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群岛:美国国际商会-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NAF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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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    NAFTA是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的简 称, 由美、加、墨 三国组成,经过几年协商,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规定三个国家在15年内须排除所有贸易障碍, 让这个人口3 亿6千万的地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的自由贸易 区(free trade area) ,谨次于欧盟的3亿7千万人口。 自由贸易区内的国 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免关税,同时亦要合力排除其它的非关税 障碍(non-tariff barriers),如配额(quota) 、外汇管制 (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保证金(import deposit )等等。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可以维持关税及障碍。         原产地规定内容:
一、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 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二、 NAFTA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NAFTA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 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NAFTA原产地规定在第四章,第三章(关税)及第五章(海关作业程序)中亦有相关规定,这里将第四章中的重要内容摘述如下: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二) 四项基本原则:   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   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达 50 %(净成本法)或 60 %(交易价值法); 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 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三) 其它重要规定:
   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 。   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 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 NAFTA 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四) 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电子产品: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五) 原产地证明书:
   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六) 结论:   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相关问题:
(一) 原产地证明书问题:   NAFTA之原产地证明十分严格且复杂,而其产地证明书仅须由出口商填写,如何确保其申报之正确性为NAFTA三国的海关透过事后稽核制度,以及三国间之合作机制,相互提供所需资料与协助,来确保产地证明之正确有效。(二) NAFTA原产地规定中是否有规定符合一定的制程,纺织品之yarn forward原则即是规定制程之一例。 (三) 有关原产地规定的严格与否将影响未来产业发展的观点,从美国的立场看来,许多纺织业或汽车业外移到墨西哥生产,对美国的产业发展并没有达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NAFTA是将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结合为一个区域,经济利益亦是该区域内的产业为发展的重点,保护其区域内的产业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竞争力,协助地区内企业在与北美市场或区域外的企业竞争时,或得比较优势的地位。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即(NAFTA) 是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在1992年8月12日签署了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与欧盟性质不一样,NAFTA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

   根据规章,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化原则,借以消除贸易障碍。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的衍生。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的类似。 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定。

   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的影响,依据美国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北美自由贸易区自1994年成立后,不但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至2000年,美国与墨西哥两国进口贸易总额每年均呈显著的成长,惟美国输往加拿大的成长,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开始呈递减的趋势,美国、墨西哥之间因北美自由贸易区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国受惠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