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渔场成因:兰州市总工会原主席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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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总工会原主席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05:13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原兰州市总工会主席金大年,任职期间利用总工会开发建设西固新天乐大厦的机会,向承建单位、投资人及购房业主索要并收受巨额贿赂207万元及价值140余万元的房屋一套。金大年还特意将市总工会作为股东,拉入其经营亏损的自营企业,将亏损转嫁后给市总工会造成172万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1月20日,金大年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罪被押上兰州中院受审,与其并肩受审的还有帮助其受贿的兄长金岷星以及向其行贿的甘肃晨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晓光。金大年庭审时反复强调自己在“双规”之前两年主动退还了200万元钱,不应算作受贿。兰州市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到庭观摩庭审。该案将定期宣判。

  检方指控

  弟弟掌权受贿

  兄长相助先收后退

  2007年7月,已经退休的金大年在接受兰州市审计局离任审计期间,频繁经由其兄金岷星向他人退还总计200万元金额的现金、支票。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来这200万元均系金大年任职兰州市总工会主席期间,该单位开发建设西固新天乐大厦工程时获取的“灰色收入”。2004年,该工程开发建设初始阶段,兰州嘉成房地产公司在与兰州市总工会商谈联建事宜时,该公司经理瞿某就以拜年的名义为金大年送上5万元红包。一年后的春节,已经成为合作伙伴的瞿某拜年时再度奉上5万元红包。在此期间,向新天乐商城装修提供石材的签约单位——同一达公司经理吴某,为感谢金大年的帮助,携带7万元现金及礼品送到金大年家中。

  2006年春节,新天乐大厦竣工。瞿某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又向金大年送上2万元好处费。此后,金大年却要求瞿某按工程总造价8000万的3%给其“回扣款”,并想出将灰色收入“洗白”的办法,由兰州嘉成公司与金大年参股的兰州力晨公司签订了虚假入股协议。随后,瞿某按照金大年的意思,将10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金岷星。金大年向瞿某索取28万购买轿车的同时,还觊觎兰州市总工会用以抵顶拖欠嘉成公司105万余元工程款的天乐三期一间百余平方米的商铺。同样按照3%的比例,金大年要求瞿某将这间商铺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他,以折抵100万元的回扣款。之后,经金大年操作,该商铺产权被转让于其熟人缪某之妻名下,并约定出租收益款按三七比例由缪、金分享。最终,该商铺第一笔租金收益,金大年得款34.5万余元。缴完税金后,还将10万元存于缪处。此外,向金大年奉金的还有天乐一期投资人徐某。2006年春节前,金大年提出要徐某投资50万元联合做玉器工艺品生意。徐便以一家制衣厂的名义和金岷星的兰州力晨公司草签了一份协议,随后便转账10万元交由金岷星保管。

  低价缩水买房

  购房业主被控行贿

  2004年4月,新天乐大厦部分商铺公开出售的商机,吸引了不少商家争购,甘肃晨光商贸公司法人代表陈晓光为了寻求价格上的优惠特意联系到金大年,并送给其5万美元。不过,没几天,“廉政不阿”的金大年就安排工作人员将5万美元如数退给了陈晓光。同年7月,该公司与天乐集团三次签约,最终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优惠价格购得新天乐大厦一楼总计6060平方米的商铺,以1.3万元的市面价格仅购买91平方米。签约售房后两个月,金大年便与其兄金岷星用同样的“洗白”方式,由陈晓光入股50万元到金大年参股经营的康陇公司。随后,金岷星便从晨光公司陈晓光处拿到两张计50万元的支票,其中30万元入金岷星个人经营的羽梦舞美服饰设计室账户,另20万元支票入金岷星个人银行卡。后金大年为其子在北京购房用去32万。经评估,晨光公司购买的房地产单价实际为1万元,真正获取的购房面积则为7499平方米,即晨光公司获取超合同面积购1348.89平方米的商铺,获利2004万余元。

  转嫁经营亏损

  将工会拉入亏损企业

  2003年3月28日,金大年与其妹夫李某及安宁区建设局干部牛某通过中介公司,分别以他人之名虚假注资100万元,成立了甘肃敦煌之光餐饮有限公司。几人各有分工,金大年主要负责搞好协调关系。同年12月22日,天乐集团天龙水宫与“敦煌之光”签订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敦煌之光”在筹划、装修阶段资金严重不足,周转困难,几名股东便商议,将兰州市总工会拉进入股,金大年当即拍板同意,并授意牛某找工会干部王某(任天龙水宫负责人),以“天龙水宫”的名义向天乐集团公司申请投资。2003年12月29日,金召集主席办公会议,在隐瞒自己是实际股东以及入股公司财务不佳的情况下,骗得全体与会人员同意,以“敦煌之光”欠“天龙水宫”水电、房租15万元并注入45万元现金入股,占“敦煌之光”股份12%,另借25万元给“敦煌之光”作为流动资金。事实上,“天龙水宫”入股后并未参与经营,而“敦煌之光”在经营3个月左右便停业。停业期间,金大年、牛某等人一直想将其转租出去,但无人接纳。2006年,金大年和牛某商量把“敦煌之光”注销。金不顾当初合同约定的“在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向甲方交回房产,新增加的不动产无偿留给甲方”的规定,要求王某向“敦煌之光”支付140万元。遭王拒绝后,金大年便将此事交由兰州市总工会所属的兰州市第二文化宫负责人张某处置。2006年9月6日,兰州市第二文化宫按照金大年的指示,由其提出清除“敦煌之光”欠“天龙水宫”各项费用的债权债务,另赔偿“敦煌之光”95万元后由工会收回的处理方案。2006年9月8日,市总工会劳动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该方案,同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并支付10万元。至此,造成“天龙水宫”重大损失,其中包括房屋租赁费、水电费、暖气费、赔偿金等共计172.6万余元。

  被告自辩

  钱及时退还

  不能认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认为,金大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金岷星明知金大年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而采取提供账户、转账资金等方法帮助收受贿赂,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甘肃晨光商贸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晓光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陈晓光对行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受贿指控,金大年反复强调,自己于2007年在报纸上看到两高“对离退休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问题也要追究责任的”联合发文后深有感触,加之当时审计局正在对自己进行离任审计,正因为担心出事便集中在当年7月6日前后将收到的钱悉数退还。其辩护律师则指明该文件正是当年7月8日,由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而金大年于2009年7月被“双规”,但退款200万元的行为均发生在2年前。律师还对检方指控金大年有索贿情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滥用职权指控,金大年虽然坦承自己将总工会拖入亏损陷阱的行为很不光彩,但他认为还是留有相当资产给总工会,实际损失并不大。律师还提出金大年具有自首情节,据此建议法院对金大年受贿、滥用职权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1年。

  金岷星则否认帮助弟弟金大年受贿。陈晓光的辩护律师提出,送给金大年的5万美元2天后就被退回,应算行贿未遂。至于50万元,更有投资协议为证,也不属于行贿。  本报记者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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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大年其人

  现年64岁的金大年系榆中县人,1965年参加工作,历任七里河区政府副区长、区长,安宁区委书记,兰州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2002年1月担任兰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其后两年他还担任隶属于兰州市总工会的兰州天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一职。2009年10月25日,金大年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批捕。同年9月27日,经市委研究同意,给予金大年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