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迪家族 电视剧:《格律术语简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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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术语简释


乐府
  本指古代音乐官署。“乐府”一名,始于西汉,惠帝时已有“乐府令”。至武帝始建立乐府,掌管朝会宴飨、道路游行时所用的音乐,兼采民间诗歌和乐曲。乐府作为一种诗体,初指乐府官署所采集、创作的乐歌,后用以称魏晋至唐代可以入乐的诗歌和后人仿效乐府古题的作品。宋元以后的词、散曲和剧曲,因配合音乐,有时也称乐府。

歌行

  古代诗歌的一体。汉魏以下的乐府诗,题名为“歌”和“行”的颇多,二者虽名称不同,其实并无严格的区别。后遂有“歌行”一体。其音节、格律,一般比较自由,形式采用五言、七言、杂言的古体,富于变化。“行”是乐曲的意思,见《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司马贞《索隐》。

赋得

  凡摘取古人成句为题之诗,题首多冠以“赋得”二字。南朝梁元帝即已有《赋得兰泽多芳草》一诗。科举时代之试帖诗,因诗题多取成句,故题前均冠以“赋得”二字。同样也应用于应制之作及诗人集会分题。后遂将“赋得”实用为一种诗体,即景赋诗者亦往往以“赋得”为题

联句

  旧时作诗方式之一。两人或多人共作一诗,相联成篇。传始于汉武帝时《柏梁台诗》(疑系后人伪作)。初无定式,有一人一句一韵、两句一韵乃至两句以上者,依次而下。后来习用一人出上句,续者须对成一联,再出上句,轮流相继。旧时多用于上层饮宴及朋友间酬应,绝少佳作。

集句

  旧时作诗方式之一。截取前人一代、一家或数家的诗句,拼集而成一诗。现存最早的集句,为西晋傅咸的《七经诗》。

古风

  诗体名。即“古诗”、“古体诗”。李白有古风五十九首,明胡震亨谓其内容“非指言时事,即感伤己遭”,中有不少名篇。

古体诗

  亦称“古诗”、“古风”。诗体名,和近体诗相对。产生较早。每篇句数不拘。有四言、五言、六言、七言、杂言诸体。后世使用五、七言者较多。不求对仗,平仄和用韵也较自由。

四言诗

  诗体名。全篇每句四字或以四句为主。是我国古代诗歌中最早形成的诗体。春秋以前的诗歌,如《诗经》,大都为四言。汉代以后,格调稍变。自南朝宋齐以后,作者渐少。

五言诗

  诗体名。由五字句所构成的诗篇。起于汉代。魏晋以后,历六朝隋唐,大为发展,成为古典诗歌主要形式之一,有五言古诗、五言律诗、五言绝句。

六言诗

  诗体名。全篇每句六字。相传始于西汉谷永,一说东方朔已有“六言”,其诗均不传今所见以汉末孔融的六言诗为最早。有古体近体之分。但均不甚流行。

七言诗

  诗体名。全篇每句七字或以七字为主,当起于汉代民间歌谣。旧说则谓始于《柏梁台诗》,恐不可信。魏曹丕《燕歌行》,为现存较早的纯粹七言诗。到了唐代,大为发展。有七言古诗、七言律诗、七言绝句。与五言诗同为古典诗歌的主要形式。

杂言诗

  诗体名。古体诗的一种,最初出于乐府。诗中句子字数长短间杂,无一定标准,最短仅一字,长句有达九、十字以上者,以三、四、五、七字相间者为多。

近体诗

  亦称“今体诗”。诗体名。唐代形成的律诗和绝诗的通称,同古体诗相对而言。句数、字数和平仄、用韵等都有严格规定。

今体诗

  即“近体诗”。

律诗

  诗体名。近体诗的一种。格律严密,故名。起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初。八句,四韵或五韵。中间两联必须对仗。第二、四、六、八句押韵,首句可押可不押,通常押平声。分五言、七言两体,简称五律、七律。亦偶有六律。其有每首十句以上者,则为排律。律诗中,凡两句相配,称为一“联”。五律、七律的第一联(一、二句)称“首联”,第二联(三、四句)称“颔联”,第三联(五、六句)称“颈联”,第四联(七、八句)称“尾联”。每联的上句称“出句”,下句称“对句”。

格律诗

  诗歌的一种。形式有一定规格,音韵有一定规律,倘有变化,需按一定规则。中国古典格律诗中常见的形式有五言、七言的绝句和律诗。词、曲每调的字数、句式、押韵都有一定的规格,也可称为格律诗。

排律

  诗体名。律诗的一种。就律诗定格加以铺排延长,故名。每首至少十句,有多至百韵者。除首、末两联外,上下句都需对仗。也有隔句相对的,称为“扇对”。

绝句

  即“绝诗”。亦称“截句”、“断句”。诗体名。截、断、绝均有短截义,因定格仅为四句,故名。以五言、七言为主,简称五绝、七绝。也有六言绝句。唐代通行者为近体,平仄和押韵都有一定的要求。有人说绝诗是截取律诗的一半而成。但在唐代律诗形成以前,已有绝句,虽亦押韵而平仄较自由,如《玉台新咏》中即有《古绝句》,后人即用“古绝句”以别于近体绝句。

应制诗

  封建时代臣僚奉皇帝所作、所和的诗。唐以后大都为五言六韵或八韵的排律。内容多为歌功颂德,少数也陈述一些对皇帝的期望。

试帖诗

  诗体名。也称“赋得体”。起源于唐代,由“帖经”、“试帖”影响而产生,为科举考试所采用。大都为五言六韵或八韵的排,以古人诗句或成语为题,冠以“赋得”二字,并限韵脚,内容必须切题。清代限制尤严。

诗韵

  指作诗所押的韵或所依据的韵书。隋时陆法言著《切韵》,共分206韵部,分部太细,不便押韵。唐初规定相近的韵可以同用。南宋时,平水人刘渊编《壬子新刊礼部韵略》,把同用的韵合并为107韵,后人又减为106韵,并称为平水韵,这便是沿用至今的诗韵。唐代实际所用的韵部,和平水韵所编大致相同。

押韵

  亦称“压韵”。作诗歌时于句末或联末用韵之称。旧因押韵,例须韵部相同或相通,但也有少数变格。诗歌押韵既便于吟诵或记忆,又使作品具有节奏、声调之美。

近体诗押韵

  近体诗押韵要求严格。不论绝句、律诗、排律,都必须用平声韵,且一韵到底,不许邻韵通押。

古体诗押韵

  古体诗押韵较宽。可转韵,或邻韵通押;可押平声韵,也可押仄声韵。仄声韵中,要区别上、去、入声,不同声调一般不相押,只有上声韵和去声韵偶然可以相押。

叶韵

  一作“谐韵”、“协韵”。诗韵术语。谓有些韵字如读本音,便与同诗其他韵脚不和,须改读某音,以协调声韵,故称。南北朝有些学者按当时语音读《诗经》,感到好多诗句韵不和谐,便将作品中某些字临时改读某音。明陈第始用语音演变的原理,认为所谓叶韵的音是古代本音,读古音就能谐韵,不应随意改读。

通韵

  诗韵术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韵部可以相通,或其中一部分相通。作诗时通韵可以互押。如“平水韵”中“一东”与“二冬”、“四支”与“五微”、“十四寒”与“十五删”等可通押。古体诗通韵较宽,近体诗则受严格的限制。

换韵

  亦称“转韵”。诗韵术语。除律诗、绝句不得换韵外,古体诗尤其是长篇古体诗,换韵较自由,既不限平声韵、仄声韵,也不限于邻韵。转韵时往往在换韵那一联的出句先转,接着联末韵脚跟着转。

险韵

  诗韵术语。指语句用艰僻字押韵,人觉其惊警险峻而又能化艰僻为平妥,无凑韵之弊。唐宋诗人中也有故意押险韵以炫奇的。唐朝愈喜用险韵。宋苏轼曾用“尖叉”二字为韵,旧时推为险韵中的名作。

唱和

  亦作“唱酬”、“酬唱”。谓作诗与别人相酬和。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1和诗,只作诗酬和,不用被和诗原韵;2依韵,亦称同韵,和诗与被和诗同属一韵,但不必用其原字;3用韵,即用原诗韵的字而不必顺其次序;4次序,亦称步韵,即用其原韵原字,且先后次序都须相同。

分韵

  旧时作诗方式之一。指作诗时先规定若干字为韵,各人分拈韵字,依韵作诗,叫做“分韵”,一称“赋韵”。古代诗人联句时多用之,后来并不限于联句。白居易《花楼望雪命宴赋诗》:“素壁联题分韵句,红炉巡饮暖寒杯。”

分题

  旧时作诗方式之一。若干人相聚,分找题目以赋诗,称分题,亦称探题。大抵以各物为题,共赋一事。宋严羽《沧浪诗话·诗体》:“古人分题,或各赋一物,如云送某人分题得物也。”分题有时分韵,但不限制。

进退格

  亦称“进退韵”。诗韵术语。邻韵通押特殊格式的一种。宋严羽《沧浪诗话·诗体》:“有辘轳韵者,双出双入。有进退韵者,一进一退。”魏庆之《诗人玉屑》引《缃素杂记》说,唐代郑谷与僧齐己、黄损等共定今体诗格云:“凡诗用韵有数格:一曰葫芦,一曰辘轳,一曰进退。”进退格是两韵间押,即第二、第六句用甲韵,第四、第八则用与甲韵可通的乙韵,如“寒”、“删”或“鱼”、“虞”等,一进一退,相间押韵,故称。

辘轳格

  亦称“辘轳韵”。诗韵术语。与进退格同为用韵的一格。辘轳韵者,双出双入。即律诗第二、第四句用甲韵,第六、第八句用与甲韵可通的乙韵,如先用“七虞”,后用“六鱼”等,双出双入,此起彼落,有似辘轳,故称。

葫芦格

  亦称“葫芦韵”。诗韵术语。与进退格同为用韵的一格。葫芦韵者,先二后四。如“东”、“冬”通押,先二韵“东”,后四韵“冬”。先小后大,有似葫芦,故称。

平仄

  声律专名。古代汉语声调分平、上、去、入四声。平指四声中的平声,包括阴平、阳平二声;仄指四声中的仄声,包括上、去、入三声。旧诗赋及骈文中所用的字音,平声与仄声相互调节,使声调谐协,谓之平仄。

“一三五不论”

  格律诗平仄格式的通俗口诀。为“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略称。谓七言诗句第一、三、五字平仄可以上拘,第二、四、六字必须按照格式,平仄相间,不能变动。由此类推,五言诗句则为一、三不论,二、四分明。这个口诀简洁明快,但不全面、不准确,对有些句型便不适用。

对与粘

  诗律术语。对,取相对之义,指同一联内对句与出句平仄必须相反相对,即仄对平,平对仄。粘,取粘连、粘附之义,指后联出句与前联对句必须相同相粘,即平粘平,仄粘仄。对、粘的标志主要看五言第二、四字,七言第二、四、六字平仄是否有误,最关键位置的五言第二,七言第二、四字平仄务必分明。

失粘

  作旧体诗术语。写作律诗、绝诗时平仄失误,声韵不相粘之谓。即应用平声而误用仄声,或应用仄声而误用平声。又据宋陈鹄《耆旧续闻》,表启之类的骈俪文字,若平仄失调,在当时也叫失粘。

五绝

  五言绝句的省称。指五言律绝。四句二韵或三韵。平仄定格凡四式,见近体诗格律。

五律

  五言律诗的省称。八句四韵或五韵。平仄定格凡四式,见近体诗格律。

七绝

  七言绝句的省称。指七言律绝。四句二韵或三韵。平仄定格凡四式,见近体诗格律。

七律

  七言律诗的省称。八句四韵或五韵。平仄定格凡四式,见近体诗格律。

三平调

  诗律术语。指诗句末选用三个平声。为近体诗的大忌,又是古体诗的典型特征之一。

孤平

  诗律术语。律语大忌。指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第一字用了仄声,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第三字用了仄声,全句除了韵脚外只剩下一个平声,故称。唐人律诗最忌“孤平”。倘在上述句型五言第一字或七言第三字位置上遇到必须用仄声字,绝对无法换平声字时,则要采取“拗救”的办法。

拗体

  律、绝诗每句平仄都有规定,误用者谓之“失粘”。不依常格而加以变换者为“拗体”。前人所谓“拗”,除有时变换第二、四、六字外,着重在五言的第三字和七言的第五字。两联都拗的称“拗句格”,通首全拗的称为“拗律”。诗人中有故意为之者。如清王轩《声调谱序》云:“朝(愈)、孟(郊)崛起,力仿李(白)、杜(甫)拗体,以矫当代圆熟之弊。”

拗救

  诗律术语。要格律诗中,凡不合平仄格式的字称“拗”。凡“拗”须用“救”,有拗有救,才不为病。如上句该平的用仄,下句则该仄的用平。平拗仄救,仄拗平救,以调节音调,使其和谐,称为“拗救”。拗救大致可分为两类:1本句自救,即孤平拗救。在格律诗中,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一字用了仄声,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犯孤平”时,则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个平声字作为补偿。2对句相救。A大拗必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四字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六字拗时,必须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B小拗可救可不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三字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五字拗时,,可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也可以不救。本句自救和对句相救往往同时并用。

古绝

  对不讲平仄的古体绝句的通称相对今体的绝句“律绝”而言。古绝多用拗句,可押平韵也可押仄韵。有些绝句用的是仄韵,但全诗用律句,或用律诗容许的变格和拗救。

入律古风

  对使用近体诗平仄格式的古体诗的通称。特点为:1全用律句或基本上用律句;2换韵,且多为平仄韵交替;3通常是七言,四句一换韵,换韵后第一句入韵,全诗似多首“七绝”的组合。

八病

  古代关于诗歌声律的术语。为南朝梁沈约所提出,谓作诗应当避免的八项弊病,即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旁纽、正纽。据《文镜秘府论》所述:平头指五言诗第一字、第二字不得与第六字、第七字同声(同平、上、去、入)。上尾指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连韵者可不论)。蜂腰指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有似蜂腰。鹤膝指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有似鹤膝。(近人从蔡宽夫说,以为五字中首皆浊音而中一字清音者为蜂腰,首尾皆清音而中一字浊音者为鹤膝。)大韵指五言诗如以“新”为韵,上九字中不得更安“人、津、邻、身、陈”等字(即与韵相犯)。小韵指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即九字之间互犯)。旁纽一名大纽,即五字句有“月”字,不得更安“鱼、元、阮、愿”等与“月”字同声组之字。正纽一名小纽,即以“壬、衽、任、入”为一组,五言一句中已有“壬”字,不得更安“衽、任、入”字,致犯四声相纽之病。沈约此说,在当时就受到钟嵘等人的批评。宋严羽《沧浪诗话·诗体》也说:“作诗正不必拘此,弊法不足据也。”

对仗

  诗律术语。指诗歌中词句的对偶。可以两句相对,也可以句中相对。对仗一般用同类句型和词性。作为格律要求,律诗中间两须对仗,首尾两联不用对仗。但也有变例,或颈联不对仗,或尾联用对仗;首联对仗的较少见。绝句不用对仗,但时有作偶句者。

工对

  诗律术语。对仗须用同类词性,如名词对名词,代词对代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歌词,虚词对虚词。旧时把名词又分为天文、时令、地理、器物、衣饰、饮食、文具、文学、草木、鸟兽虫鱼、形体、人事、人伦等门类。严格的对仗、词性、词类都要相对,称之工对。如“月下飞天镜,云生结海楼。”

宽对

  诗律术语。与工对相对而言。宽对只要词性相同,便可相对。如“饮马雨惊水,穿花露滴衣。”

借对

  诗律术语。一个词有两个以上的意义,诗人在诗中用的是甲义,同时又借用乙义或丙义构成工对,便称借对。如“岐王宅里寻常见,崔九堂前几度闻。”除了借义,还有一种借对是借音,如“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

流水对

  诗律术语。指一联中相对的两句关系不是对立的,且单句意思不完整,合起来才构成一个意思,似水顺流而下,故称。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合掌

  诗病的一种。指对仗中意义相同的现象。一联中对仗,出句和对句完全同义或基本同义,称为合掌。此为诗家大忌。