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小龙虾 做法:秦皇岛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06:44:08
秦皇岛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旅游立市”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全面净化和提升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秦皇岛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行业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行业价格实施管理和规范。
第三条 旅游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旅游价格,包括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价格。
(一)餐饮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饭店、餐馆、茶楼、农家乐、休闲度假村等依法经营的饮食业价格;
(二)住宿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酒店、对外营业的休疗养院、培训中心、招待所、家庭旅馆等客房服务价格;
(三)旅游交通价格包括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等价格及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
(四)游览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所有服务价格;
(五)购物价格包括商场、景点内外商店及摊点的旅游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商品价格;
(六)娱乐业价格包括歌舞表演、茶座、酒吧、咖啡厅、洗浴、歌厅等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五条 旅游价格管理类型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价格,调定价须经成本监审。重要项目的调定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许可并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价格,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 旅游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明细、格式规范、标价清楚。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标价签、价目簿等式样。
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还须在秦皇岛信息网(网址:www.066000.org)上公布,便于游客网上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涉旅行业积极参加“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旅游市场价格应急预案,在旅游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以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如公布成本、价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 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模范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定价权,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第九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示的菜单、菜谱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结算清单必须与标价相符,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必须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第十条 住宿业客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经营特点等因素,制定客房服务价格,并按规定公示当日的客房服务价格、折扣率、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 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客运价目表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出租车车内应标明计价单位、起步价、公里价,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打表计费。
停车场服务价格按照批定价格执行。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秦皇岛市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购物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目齐全、标志醒目,并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如演艺、茶座、酒吧等,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命名为“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并予以授牌匾和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监督旅游经营场所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恶意降价竞争,整治 “零负团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并处相应的罚款;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三)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方式的;
(六)相互串通、联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
(七)价格欺诈行为;
(八)应该办理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给予批评教育,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旅游立市”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全面净化和提升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秦皇岛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行业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行业价格实施管理和规范。
第三条 旅游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旅游价格,包括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价格。
(一)餐饮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饭店、餐馆、茶楼、农家乐、休闲度假村等依法经营的饮食业价格;
(二)住宿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酒店、对外营业的休疗养院、培训中心、招待所、家庭旅馆等客房服务价格;
(三)旅游交通价格包括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等价格及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
(四)游览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所有服务价格;
(五)购物价格包括商场、景点内外商店及摊点的旅游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商品价格;
(六)娱乐业价格包括歌舞表演、茶座、酒吧、咖啡厅、洗浴、歌厅等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五条 旅游价格管理类型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价格,调定价须经成本监审。重要项目的调定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许可并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价格,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 旅游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明细、格式规范、标价清楚。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标价签、价目簿等式样。
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还须在秦皇岛信息网(网址:www.066000.org)上公布,便于游客网上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涉旅行业积极参加“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旅游市场价格应急预案,在旅游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以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如公布成本、价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 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模范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定价权,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第九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示的菜单、菜谱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结算清单必须与标价相符,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必须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第十条 住宿业客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经营特点等因素,制定客房服务价格,并按规定公示当日的客房服务价格、折扣率、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 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客运价目表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出租车车内应标明计价单位、起步价、公里价,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打表计费。
停车场服务价格按照批定价格执行。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秦皇岛市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购物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目齐全、标志醒目,并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如演艺、茶座、酒吧等,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命名为“旅游价格诚信单位”,并予以授牌匾和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监督旅游经营场所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恶意降价竞争,整治 “零负团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并处相应的罚款;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三)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方式的;
(六)相互串通、联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
(七)价格欺诈行为;
(八)应该办理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给予批评教育,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秦皇岛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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