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部新城重大项目:孔子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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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长云    文章来源: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点击数: 17    更新时间:2010-10-26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正义主要包括义、正、直、中等内容与意涵;正义是人性之理路,也是立人立国的基本原则,亦是建立社会秩序之理性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挖掘、提炼中国传统正义思想,当能为构建现代公平正义提供有益的借鉴。因此,本文拟对孔子的正义思想作一宏观的、粗浅的考察与分析。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正义主要包括义、正、直、中等内容与意涵。在孔子看来,正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道理,也是立国的基本原则,亦是建立社会秩序之理性基础。

一义

  “义”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论语》中有两句话最能代表孔子对“义”的重视,以及他关于“义”的中心思想:一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二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两句话明显地指出了孔子把“义”看作是君子为人以及立身的根本道理,也就是做人的道理,一个人之为人就在他是不是以“义”做其立身之原则及治事的标准。

  在孔子的思想中,“义”是相对于“利”而言的。“利”是什么?孔子认为,“利”主要指一个私有的利益与好处,这种利益与好处来之于对外的财富,或一个人所占有的地位而获致的权力,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富与贵。孔子并不否认富与贵是人欲望的对象,他曾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若得之有道,则执鞭之士亦可为之”。(《论语·里仁》)这里所讲的“道”,亦即指利之取舍的正当性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义。因此,孔子认为,一个人在追求富贵时,必须以“义”为基础和条件,“以义制利”,用“义”作为利之取舍的尺度和标准,“不义”、“害义”则不可“求”、不可“取”、不可“处”。那么,孔子为什么把义作为利之取舍的标准?在他看来,其一,“义”与“利”相比,义具有更高的价值,义是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界定一个人存在价值的标准。其二,“利”是指个人一己之利益,为人欲之私,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而“义”是主体道德的理性原则,因此要实现人之所欲与理性生活相调和,即实现人与人共同和谐生活,需要“以义制利”。其三,“义”是人性所含,也是人之为人的依归。因此,求不求利,必须以义为标准。在这里需指出的是,孔子强调“义”,但并未把“义”与“利”视为完全相反之两事。“义”并不排除“利”的内涵,问题在此内涵的“利”是私或公,是一己或全体,是不应或应然。孔子所讲的“义”是公利、全体之利、也就是应然之利,亦即是对大体及应然之“利”的认识与裁断。

  按照孔子的义利论,如果“利”指私利,“义”指公利。依此区分,我们可以把孔子关于“义”的思想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一个人应处处从公利着想,以限制私利之欲求,并以此作为判断私利之欲求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第二,一个人应当视私利不但为满足一己之欲求的需要,而且应把私利作为促进公利之一途径与工具。依此两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私利与公利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舍私利而取公利,才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二是私利与公利不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私利取之无害,且有增进公利之间接意义,因而也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义”是一个人的价值所在,也是一个人肯定他人权益的理性态度。“义”因之意含一种对人我之际利益调节的尺度,也是一种对全体利益的理性肯定。因此,“义”的精义即是要求人们的行为不以一己之私利为目的,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判断自己行为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

二正

  正是孔子正义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上文已就孔子“义”的思想加以了分析,现就孔子“正”的思想再加以分析。孔子有关“正”的思想最重要的在“正身”与“正名”。“正身”与“正名”都与从事政事有关,二者都是治理国家,建立社会秩序之基础。

  孔子认为,在任何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执政者与臣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而在二者当中,孔子又最注重执政者的作用,认为执政者的品行决定社会治理的好坏。因此,他对执政者提出了“正身”的道德要求。当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论语·颜渊》)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这就是说,从事政事在使国家、社会进入“正道”,因此,从政必须有“正”的方向,“正”的理念以及“正”的方策,也就是要遵循“正道”。从政者不但要确定“正道”所在,而且自己要力行而推动之,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力去治理民众,即正身以正人。这样,才能造就一个良好秩序的社会,使整个社会步入“正道”。孔子所谓“正”或“正道”是什么?“正道”就是合乎人性之德与人性之理的路,也就是为善之道。何谓为善之道?在孔子看来,最重要的就是“仁道”。“仁”是孔子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是各种善德的总括,其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对他人的关心、爱护、同情、理解、尊敬、宽容、信任、亲近、恩惠以及尽心尽力等,凡是一切与人为善,利人成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都可归之于“仁”。可见,“正”与人之善与德有关,“正”也是人之德与善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或者说,是合乎仁与德的规范。“正身”即正己,正己就是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正道,也就是合乎仁与德的规范。因此,“正身”即要求加强道德修养,坚持正义,为善去恶。

  孔子之“正”的思想,以人的修身为基础,重点在正人方面。但孔子也很重视制度正义,这层意思乃见之于孔子“正名”方面的主张。孔子主张为政要以“正名”为先。《论语·子路》中记,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先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之子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正名”是什么?“正名”就是指国家、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应安守本分,名实相符,尽其应尽的职责,行其当行的职守。也就是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所包含的主张。孔子认为,要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为规范和制度,并按规范和制度行事。这些秩序、规范、制度统可命之为名,“正名”就是要使这些秩序、制度及规范历之于正,也就是使它们合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孔子看到了制度的正义性对安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当然他这里所讲的礼乐制度是指封建礼制,具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但如果我们不管孔子“正名”之主观目的如何,那么,我们就不容忽视“正名”所代表的实现及达到社会秩序、人民安乐的正义精神。故“正名”亦构成说明正义的一项要素。

三直

  与“正”、“义”相关的一个观念是“直”。从孔子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直”与“正”实际是相通的;“直”与“义”也是相连的。因而“直”亦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

  孔子首先肯定“直”是人之本性,是与生俱有的。他说:“人之生也直。”(《论语·雍也》)。这种与生俱有的性质可以说是一种正直感,一种对正理的直觉。此种肯定到孟子就成为人性为善的根据。孔子还认为,不正直的人是为社会所不容的,“罔之生也幸而免”(《论语·雍也》)。不正直的人能够免于祸害则是很侥幸的。这种肯定是对人性向善及为善的信心,更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基础。在孔子看来,“直”也是与“义”相连的。“质直而好义”(《论语·颜渊》)。孔子认为,这样的人更能在社会与人群中得到别人的爱戴,即所谓“在邦必达,在家必达”(《论语·颜渊》),可见“正直”是人所归依的德行,也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基于这个认识,孔子认为,任何国家和社会必须把“正直”当做立人及立政立制的标准,以求获得人民的接受,并使政治步入正轨。所以孔子说:“举直错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枉”是直的反面,亦就是“不直”,不直不足以服人,故一国的政事须选择正直的人来担任。直人领导政事,小则可使不直的人免于为乱,大则可化不直以为直。所以孔子又说:“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论语·颜渊》),坚持直就是要求人们,尤其是为政者,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晋国大夫叔向主张处死循私枉法的弟弟叔鱼,孔子称赞叔向“不隐于亲”,“杀亲益荣”,是“可谓直矣”,“古之遗直”。在孔子看来,身为国家卿相,肩负以道治国的特殊责任。如果在政治法律活动中丢掉正义原则以循私利,那是不能原谅的。即使是亲戚也不能偏袒,而应当绳之以礼,处之以刑。叔向明于大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徇私情,对此,孔子极为赞赏。由于直是为政的准绳,是为民爱戴的德行,其与“仁”也就不远。有仁者之心,有知人之明,即可行正直之政。综上所述,孔子所谓“直”是人之善德,是取义之正道,也就是依义依理的行为。

四中

  “中”是与“义”相通的,因此,“中”也是孔子正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庸》说:“义者宜也”。所谓“宜”就是合于时宜,也就是《中庸》所说的“时中”。可见,“义”是合乎中道的。所谓中道,孔子说“允执其中”(《论语·尧曰》)。《中庸》引孔子的话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里讲的“中”即是要求统治者在自己利益与民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关系。“两端”就是“过”与“不及”,“允执其中”也就是说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孔子在评论弟子时说:“师(子张)也过,商(子夏)也不及”,“过犹不及”(《论语·先进》)。显而易见,既无过,又无不及,就是中道,即为人处事要适度,做到平衡。孔子还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论语·子路》)从这也可以看出,不狂不狷的“中行”就是中道。通过上面分析可知,“中”是指不过分和不欠亏,也就是“无过与不及”。可见,“中道”包含了公平、公正、适当、平衡之意。《中庸》以人性为例也阐明了这一意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人都有喜怒哀乐,当人的喜怒哀乐未发动时,人的情性就处于平静、平衡的状态,这就是“中”,故“中”就是指“平静”或“平衡”。当人的情性已发动,但适当、有节、不过度,即处于温顺、平和的状态,这就是“和”。此处所谓“中节”乃是指有分寸、适度、既无过也无不及。那么,什么是有分寸、适度?孔子认为,判断的标准就是“礼”。他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崽,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恭、慎、直、勇都是美德,但如果不以礼调节,使之适于中度,则会流于过或不足。礼的最大作用就是协调、中和。因此,中道就其实质来讲,它强调事物的平衡性、稳定性、和谐性,以及为人处事的公正性。

  中道是道之至中至重者。孔子说:“中庸之谓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把中道提到了“至”的地位。《中庸》也说:“中也者,天下之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是人性之本,“和”是天下之达道。达到中和,就能使天地融洽,万物生长发育,社会和谐有序。如前所述,义是合乎中道的,由于“中”是性之本体,故中道亦可视为“义”之本体,“和”是人的情性发动符合“中节”的状态,因而是“中”的实现,也可视为“义”的实现,故“义”即为本性之“中”的具体实现。可见,“中”是“义”之本体,“和”是“义”之为用。如果把这层意思用之于“义”的概念上,则可见“义”亦为令天地立位、令万物发育之大原则,大德性。由此可知,中道是建立社会秩序之基础,亦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的正义思想产生于宗法等级专制社会,并与这一社会制度相适应,因而不可能不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与历史的局限。但从上分析可知,孔子的正义理论也具有对任何社会实现正义都有益的合理因素,这些因素经过辩证分析,科学扬弃,仍不失其当代价值。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