Names”, Mind, New Series, Vol. 67, No. 266. (Apr., 1958), pp. 166-173.另见R. J. Nelson, Naming and Reference, London: Routledge, 1992, p148.[3]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5.533),陈启伟译,载于《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41页。[4] 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96页。[5] 蒯因:《论何物存在》,载于《蒯因著作集 第4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页。[6] 严格地说,“a∈A∧b∈A”表示的是“这枝花的颜色和这匹马的颜色都是红色”,而非“这枝花的颜色是这匹马的颜色”。为了显示后者,需要对“A”进行量化,这意味着承诺“类”的存在。[7] 同3。另见《逻辑哲学论》3.203、4.1211、4.241、4.242。[8] W. V. O. Quine, Mathematical Logic,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34. [9] 《孟子》卷十一。[10] Rudolf Carnap, The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 Routledge, 2000, p285.[11] 同上,p15。[12] 据说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图像说的灵感来源。[13] Saul A. 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44.[14] David K. Lewis, On the Plurality of Worlds, Oxford: Blackwell, 1986, p80. 文章Tag: 同一性  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