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飞机杯声音大吗:关于改进我市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相关立法的提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21:28:55

关于改进我市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相关立法的提案

 上海市政协委员  胡光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曝光了数起假借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事关相关个体的人身自由,必须采取最为慎重的方式。然而,通过分析我市现行相关的地方性立法,我深感目前的规范尚不足以完全排除其被滥用的风险,因此谨借此提案对现存问题做出解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思路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   我市目前与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措施相关的立法状况

 

我市目前与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措施相关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两部:一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9月11日颁布的《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监护条例”),另一部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8日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卫生条例”)。其中根据精神卫生条例的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必须住院观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同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而据监护条例的规定,在精神疾病患者肇事的情况下,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家属拒绝送往医院诊治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仍有权强制送往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医院凭市或区、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即应办理入院手续。

 

二、   我市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认为,上述规定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隐患,给强制医疗措施的滥用留下了空间: 首先,有权将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送交强制医疗的主体过于宽泛,不仅包括公安部门和监护人、近亲属,甚至还延及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我认为,送交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必须对实施主体加以最严格的限制而决不能任意扩张。据我了解,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如北京、武汉、杭州、宁波、无锡等的相关地方性立法均将有权主体限定为公安机关,而没有赋予其他主体类似权力。 其次,根据上海现行立法,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初步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但针对是否对疑似患者实施长期治疗的诊断结论反而没有类似要求,显然不够合理。无论在美国还是德国,尽管对精神性疾病患者的治疗也有临时性治疗和长期性治疗之别,但其标准却与我市的立法截然相反,体现的是一种前松后紧的模式:暂时性治疗阶段遵循“危险性标准”,只要事实表明疑似患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他人或社会构成重大危险,医院就可以对其采取暂时性的治疗;如果要进入长期性的治疗,则必须引入法院的听证和裁判,以司法审查这一最完备、最公正的裁断方法确定病情的真实性以及治疗的必要性。其背后体现的,则是对个人自由最大的审慎和尊重。 第三,目前我市立法中缺乏相关的异议程序规定,即当疑似患者本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诊断结果存有怀疑时,他们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渠道挑战相关的诊断。这样一来,就很难保证诊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样在美国和德国,由于长期治疗的实施本身就以法院的裁判为基础,异议人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 

第四,我市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强制医疗的解除做出直接规定,从而使被错误采取强制医疗的个人面临长期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在这一问题上,北京等其他地区的立法中将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赋予医院本身或者规定应当由医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出决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   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尽快对我市相关地方性立法做出修订,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1.  把有权将疑似患者送交强制治疗的主体限定为公安机关。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仅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

 

2.  明确暂时性治疗和长期治疗的区别。对于暂时性治疗,应由专业医生予以决定,但其期限应控制在3至15日以内;对于长期性治疗,必须引入法院的公开听证程序,允许疑似患者本人、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

 

3.  将定期复诊与法院公开听证相结合。每3至6个月应当对患者进行复诊,如决定继续延长治疗,患者本人、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公开听证的要求,并由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延长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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