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气预报一个月:城市社区自治三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08:29:12

A18城市社区自治三问

文/黄月平柴小华刘安

 

问题一: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应有哪些思路    

目前,学术界对城市社区自治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冶,是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所生活的社区的事务。此观点强调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分权,反对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不足之处是,忽视了社区自治组织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权力关系以防止冲突。实际上,不要政府管理的自治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第二种观点是,社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即社区地方政府自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街道这样的法定社区内,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政府和社区议会。这种观点符合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尚缺乏实施的基础和条件。   

第三种观点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既不能将社区自治理解为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简单割裂或冲突,也不能单一地将其理解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城市社区自治应是一个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干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此观点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又不违背未来社会发展的走向。

问题二:谁能担当城市社区自治的主角   

在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中,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是,何种社区组织能够担当自治的主角?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各自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等问题上。   

在社区自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居委会经常遭遇种种尴尬。很多人还提出疑问,健全自治组织的过程往往导致自治组织行政化加强。居委会虽然是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并未得到居民群众的认可,居委会干部与其说是“居民的头”,不如说是“政府的腿”,政府的指导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政府的领导。从历史发展和组织沿革的继承性上来说,居委会无疑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当仁不让的首选,但居委会作为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适当的角色转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实现由“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型,即居委会应当从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真正成为一个民间自治组织,做好“居民的头”。  

 城市社区自治是一种新的城市社会结构形式,从治理方式上说,它与传统的“国家一单位一个人”的控制方式不同,是由城市居民自己管理自己,尤其是管理与自身私有财产密切相关的事宜。随着城市居民房产权的私有化,特别是新建住宅大多以功能小区的形式出现,在城市催生了众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作为物业的所有者,社区中的每一个、ik主都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成立业主员委会,代表业主选择和监督物业公司,是住房市场真正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社区私人业主的财产权得到有力保障、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问题三:怎样实现城市社区自治居委会由于多年来一直负责城市社区的日常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又具有行政力量的支持,因而完全可以成为并且也正在成为业主委员会顺利处理日常事务的依靠力量。对于居委会来说,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涉及小区物业或小区居民之类的问题时,由自治意识强烈、代表社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出面去协调解决,将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对双方来说,是双赢的。   

在城市社区自治的推进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离不开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和成熟,离不开业主委员会规范而有序的运作,也离不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全体私人业主协调一致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健康发展,是推进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和前提。   

有学者建议,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应该合二为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同一居住区域内,两套公共事务可完全重叠的组织的存在,势必造成相互沟通协调的麻烦与困难,造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民主资源的浪费。一些地方两者择其一的做法,虽有法律上的缺陷,却是避免上述困难与浪费的理性选择。因此,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合二为一。  

 笔者以为,两套机构合一可达成优势互补,无论强调哪个方面的组织都是不够的,包括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组织在内的各种组织必须互动合作,才有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