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烧:法律缺乏尊严的文化根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6:06:11
  法律缺乏尊严的文化根源   摘要:新年伊始,最大的一则新闻来自中原。河南省禹州农民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新年伊始,最大的一则新闻来自中原。河南省禹州农民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正当人们为这天价过路费是如何算的咋舌惊叹,这刑期又是如何判的议论纷纷时,被告人弟弟又出来自首,称其兄是替自己顶包。如果说如此判决尚属拍案惊奇,那么如此错判则属天大丑闻了。

    春晚的小品哪会有这样精彩?中国的农民实在是太给力、太幽默了,这一忽悠,让当地司法部门脸面扫尽。事件曝光后,上级部门认为主审法官审查不细,把握不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这当然是必要的处理措施,但在我看来,司法部门缺乏公信力,并不完全是因为法官职业素质不高,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法律没有尊严,以致连许多法官对法律都缺少敬畏之心。

    我觉得,此事还可以更深一层地讨论。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草菅人命的案例,但事实上却与我们对法治的认识有关。正如阿伦特所说,现代国家的权力与法律的来源是不同的。权力的来源是自下而上,而法律的来源则是在上,有一个形而上的价值根源。这是因为,现代国家的法哲学是权利主义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源于自然法。在洛克那里,自然法最终是可以推到上帝那的,所以前人将其译成“天赋人权”。至于权力的来源,则是由所有权利者赋予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传统中国则相反,自古以来权力的根源都是在上,所谓“天命所归”。而法律的根源则是来自于下,即管子所称“夫生法者,君也”。先秦法家也讲法,但那是治法而非法治。商鞅曰:“夫法者,民之治也。”这个法主要是用来治理臣民的,相对于绝对的人治,官员“事断于法”,这是一个进步,但传统的法律中,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法律对臣民往往是很严酷的,百姓有“官法如炉”的说法,这不仅指法不容情,更是指百姓是法的奴隶。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新知识分子视儒家为专制的帮凶,其实法家才是两千年专制的渊薮。

    今天的法律虽然已经规定了公民的诸多权利,但实际上,这些年来我们是在搞法制(rule bylaw ),而非法治(rule oflaw )。对此我们一直浑然不觉其问题。法律的价值源头在上,这是现代“法治”的本义,在这样的社会里,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而维护了所有公民的权益。如果法律的价值源头在下,其施事主语实际上是权力者,于是法成为一种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这种情况下,无论在官员还是民众眼里,法律都缺少绝对的神圣性,自然也就没有尊严可言了。

    近年来,人们对法律却越来越缺乏信心,不少人不信任法院的办案,仍然相信只有行政官员才能解决问题。对于要想建立起真正的法治,这是一个可悲的现象。究其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在民众,不在传统文化心理,而在于某些法官内心对法律缺乏敬畏。

    中国以儒家为代表的大传统文化中,确乎缺少法律在价值系统中的最高位置,但在小传统文化中,却一直都包含有现代法理的要素。比如近年来,人们喜欢说这样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当前社会不公的愤慨之情,同时也包含了法律正义的源头来自于上,而不是来自于权力者的民间意识。过去,民间也有句老话说:“举头三尺有神明。”这些都表明,在中国建立起现代法治还是有大众文化心理基础的。

    但如果像某些官员那样,心中已经没有任何敬畏,中国要想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社会,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